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方毅和陈芳是一对人人交口称赞的模范夫妻,方毅在某区住宅发展局综合计划科任副科长,陈芳实际经营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夫妻双双事业有成,出双入对,伉俪情深,引来一片羡慕的目光。
然而,去年3月25日,一個惊人的消息传来,夫妻俩因为涉嫌受贿罪,锒铛入狱。丈夫方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妻子陈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消息在双方单位传播得沸沸扬扬。人们想知道在这对夫妻光鲜亮丽的外表下面,到底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罪恶勾当……
涉嫌受贿 再被举报
方毅60年代毕业于某知名高校,之后从政,仕途可谓一帆风顺,1999年以后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他的妻子陈芳在2002年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某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实际由其个人负责经营。
方毅在上海某区住宅发展局综合计划科任副科长,主要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和居住区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以及全区新建住宅配套费征收、管理、返回和入户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其手中的权力较大,经手的往往都是几千万元的项目,在任职期间,他利用对区内楼盘开发商的制约关系,向某小区开发商索要部分土建工程业务,并由其安排承揽单位,事后,向下家单位索取“回扣”打入妻子陈芳公司账户。
2001年至2003年期间,他还向多家楼盘的多家开发商索要房产代理销售业务,开发商迫于无奈,与其指定的陈芳的公司签约,由该公司简单实施部分对房产销售并不起实际作用的表面“运作”,然后索取巨额“代理费”。利用上述手段,短短几年,方毅夫妇就从中获利120多万元。
查案一波三折
其实早在2005年3月和7月,就有反映方毅涉嫌受贿的举报件,同年9月,检察机关就曾对方毅立案侦查过,当时认定方毅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多家单位的业务往来中,接受邀请分别到港、澳、泰等境外旅游。2006年3月,方毅被法院判处了三年缓刑。
当时检察机关收到的相关匿名举报信内容比较笼统,仅反映方毅利用商品房配套费返还的权力,在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收受开发商给予的贿赂。此外,没有具体材料,也没有其他证明。在分析该线索时,检察机关侧重于围绕方毅是否受贿、收受了何贿赂开展调查,力争“从无到有”。
同时,由于陈芳实际经营的公司是以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的,比较隐蔽,举报材料和证据资料上没有反映相关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当时没有发现该公司的存在,所以检察机关并不清楚陈芳所扮演的角色,对她没有展开进一步调查。因此,检察机关仅针对旅游一节事实进行调查和讯问,故而与方毅索贿事实擦肩而过。
2007年12月,检察机关再次收到署名举报信反映方毅有涉嫌索贿的行为。这让检察机关意识到该案仍然没有查清,可能存在漏罪,于是决定再次开展初查。
但是怎么查?查什么?承办人在拿到线索后感到非常棘手,没有详尽材料,没有较明确的初查方向,且2005年曾经查过都没其他发现,压力巨大。为此,闸北区检察院发挥集体智慧,在分管检察长的组织下,反复对线索进行评估分析,吸收之前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新的初查计划。决定调整思路和方法,全面搜集证据,发散思维,从新的角度审视该案,针对案件的特点和难点,设计多套预案,随时应对形势变化。
探寻真相 难中求证
破案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
方毅曾因受贿罪被判缓刑,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到案后始终负隅顽抗,试图抵赖。对于此类有过审讯经历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谋略的威慑作用、运用效果等均受到影响;
本案系夫妻共同作案,利益同盟关系稳固,难以从中瓦解、各个击破。陈芳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涉嫌犯罪资金的绝大部分由陈操控,在追加其为犯罪嫌疑人后,她对于相关事实也始终矢口否认,使检察机关难以入手;
并且由于犯罪事实距案发相隔时间较长,留给夫妻两人串供、毁证的余地较大;个别证人对相关事实的回忆较为模糊;相关银行票据由于涉及的银行较多、发生的时间较早,向银行调全凭证需一定的时间,对犯罪事实的印证难度较大。
但是,一时的困难并不能阻碍承办人员求证事实的决心。办案人员对方毅的个性特征作了详细了解:他具有建筑工程和法律两方面的专业知识,性格比较孤僻,自我感觉良好,脾气蛮横,思维严密,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可以说做起坏事心神不慌手脚不乱。
