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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义学发展兴盛,这和统治阶级重视文教息息相关。在《钦定学政全书》一书中,义学的分布集中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为贫寒学子、少数民族子弟建立。义学的教学管理在清代逐渐趋于完善,在塾师、生源、教学内容与学童管理上均有明文规定。义学的兴盛在促进基础教育传播,维护地方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清朝;义学;教学管理
《钦定学政全书》是一本清朝前期关于全国教育制度、政策的文件汇编书,是各省、府、州、县实施教育管理的主要依据。本文立足于《钦定学政全书》卷73《义学事例》中的相关记载,对清前期西南民族地区义学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虽《义学事例》篇幅內容有限,但较为完整的记录了清前期关于西南义学设置的基本情况,对其进行分析,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清朝统治者在开国之初,就确立了“兴文教、崇经术,以开太平”[1]的文教方针。康熙四十一年(1702)颁发的诏令,“京师崇文门外设立义学......有成材者选入义学。计义学、小学,每年廪饩共300两,于府县按月支给。”[2]标志着义学正式登上清朝的教育舞台。此后,在统治者重视下,义学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得到快速发展。清代义学的教学管理主要包括对塾师、生源、教学内容与学童的管理,其管理较为规范、完整。
一、塾师管理
随着义学在西南各地的广泛兴起,清廷对于塾师的管理也更为规范。对聘请塾师的要求,延请塾师的条件、流程,以及对教学著有成效的塾师进行奖励,皆有明文规定,管理较为规范。
对于塾师的聘请,首先,其身份应是本省的举人、贡生、生员等,“该抚择本省之举人贡生,学品兼优者,每省发往一员教读。”[3]“择本省文行兼优之生员延为塾师,令附近熟番子弟来学。”[4]其次,对塾师的学识、品行有重点要求,这是聘请塾师的必备条件。成为塾师后,关于延请与奖励也有具体规定,各省、府、州、县在文字表述上虽有不同,但都集中于对教学成效的要求。在四川,“其乡学塾师应照乌蒙设学之例,以六年为期,如果教导有成,准做贡生,如三年无成,将该生发回,另行选择。”[5] 对乡学塾师的延请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三年教学无成效,则直接辞退,如果教学有成效,六年后则可提为贡生。在广东,“其课读之贡生生员著有成效者,奖以匾额,如虚糜廪饩,有名无实,地方官即行斥逐。”[6]对教学卓有成效的塾师予以匾额奖励,有名无实的塾师予以呵斥驱逐。从塾师的聘请、延请以及奖励中可见,清廷对于塾师的管理较为严格、规范。
二、生源管理
清代义学的生源主要来自贫寒子弟与少数民族子弟,康熙五十二(1713)年,“议准令各省府州县多立义学,延请名师,聚集孤寒生童,立志读书。”[7] 随着义学数量在各地的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贫寒子弟得以入学读书,学成后渐知礼仪,这无疑对地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西南地区地处边疆,多丛山峻岭,是众多少数民族的聚集地,民风较为凶悍,好勇斗狠,鲜知礼仪。为达到移风易俗、稳定边疆的目的,康熙四十四年(1705),“议准贵州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肆业,以俟袭替,其族属人等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送学。”[8]将少数民族子弟作为义学的另一主要生源。此后,针对少数民族开办的义学数量增加,雍正三年(1725),“议准云南威远地方设立义学,令彝人子弟有志读书者,入塾诵习。”[9]进一步规定云南威远等地方的彝族子弟,有向学者,可进入义学就读;雍正十三年(1735),“议准粤东凡有黎、瑶之州县,悉照连州一体,多设官学。”[10] 规定在广东东部的少数民族黎族、瑶族聚居区,也应多设义学,以便其子弟得以入学习礼。随着义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兴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子弟得以入学,接受儒家所提倡的伦理规范,在耳濡目染下,知书明礼,地方社会风气得到改善。
三、教学管理
清代义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学习道德规范,二是学习文化知识 。雍正八年(1730)规定,“宣讲圣谕广训,俟熟习之后再令诵习经书。”[11]首先学习道德规范,而后学习文化知识。道德规范的学习主要以《圣谕广训》为主,在熟读之后,渐知礼仪,然后学习文化知识。文化知识主要以经书为主,以此达到“训以官音,教以礼仪,学为文字”[12]的目的。
四、学童管理
对于学童的管理,清廷规定在学习基本的道德规范、文化知识之后,学童如能学习努力,能识字背诵,会赏以纸笔以示鼓励。对于学有所成的民族子弟,“令往教训生番子弟,至熟习通晓之后,准其报名应试,该地方官照例收考,申送该学政,以应岁科两试。”[13]需先协助教导未受教育的民族子弟,等其通晓文义后,则准其参加科举考试。“如黎童有能识字成诵者,量赏纸笔,三五年后果有能通文义者,该督抚咨明礼部,移送学臣,照苗学之例,令编黎字号考试,每州县录取一名,许其一体乡试。”[14]甚至对于黎童,还照苗学之例,令编黎字号进行考试,每州县录取一名学童,直接进入乡试,这些优惠措施极大的激发了义学子弟的读书热情。
