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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迅猛,中小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其融资难一直是发展的瓶颈。而民间金融发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出路。基于共生关系理论,从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共生关系角度分析并提出了如何通过规范发展民间金融,以充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关键词:共生关系;民间金融;民营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090-03
所谓“共生”原指生物学中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于1879年提出的,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其要素包括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随着共生概念的不断发展,这一理论不但在生物学领域形成了一门学说,而且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斯蒂格利茨(1998)最早运用共生理论研究经济问题,并首次提出金融体系中的共生概念;而在中国,袁纯清(2002)将共生理论用于分析中国小型经济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在其著作《金融共生理论与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首次在国内将共生理论引入到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改革,提出并界定了金融共生概念。
一、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共生关系
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的关系,表现为作为资金供给部门的金融机构和作为资金需求部门的民营企业的双方在通过物质、信息交流,产生了在各自单独存在情况下无法形成的共生能量,互相促进,从而形成了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它包含三要素: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
1.共生单元。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本文所分析的共生单元是指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和中小民营企业,而民间金融主要是指没有纳入中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非正规民间金融。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深化发展,共生单元的形式将越来越多元化。
2.共生模式。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的共生模式是指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作用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反映两者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关系。通过共生模式,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之间相互作用,将各自纳入互动的轨道和共生的圈子,优势互补,产生共生效益,这是金融与经济协作关系的前提。
3.共生环境。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这种共生环境是指二者相互作用所处的环境,即各种政治、经济、法律、政策等影响因素在相互联系和动态演化中形成的有机整体,这种环境在共生关系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共生关系的形成因素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产生巨大资金需求
近年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已达4 200多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在数量上处于绝对优势。“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平均增长9.5%,而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8%左右。截至2006年底,中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增加值的58%,社会零售额占59%,上缴税收占50.2%,提供就业机会占75%,出口额占全国出口的68%。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户国内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据国家统计局测算,中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1998年为53.57%,2007年增加到69.37%,可见非国有经济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这当中中小民营企业功不可没。
从共生角度看,民营经济作为资金需求方,需要大量资金来发展壮大,而共生单元民营经济在共生体系中可以获得共生另一方(民间金融)所提供的资金量,这是民营经济单独存在时所无法实现的,而民间金融组织机构通过提供资金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共生双方通过共生模式创造了新的价值,产生了共生能量,促进了双方的发展。
(二)传统的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形成市场缺口
一般企业的外部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慢,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门槛高,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很难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因而中国企业融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晚,银行信贷这种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经济规模小、频率高的融资需求,在规模和市场定位等方面很难得到银行的青睐。
乡镇企业尤其是规模极小的私营及个体企业其经营发展主要靠内源性融资,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所获得的资金少之又少(见表1)。由此,中国的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支持十分不足,即使在民营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民营企业依然面临银行“惜贷”、“慎贷”。因而,正規金融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的共生。
(三)民间金融的活跃发展形成充足的供给
中国民间融资规模巨大,增长速度快。几年前有关部门测算,中国民间融资不过千亿元,经过短暂发展,这一数字增加了10倍,特别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民间金融发展非常活跃,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根据郭斌等对温州地区257家企业的一项调查发现,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占50%以上(见表2)。
可见,民间金融组织通过大量吸收民间社会闲散资本,用于投资民营经济,解决了民营经济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在民营企业的创业期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恰恰使这些企业的创立成为了可能。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刺激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表现为民间投资越来越活跃。
事实上,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形成了共生关系,民营经济的生存发展就与民间金融紧密联系在一起。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所在地的民间金融相应发达;民间金融活跃也需要民营经济发展对其所形成的资金需求。共生双方这种互相协作、互相促进的关系很好地解释了中国一些地区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都十分活跃的现象。 三、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共生发展的制约因素