在第一次被判刑后,方毅凭自己猜想,对其认为的举报人实施报复,不断寻衅滋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直接从方毅身上打开缺口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拟定了先从外围入手,围绕疑点进行调查的初查方案。待外围证据夯实后,再视情况接触方毅。
调查首先围绕举报内容展开调查:2002年,方毅从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平型关路上的某小区的门窗制作业务,并介绍举报人和上海某铝塑门窗厂合作承揽,后方毅向承揽单位索取了10万元。
通过约见举报人、房产开发商、门窗厂负责人,到相关公司逐笔调查账簿,检察机关获取了若干重要信息,发现了疑点:一是10万元欠款是以现金支票形式交付,由门窗厂开出,打入了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二是举报人因为以上承揽业务,在提成上与方毅发生争执,方毅后以这家房产经纪公司的名义对举报人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在承揽期间,门窗厂负责人曾出资,安排方毅等人到西安旅游。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方毅当时分管全区大市政配套和计划这块,他很可能利用相关证件发放、配套费征收以及入户许可证等方面的审批权限,收受索取贿赂。而不断进入检察机关视线的这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到底与方毅有什么关系,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怀疑。
反向倒查,逐一筛选
从工商登记资料看,这家公司法人代表系丁某、另一大股东是龚某。经查,丁某是一名普通营业员,她表示从未登记注册成立过公司,并不清楚到底是谁以她的名义开公司,只是回忆起,2002年待业时,方毅以帮忙介绍工作和找单位加养老金为由,拿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而另一股东龚某身份证上的地址与实际住址不符,且多次搬迁,承办人几经周折,先后到市郊、苏州等地,才找到她。她同样毫不知情,通过对比,该公司有关单证上龚的签名、印章也确非其本人的签名,她谈到自己曾在方毅妻子陈芳的单位打工,陈芳向她借过身份证和下岗证明。“神秘”公司的面纱被逐一褪去,真实面目渐渐浮出了水面。
经查,该公司无实际经营项目,主要代理区内楼盘的代理销售。但账簿上时有大笔款项出入,资金来源均为房产经纪公司、住宅开发公司等。检察机关从130余笔相关可疑账目中筛选出四笔款项和多家有关业务公司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兵分几路,到相关公司逐一调查取证。
调查发现,方毅与这些公司均有联系,操作上一般是方毅向开发商索取房产销售代理业务,指定公司或其他下家单位签约、运作,再向开发商或其他下家单位索取代理费和业务营利。涉案公司反映,方毅掌握“生杀大权”,市政配套费返回、房屋“入户许可证”主要由方毅决定,另外,方毅在社会上有多名“助手”,迫于无奈,房产商将销售业务交予方毅安排,并支付巨额“代理费”。
夯实证据 丝丝入扣
检察机关多角度收集各种证据,力求形成严密扎实有力的证据锁链。在初查时,约见了20余名证人,详细了解相关问题;多次到区房地局调查方毅的所有情况;联系数家银行,查清涉案账目出入;到公司搜查,核实账簿,当场对比印鉴;到十余家与方毅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反复取证;甚至到商品房住户家中了解购房情况,从而环环相扣,理清了案件的整个脉络。
在外围摸取到一定证据后,检察机关与方毅、陈芳夫妇进行正面接触,对两人开展同步调查,一方面先将方毅传讯到案,另一方面多次与陈芳谈话调查,将两人分开,防止进一步串供。
本案属于零口供,两人自始至终对犯罪行为矢口否认、百般抵赖,承办员则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迫使其无法回避,无空可钻。同时,将错就错,静观其变,让其充分表演,对两人的虚假口供不点破不制止,而是任其“发挥”,并就重点事实部分,反复多次获取口供,使他们自相矛盾,露出马脚。然后,采用对比法和过滤法,将两人和其他证据进行对比排查,寻找细节上的差异。
上海某住宅开发总公司开发的“宝联新苑”房源非常紧俏,在开盘前就已经内定销售完毕,从未公开销售过,多数购房者是直接找到开发商购买的。方毅明知以上情况,但他对于“宝联新苑”住宅配套费缴纳及返回有制约作用。迫于其职务影响,该住宅开发总公司在并不需要代理销售的情况下,与方毅和陈芳实际操控的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由该公司代理销售房屋20套,合同由该公司代表某住宅开发总公司和客户签订,代理佣金2%,总计30余万。方毅和陈芳操控的公司负责楼盘的销售企划、广告策划、宣传推广。
其实,早于方毅索要业务前,房产已经内定销售完毕,方毅和陈芳的公司仅指派一人到某住宅开发总公司填写了几份内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未从事任何实质性的销售工作,公司的销售人员连楼盘现场都没有去过。事后,某住宅开发总公司按照该公司开来的发票,支付了30余万元。这个公司在上海银行和建行有两个银行账户,全部由陈芳一手掌控,支票解入账户、开具使用支票、提现等均由其操作。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并没有参与经营和出资,也未获得过任何报酬。采用以上相同或类似的手法,方毅夫妇大肆敛财100多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上海市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一起新类型的受贿案件,方毅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的代销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其妻是共犯,虽然公司的销售员从事了一定的工作,但该工作并不与业务公司支付的佣金等价。■