四、小 结
义学发展在清代达到鼎盛,这与统治阶层重视文教息息相关。在《钦定学政全书》卷73《义学事例》中,主要记载西南地区义学设置情况,其教学管理主要包括义学塾师管理、生源管理、教学内容与学童管理。各地从义学塾师选择与延聘上,可以看出塾师管理较为规范;义学生源主要来自贫寒学子与少数民族子弟;教学内容主要包括道德规范与文化知识;对于学有所成的学童既可选择进一步深造,也可参加科举考试,并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以解决其学成后的出路问题。义学的兴盛对西南地区有深厚的影响,在促进基础教育的普及,维护地方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钦定学政全书》卷73《义学事例》因篇幅、内容的局限,记录多为西南地区,对于其他地区未有记载,且主要以官方视角进行撰写,对于民间组织、个人等对于义学的贡献毫无提及,因此无法系统看到义学在全国的政策与推行的现状。但它从官方的视角对义学进行记录,仍为我们展现了清朝前期义学设置的部分情况,具有不可忽视的学术意义。
参考文献:
[1]清 王云五编.清朝文献通考.卷69.[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考5491
[2]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2
[3]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4
[4]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8
[5]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8
[6]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45
[7]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2
[8]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7
[9]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6
[10]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9
[11]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7
[12]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41
[13]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8
[14]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45
关键词:清朝;义学;教学管理
《钦定学政全书》是一本清朝前期关于全国教育制度、政策的文件汇编书,是各省、府、州、县实施教育管理的主要依据。本文立足于《钦定学政全书》卷73《义学事例》中的相关记载,对清前期西南民族地区义学的教学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虽《义学事例》篇幅內容有限,但较为完整的记录了清前期关于西南义学设置的基本情况,对其进行分析,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清朝统治者在开国之初,就确立了“兴文教、崇经术,以开太平”[1]的文教方针。康熙四十一年(1702)颁发的诏令,“京师崇文门外设立义学......有成材者选入义学。计义学、小学,每年廪饩共300两,于府县按月支给。”[2]标志着义学正式登上清朝的教育舞台。此后,在统治者重视下,义学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得到快速发展。清代义学的教学管理主要包括对塾师、生源、教学内容与学童的管理,其管理较为规范、完整。
一、塾师管理
随着义学在西南各地的广泛兴起,清廷对于塾师的管理也更为规范。对聘请塾师的要求,延请塾师的条件、流程,以及对教学著有成效的塾师进行奖励,皆有明文规定,管理较为规范。
对于塾师的聘请,首先,其身份应是本省的举人、贡生、生员等,“该抚择本省之举人贡生,学品兼优者,每省发往一员教读。”[3]“择本省文行兼优之生员延为塾师,令附近熟番子弟来学。”[4]其次,对塾师的学识、品行有重点要求,这是聘请塾师的必备条件。成为塾师后,关于延请与奖励也有具体规定,各省、府、州、县在文字表述上虽有不同,但都集中于对教学成效的要求。在四川,“其乡学塾师应照乌蒙设学之例,以六年为期,如果教导有成,准做贡生,如三年无成,将该生发回,另行选择。”[5] 对乡学塾师的延请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三年教学无成效,则直接辞退,如果教学有成效,六年后则可提为贡生。在广东,“其课读之贡生生员著有成效者,奖以匾额,如虚糜廪饩,有名无实,地方官即行斥逐。”[6]对教学卓有成效的塾师予以匾额奖励,有名无实的塾师予以呵斥驱逐。从塾师的聘请、延请以及奖励中可见,清廷对于塾师的管理较为严格、规范。
二、生源管理