从共生单元看,中国的民营经济缺少足够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内源性融资,只有少数规模大、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民营企业能从正规金融体系或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资金,而大多数的中小民营企业则很难像国外民营企业那样,通过完善的金融市场,吸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做大做强取得规模效益,因而受到国有银行的“规模歧视”。而从共生的另一方民间全融,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支持而难以发展壮大。民间金融长期以来游离于国家的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并未取得正式的合法地位,缺少相应的正规保障,其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由于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并且一些民间金融活动存在隐蔽性和投机性,因此社会风险很大。
从共生模式看,虽然民间金融在解决民营经济融资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民间金融内生于民营经济的的融资需求和国有银行的融资供给之间的融资缺口,因而民间金融的发展比较依赖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中国民间金融比较活跃的地方也正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最快的地方(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因而民间金融的发展对民营经济依赖性较强,二者从共生的内容和形式上属于互利共生关系,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的合作产生新的能量,但是新的能量分配并不是对称的,民营经济获得了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而民间金融却未能健康有序地发展起来,还只是停留在小范围的活跃。
从共生环境看,缺少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首先是中国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化改革滞后导致中国民营企业陷入融资困境,中国的融资制度设计上忽略了民间金融这一环。民营经济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资金支持,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对民营企业的进入还存在制度障碍。其次是信用环境问题,由于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发展的特殊性,支撑民营经济外源性融资的民间融资,其信用体系更多靠的是社会成员的自律,依赖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因而这种信用关系比较短缺。最后,中国金融市场运行的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一些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与民营企业互相渗透,得不到有效监管。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认为,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双方之间存在一种民营化的金融共生关系。民间金融发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过去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民间金融的支持。因此必须遵循经济决定金融的内在规律,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民间金融。但与银行等正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存在着一系列的先天性不足,另外,由于缺少监管,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等原因,其发展很受限制,这也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重构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有利于民营经济这种有效融资渠道的长远发展。
(一)民间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
首先,民营经济的融资特点就是“数额小,次数频”,因此有必要发展专业的小额贷款机构,民间金融的门槛低、手续简和利率比较灵活等特点正好满足了小额贷款者的需要。而且可以让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合会等规范发展为专业的小额贷款机构。其次,随着中国民间资本数量越来越大,组建中小民营银行,可以吸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既可以利用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又可以规范民间资本的投资。可以建立完全由民间资本组成的地方性的中小规模银行,也可以对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民营化改造,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使其成为真正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最后,政府要将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纳入监控范围,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市场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
(二)民间金融发展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
共生关系是存在于一定的共生环境中,在构建完善的民间金融市场体系,引导民间金融正规化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共生环境的创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間金融合法化。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将民间金融逐渐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积极鼓励正常的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从而促进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二者的共生关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建立民间金融社会征信系统。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是优化信用环境。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对民间借贷交易双方的合同信用、纳税信用、社会责任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建立信用数据库,将民营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或经营者个人纳入征信系统,为民间金融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3.完善市场机制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严格金融市场准入的同时,降低市场壁垒,特别是取消对中小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的各种政策歧视,并完善破产机构退出机制。发展民间金融,也要求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提供社会担保,从而增强储户的信心,有利于民间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4.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是发展正规民间金融的必然要求,结合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尝试在民间金融市场上推行利率市场化,以此来规范合理的利率范围,并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公布机制和平台。民间金融主要服务于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贷款缺少担保,如果不进行利率市场化,将会使民间金融组织经营过程中面临风险,不利于民间金融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 龚劲倩.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重构创新探析[J].中国商贸,2011,(7).
[2] 牛凯敏.金融组织与民营企业的发展[J].企业家天地,2010,(1).
[3] 郭金刚.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与民间金融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06,(8).
[4] 陈时兴.对中国民间金融及其发展前景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05,(1).
[5] 张惠君.民营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的发展[J].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9).
[6] 王鹏涛.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财经问题研究,2002,(4).
