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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中,现在仍有很多纷争,有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尚需要研究者们作出明确的、科学的回答。本文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做详细的分析,以此梳理经济法的内涵,得出当今比较主流的经济法定义。
关键词 经济法定义 市场失灵 国家干预论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其调整对象主要是指经济法干预、管理、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组织的行为为国家规范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经济运行为国家干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经济秩序为国家规范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为保证经济慷慨发展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社会关系。有两层理解:一是基于市场参与者以满足社会逐渐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国家的整体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调控。二是基于市场主体在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要对其内部机构和成员的运营行为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规范。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体系,需要在满足个体需要的经济自身利益,还要考虑其他经济个体以及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利益和需要,这些需求需要私权力量的支持更需要体现公权力的经济法作用。
3、社会分配关系。形成在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就是人类在市场经济之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所有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也包括在需要国家干预的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的部分分配关系。原因在初次分配中,国家或集体按照反映劳动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在再次分配中,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排斥了再分配领域中各自为政和无政府状态的发生。
4、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国家需要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我们从宏观经济调控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趋势、各国的经验教训、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国家机构的职能等方面考虑,了解到宏观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调整。
二、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有克服市场失灵、克服政府失灵和引导市场发展,促进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等功能。克服市场失灵是经济法最主要的功能。在现有的生产力条件下,为了符合经济规律,应减少计划的使用,由市场规律充分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以便提振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能力,但是市场也不是最理想的资源配置形式,容易形成垄断、出现价格机制缺位、信息不对称等现象。经济法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改变市场主体利益结构,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降低经济危机灾害。
三、经济法的定义
介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和功能的分析,关于经济法的定义,采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伦”,即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全局性的经济关系需要有国家干预的总称。这个定义表明经济法具有如下意蕴:
1、经济法基本性质:国家以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3、国家干预的前提:只有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以市场失灵划分国家干预的界限。
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经济法定义,在一定程度清晰地阐述了经济法是什么和为什么。即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其调整对象是市场失灵下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但此定义也有不足之处,即“需要由国家干预”中的“需要”:一是需要的标准是什么;二是由此来定此标准,“需要”的外延过宽会导致国家干预不适当,影响市场正常运行;“需要”的外延过窄也会影响国家不能对市场自身的缺点做出干预,限制国家的引导作用。不过,换一种角度看“需要”也是符合现今中国实际的,一是“需要”这一抽象界定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把抽象变为具体;二是“需要”适应当今中国的国情和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经济发展飞速,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现象复杂,新情况不断涌现,经济法不能穷尽一切,那么采“需要”这一大框架就会有很大的灵活性。
参考文献:
[1]单飞跃,卢代富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M].重庆:现代法学,2006.2.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付子堂著.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关键词 经济法定义 市场失灵 国家干预论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其调整对象主要是指经济法干预、管理、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组织的行为为国家规范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经济运行为国家干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分配关系),经济秩序为国家规范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为保证经济慷慨发展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干预而形成社会关系。有两层理解:一是基于市场参与者以满足社会逐渐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国家的整体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调控。二是基于市场主体在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要对其内部机构和成员的运营行为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规范。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预算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价格法、税法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体系,需要在满足个体需要的经济自身利益,还要考虑其他经济个体以及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利益和需要,这些需求需要私权力量的支持更需要体现公权力的经济法作用。
3、社会分配关系。形成在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就是人类在市场经济之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所有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也包括在需要国家干预的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的部分分配关系。原因在初次分配中,国家或集体按照反映劳动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在再次分配中,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排斥了再分配领域中各自为政和无政府状态的发生。
4、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国家需要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我们从宏观经济调控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趋势、各国的经验教训、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国家机构的职能等方面考虑,了解到宏观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调整。
二、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有克服市场失灵、克服政府失灵和引导市场发展,促进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等功能。克服市场失灵是经济法最主要的功能。在现有的生产力条件下,为了符合经济规律,应减少计划的使用,由市场规律充分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以便提振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能力,但是市场也不是最理想的资源配置形式,容易形成垄断、出现价格机制缺位、信息不对称等现象。经济法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改变市场主体利益结构,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降低经济危机灾害。
三、经济法的定义
介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和功能的分析,关于经济法的定义,采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伦”,即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全局性的经济关系需要有国家干预的总称。这个定义表明经济法具有如下意蕴:
1、经济法基本性质:国家以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
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3、国家干预的前提:只有在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以市场失灵划分国家干预的界限。
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经济法定义,在一定程度清晰地阐述了经济法是什么和为什么。即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其调整对象是市场失灵下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但此定义也有不足之处,即“需要由国家干预”中的“需要”:一是需要的标准是什么;二是由此来定此标准,“需要”的外延过宽会导致国家干预不适当,影响市场正常运行;“需要”的外延过窄也会影响国家不能对市场自身的缺点做出干预,限制国家的引导作用。不过,换一种角度看“需要”也是符合现今中国实际的,一是“需要”这一抽象界定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把抽象变为具体;二是“需要”适应当今中国的国情和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经济发展飞速,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现象复杂,新情况不断涌现,经济法不能穷尽一切,那么采“需要”这一大框架就会有很大的灵活性。
参考文献:
[1]单飞跃,卢代富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M].重庆:现代法学,2006.2.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付子堂著.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