清代义学的生源主要来自贫寒子弟与少数民族子弟,康熙五十二(1713)年,“议准令各省府州县多立义学,延请名师,聚集孤寒生童,立志读书。”[7] 随着义学数量在各地的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贫寒子弟得以入学读书,学成后渐知礼仪,这无疑对地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西南地区地处边疆,多丛山峻岭,是众多少数民族的聚集地,民风较为凶悍,好勇斗狠,鲜知礼仪。为达到移风易俗、稳定边疆的目的,康熙四十四年(1705),“议准贵州各府州县设立义学,将土司承袭子弟送学肆业,以俟袭替,其族属人等并苗民子弟愿入学者,亦令送学。”[8]将少数民族子弟作为义学的另一主要生源。此后,针对少数民族开办的义学数量增加,雍正三年(1725),“议准云南威远地方设立义学,令彝人子弟有志读书者,入塾诵习。”[9]进一步规定云南威远等地方的彝族子弟,有向学者,可进入义学就读;雍正十三年(1735),“议准粤东凡有黎、瑶之州县,悉照连州一体,多设官学。”[10] 规定在广东东部的少数民族黎族、瑶族聚居区,也应多设义学,以便其子弟得以入学习礼。随着义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兴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子弟得以入学,接受儒家所提倡的伦理规范,在耳濡目染下,知书明礼,地方社会风气得到改善。
三、教学管理
清代义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学习道德规范,二是学习文化知识 。雍正八年(1730)规定,“宣讲圣谕广训,俟熟习之后再令诵习经书。”[11]首先学习道德规范,而后学习文化知识。道德规范的学习主要以《圣谕广训》为主,在熟读之后,渐知礼仪,然后学习文化知识。文化知识主要以经书为主,以此达到“训以官音,教以礼仪,学为文字”[12]的目的。
四、学童管理
对于学童的管理,清廷规定在学习基本的道德规范、文化知识之后,学童如能学习努力,能识字背诵,会赏以纸笔以示鼓励。对于学有所成的民族子弟,“令往教训生番子弟,至熟习通晓之后,准其报名应试,该地方官照例收考,申送该学政,以应岁科两试。”[13]需先协助教导未受教育的民族子弟,等其通晓文义后,则准其参加科举考试。“如黎童有能识字成诵者,量赏纸笔,三五年后果有能通文义者,该督抚咨明礼部,移送学臣,照苗学之例,令编黎字号考试,每州县录取一名,许其一体乡试。”[14]甚至对于黎童,还照苗学之例,令编黎字号进行考试,每州县录取一名学童,直接进入乡试,这些优惠措施极大的激发了义学子弟的读书热情。
四、小 结
义学发展在清代达到鼎盛,这与统治阶层重视文教息息相关。在《钦定学政全书》卷73《义学事例》中,主要记载西南地区义学设置情况,其教学管理主要包括义学塾师管理、生源管理、教学内容与学童管理。各地从义学塾师选择与延聘上,可以看出塾师管理较为规范;义学生源主要来自贫寒学子与少数民族子弟;教学内容主要包括道德规范与文化知识;对于学有所成的学童既可选择进一步深造,也可参加科举考试,并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以解决其学成后的出路问题。义学的兴盛对西南地区有深厚的影响,在促进基础教育的普及,维护地方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钦定学政全书》卷73《义学事例》因篇幅、内容的局限,记录多为西南地区,对于其他地区未有记载,且主要以官方视角进行撰写,对于民间组织、个人等对于义学的贡献毫无提及,因此无法系统看到义学在全国的政策与推行的现状。但它从官方的视角对义学进行记录,仍为我们展现了清朝前期义学设置的部分情况,具有不可忽视的学术意义。
参考文献:
[1]清 王云五编.清朝文献通考.卷69.[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考5491
[2]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2
[3]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4
[4]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8
[5]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8
[6]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45
[7]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2
[8]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7
[9]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6
[10]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9
[11]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7
[12]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41
[13]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38
[14]素尔讷等纂修,沈云龙主编.钦定学政全书.[M].海文出版社,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