[7] 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8] 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责任编辑 陈丽敏]
关键词:共生关系;民间金融;民营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090-03
所谓“共生”原指生物学中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于1879年提出的,指共生单元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按某种共生模式形成的关系,其要素包括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随着共生概念的不断发展,这一理论不但在生物学领域形成了一门学说,而且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斯蒂格利茨(1998)最早运用共生理论研究经济问题,并首次提出金融体系中的共生概念;而在中国,袁纯清(2002)将共生理论用于分析中国小型经济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在其著作《金融共生理论与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首次在国内将共生理论引入到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改革,提出并界定了金融共生概念。
一、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共生关系
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的关系,表现为作为资金供给部门的金融机构和作为资金需求部门的民营企业的双方在通过物质、信息交流,产生了在各自单独存在情况下无法形成的共生能量,互相促进,从而形成了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它包含三要素: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
1.共生单元。共生单元是构成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本文所分析的共生单元是指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和中小民营企业,而民间金融主要是指没有纳入中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非正规民间金融。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深化发展,共生单元的形式将越来越多元化。
2.共生模式。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的共生模式是指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作用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反映两者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关系。通过共生模式,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之间相互作用,将各自纳入互动的轨道和共生的圈子,优势互补,产生共生效益,这是金融与经济协作关系的前提。
3.共生环境。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这种共生环境是指二者相互作用所处的环境,即各种政治、经济、法律、政策等影响因素在相互联系和动态演化中形成的有机整体,这种环境在共生关系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共生关系的形成因素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产生巨大资金需求
近年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已达4 200多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在数量上处于绝对优势。“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平均增长9.5%,而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8%左右。截至2006年底,中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增加值的58%,社会零售额占59%,上缴税收占50.2%,提供就业机会占75%,出口额占全国出口的68%。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户国内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据国家统计局测算,中国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1998年为53.57%,2007年增加到69.37%,可见非国有经济已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这当中中小民营企业功不可没。
从共生角度看,民营经济作为资金需求方,需要大量资金来发展壮大,而共生单元民营经济在共生体系中可以获得共生另一方(民间金融)所提供的资金量,这是民营经济单独存在时所无法实现的,而民间金融组织机构通过提供资金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共生双方通过共生模式创造了新的价值,产生了共生能量,促进了双方的发展。
(二)传统的正规金融供给不足形成市场缺口
一般企业的外部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慢,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门槛高,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很难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因而中国企业融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起步晚,银行信贷这种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经济规模小、频率高的融资需求,在规模和市场定位等方面很难得到银行的青睐。
乡镇企业尤其是规模极小的私营及个体企业其经营发展主要靠内源性融资,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所获得的资金少之又少(见表1)。由此,中国的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支持十分不足,即使在民营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民营企业依然面临银行“惜贷”、“慎贷”。因而,正規金融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的共生。
(三)民间金融的活跃发展形成充足的供给
中国民间融资规模巨大,增长速度快。几年前有关部门测算,中国民间融资不过千亿元,经过短暂发展,这一数字增加了10倍,特别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民间金融发展非常活跃,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根据郭斌等对温州地区257家企业的一项调查发现,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占50%以上(见表2)。
可见,民间金融组织通过大量吸收民间社会闲散资本,用于投资民营经济,解决了民营经济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在民营企业的创业期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恰恰使这些企业的创立成为了可能。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刺激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表现为民间投资越来越活跃。
事实上,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形成了共生关系,民营经济的生存发展就与民间金融紧密联系在一起。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所在地的民间金融相应发达;民间金融活跃也需要民营经济发展对其所形成的资金需求。共生双方这种互相协作、互相促进的关系很好地解释了中国一些地区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都十分活跃的现象。 三、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共生发展的制约因素
从共生单元看,中国的民营经济缺少足够的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内源性融资,只有少数规模大、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民营企业能从正规金融体系或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资金,而大多数的中小民营企业则很难像国外民营企业那样,通过完善的金融市场,吸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做大做强取得规模效益,因而受到国有银行的“规模歧视”。而从共生的另一方民间全融,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支持而难以发展壮大。民间金融长期以来游离于国家的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并未取得正式的合法地位,缺少相应的正规保障,其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由于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并且一些民间金融活动存在隐蔽性和投机性,因此社会风险很大。