编辑:靳伟华jinweihua1014@sohu.com
然而,去年3月25日,一個惊人的消息传来,夫妻俩因为涉嫌受贿罪,锒铛入狱。丈夫方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妻子陈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消息在双方单位传播得沸沸扬扬。人们想知道在这对夫妻光鲜亮丽的外表下面,到底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罪恶勾当……
涉嫌受贿 再被举报
方毅60年代毕业于某知名高校,之后从政,仕途可谓一帆风顺,1999年以后开始走上领导岗位。他的妻子陈芳在2002年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某房产经济有限公司,实际由其个人负责经营。
方毅在上海某区住宅发展局综合计划科任副科长,主要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和居住区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以及全区新建住宅配套费征收、管理、返回和入户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其手中的权力较大,经手的往往都是几千万元的项目,在任职期间,他利用对区内楼盘开发商的制约关系,向某小区开发商索要部分土建工程业务,并由其安排承揽单位,事后,向下家单位索取“回扣”打入妻子陈芳公司账户。
2001年至2003年期间,他还向多家楼盘的多家开发商索要房产代理销售业务,开发商迫于无奈,与其指定的陈芳的公司签约,由该公司简单实施部分对房产销售并不起实际作用的表面“运作”,然后索取巨额“代理费”。利用上述手段,短短几年,方毅夫妇就从中获利120多万元。
查案一波三折
其实早在2005年3月和7月,就有反映方毅涉嫌受贿的举报件,同年9月,检察机关就曾对方毅立案侦查过,当时认定方毅利用职务便利,在与多家单位的业务往来中,接受邀请分别到港、澳、泰等境外旅游。2006年3月,方毅被法院判处了三年缓刑。
当时检察机关收到的相关匿名举报信内容比较笼统,仅反映方毅利用商品房配套费返还的权力,在实测房屋建筑面积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收受开发商给予的贿赂。此外,没有具体材料,也没有其他证明。在分析该线索时,检察机关侧重于围绕方毅是否受贿、收受了何贿赂开展调查,力争“从无到有”。
同时,由于陈芳实际经营的公司是以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的,比较隐蔽,举报材料和证据资料上没有反映相关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当时没有发现该公司的存在,所以检察机关并不清楚陈芳所扮演的角色,对她没有展开进一步调查。因此,检察机关仅针对旅游一节事实进行调查和讯问,故而与方毅索贿事实擦肩而过。
2007年12月,检察机关再次收到署名举报信反映方毅有涉嫌索贿的行为。这让检察机关意识到该案仍然没有查清,可能存在漏罪,于是决定再次开展初查。
但是怎么查?查什么?承办人在拿到线索后感到非常棘手,没有详尽材料,没有较明确的初查方向,且2005年曾经查过都没其他发现,压力巨大。为此,闸北区检察院发挥集体智慧,在分管检察长的组织下,反复对线索进行评估分析,吸收之前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新的初查计划。决定调整思路和方法,全面搜集证据,发散思维,从新的角度审视该案,针对案件的特点和难点,设计多套预案,随时应对形势变化。
探寻真相 难中求证
破案过程,并非是一帆风顺。
方毅曾因受贿罪被判缓刑,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到案后始终负隅顽抗,试图抵赖。对于此类有过审讯经历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谋略的威慑作用、运用效果等均受到影响;
本案系夫妻共同作案,利益同盟关系稳固,难以从中瓦解、各个击破。陈芳在该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涉嫌犯罪资金的绝大部分由陈操控,在追加其为犯罪嫌疑人后,她对于相关事实也始终矢口否认,使检察机关难以入手;
并且由于犯罪事实距案发相隔时间较长,留给夫妻两人串供、毁证的余地较大;个别证人对相关事实的回忆较为模糊;相关银行票据由于涉及的银行较多、发生的时间较早,向银行调全凭证需一定的时间,对犯罪事实的印证难度较大。
但是,一时的困难并不能阻碍承办人员求证事实的决心。办案人员对方毅的个性特征作了详细了解:他具有建筑工程和法律两方面的专业知识,性格比较孤僻,自我感觉良好,脾气蛮横,思维严密,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可以说做起坏事心神不慌手脚不乱。
在第一次被判刑后,方毅凭自己猜想,对其认为的举报人实施报复,不断寻衅滋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直接从方毅身上打开缺口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拟定了先从外围入手,围绕疑点进行调查的初查方案。待外围证据夯实后,再视情况接触方毅。
调查首先围绕举报内容展开调查:2002年,方毅从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平型关路上的某小区的门窗制作业务,并介绍举报人和上海某铝塑门窗厂合作承揽,后方毅向承揽单位索取了10万元。