从共生模式看,虽然民间金融在解决民营经济融资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但是还存在很多不足。民间金融内生于民营经济的的融资需求和国有银行的融资供给之间的融资缺口,因而民间金融的发展比较依赖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程度,中国民间金融比较活跃的地方也正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最快的地方(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因而民间金融的发展对民营经济依赖性较强,二者从共生的内容和形式上属于互利共生关系,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的合作产生新的能量,但是新的能量分配并不是对称的,民营经济获得了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而民间金融却未能健康有序地发展起来,还只是停留在小范围的活跃。
从共生环境看,缺少正向激励的共生环境。首先是中国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化改革滞后导致中国民营企业陷入融资困境,中国的融资制度设计上忽略了民间金融这一环。民营经济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资金支持,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对民营企业的进入还存在制度障碍。其次是信用环境问题,由于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发展的特殊性,支撑民营经济外源性融资的民间融资,其信用体系更多靠的是社会成员的自律,依赖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因而这种信用关系比较短缺。最后,中国金融市场运行的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一些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与民营企业互相渗透,得不到有效监管。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认为,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双方之间存在一种民营化的金融共生关系。民间金融发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过去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民间金融的支持。因此必须遵循经济决定金融的内在规律,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民间金融。但与银行等正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存在着一系列的先天性不足,另外,由于缺少监管,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等原因,其发展很受限制,这也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重构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有利于民营经济这种有效融资渠道的长远发展。
(一)民间金融市场体系的建立
首先,民营经济的融资特点就是“数额小,次数频”,因此有必要发展专业的小额贷款机构,民间金融的门槛低、手续简和利率比较灵活等特点正好满足了小额贷款者的需要。而且可以让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合会等规范发展为专业的小额贷款机构。其次,随着中国民间资本数量越来越大,组建中小民营银行,可以吸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既可以利用民间资本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又可以规范民间资本的投资。可以建立完全由民间资本组成的地方性的中小规模银行,也可以对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民营化改造,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使其成为真正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最后,政府要将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纳入监控范围,建立健全民间金融市场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
(二)民间金融发展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
共生关系是存在于一定的共生环境中,在构建完善的民间金融市场体系,引导民间金融正规化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共生环境的创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間金融合法化。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将民间金融逐渐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积极鼓励正常的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从而促进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二者的共生关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建立民间金融社会征信系统。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是优化信用环境。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对民间借贷交易双方的合同信用、纳税信用、社会责任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建立信用数据库,将民营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或经营者个人纳入征信系统,为民间金融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3.完善市场机制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严格金融市场准入的同时,降低市场壁垒,特别是取消对中小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的各种政策歧视,并完善破产机构退出机制。发展民间金融,也要求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提供社会担保,从而增强储户的信心,有利于民间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
4.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是发展正规民间金融的必然要求,结合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尝试在民间金融市场上推行利率市场化,以此来规范合理的利率范围,并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公布机制和平台。民间金融主要服务于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贷款缺少担保,如果不进行利率市场化,将会使民间金融组织经营过程中面临风险,不利于民间金融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 龚劲倩.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重构创新探析[J].中国商贸,2011,(7).
[2] 牛凯敏.金融组织与民营企业的发展[J].企业家天地,2010,(1).
[3] 郭金刚.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与民间金融的发展[J].商场现代化,2006,(8).
[4] 陈时兴.对中国民间金融及其发展前景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05,(1).
[5] 张惠君.民营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的发展[J].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9).
[6] 王鹏涛.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财经问题研究,2002,(4).
[7] 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8] 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
[责任编辑 陈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