通过约见举报人、房产开发商、门窗厂负责人,到相关公司逐笔调查账簿,检察机关获取了若干重要信息,发现了疑点:一是10万元欠款是以现金支票形式交付,由门窗厂开出,打入了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二是举报人因为以上承揽业务,在提成上与方毅发生争执,方毅后以这家房产经纪公司的名义对举报人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在承揽期间,门窗厂负责人曾出资,安排方毅等人到西安旅游。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方毅当时分管全区大市政配套和计划这块,他很可能利用相关证件发放、配套费征收以及入户许可证等方面的审批权限,收受索取贿赂。而不断进入检察机关视线的这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到底与方毅有什么关系,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怀疑。
反向倒查,逐一筛选
从工商登记资料看,这家公司法人代表系丁某、另一大股东是龚某。经查,丁某是一名普通营业员,她表示从未登记注册成立过公司,并不清楚到底是谁以她的名义开公司,只是回忆起,2002年待业时,方毅以帮忙介绍工作和找单位加养老金为由,拿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而另一股东龚某身份证上的地址与实际住址不符,且多次搬迁,承办人几经周折,先后到市郊、苏州等地,才找到她。她同样毫不知情,通过对比,该公司有关单证上龚的签名、印章也确非其本人的签名,她谈到自己曾在方毅妻子陈芳的单位打工,陈芳向她借过身份证和下岗证明。“神秘”公司的面纱被逐一褪去,真实面目渐渐浮出了水面。
经查,该公司无实际经营项目,主要代理区内楼盘的代理销售。但账簿上时有大笔款项出入,资金来源均为房产经纪公司、住宅开发公司等。检察机关从130余笔相关可疑账目中筛选出四笔款项和多家有关业务公司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兵分几路,到相关公司逐一调查取证。
调查发现,方毅与这些公司均有联系,操作上一般是方毅向开发商索取房产销售代理业务,指定公司或其他下家单位签约、运作,再向开发商或其他下家单位索取代理费和业务营利。涉案公司反映,方毅掌握“生杀大权”,市政配套费返回、房屋“入户许可证”主要由方毅决定,另外,方毅在社会上有多名“助手”,迫于无奈,房产商将销售业务交予方毅安排,并支付巨额“代理费”。
夯实证据 丝丝入扣
检察机关多角度收集各种证据,力求形成严密扎实有力的证据锁链。在初查时,约见了20余名证人,详细了解相关问题;多次到区房地局调查方毅的所有情况;联系数家银行,查清涉案账目出入;到公司搜查,核实账簿,当场对比印鉴;到十余家与方毅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反复取证;甚至到商品房住户家中了解购房情况,从而环环相扣,理清了案件的整个脉络。
在外围摸取到一定证据后,检察机关与方毅、陈芳夫妇进行正面接触,对两人开展同步调查,一方面先将方毅传讯到案,另一方面多次与陈芳谈话调查,将两人分开,防止进一步串供。
本案属于零口供,两人自始至终对犯罪行为矢口否认、百般抵赖,承办员则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迫使其无法回避,无空可钻。同时,将错就错,静观其变,让其充分表演,对两人的虚假口供不点破不制止,而是任其“发挥”,并就重点事实部分,反复多次获取口供,使他们自相矛盾,露出马脚。然后,采用对比法和过滤法,将两人和其他证据进行对比排查,寻找细节上的差异。
上海某住宅开发总公司开发的“宝联新苑”房源非常紧俏,在开盘前就已经内定销售完毕,从未公开销售过,多数购房者是直接找到开发商购买的。方毅明知以上情况,但他对于“宝联新苑”住宅配套费缴纳及返回有制约作用。迫于其职务影响,该住宅开发总公司在并不需要代理销售的情况下,与方毅和陈芳实际操控的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由该公司代理销售房屋20套,合同由该公司代表某住宅开发总公司和客户签订,代理佣金2%,总计30余万。方毅和陈芳操控的公司负责楼盘的销售企划、广告策划、宣传推广。
其实,早于方毅索要业务前,房产已经内定销售完毕,方毅和陈芳的公司仅指派一人到某住宅开发总公司填写了几份内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未从事任何实质性的销售工作,公司的销售人员连楼盘现场都没有去过。事后,某住宅开发总公司按照该公司开来的发票,支付了30余万元。这个公司在上海银行和建行有两个银行账户,全部由陈芳一手掌控,支票解入账户、开具使用支票、提现等均由其操作。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并没有参与经营和出资,也未获得过任何报酬。采用以上相同或类似的手法,方毅夫妇大肆敛财100多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上海市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一起新类型的受贿案件,方毅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的代销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其妻是共犯,虽然公司的销售员从事了一定的工作,但该工作并不与业务公司支付的佣金等价。■
编辑:靳伟华jinweihua10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