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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我国的文化积淀,展现了鲜明的民族个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遗产面临着消亡的危机,亟需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包括以人为本、整体性、活态性等,对保护原则的研究引出了了对保护目的、价值的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项价值。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原则;价值
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是人文的奥运,是文化交融的大舞台。开闭幕式上用书法、太极、戏曲、画轴、击缶等形式将活字印刷、丝绸之路等中国故事娓娓道来,向全世界表达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传达出来自于中国文化的力量。北京奥运会完美展现了书法、戏曲等中华民族的伟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创造了人文奥运和新的文化等崭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为世界奥林匹克创造了“独特”的财富。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迫在眉睫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是研究的起点。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具体包括:“(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是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珍贵的文化资源。它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新文化元素的激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亟需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而立法保护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立法,从而接续历史、传承文化,保护民族个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要原则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法律手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能够规范和约束法律主体的行为。从整体上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2006年6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学术讨论会上,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原则。这十项比较全面地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下面将对重要原侧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一)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是指将保护身怀技艺,掌握民间文化精髓的群体、社区和个人(即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彰显人本主义思想、弘扬人文关怀精神。以人为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实践最根本的理论取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直接保护有形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不见,摸不到, 本身是“活态”的,只能通过传承人这种特殊载体代代相传。所以为了避免“人在艺在,人亡艺亡”的现象,通过法律形式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换一个角度讲,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同时也是拥有者和享用者。这就说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同时还要坚持按照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这个终极目标去办事,从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社会和人群的有益程度去考量。换言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也决定着对其的保护必须要以人为本,为人类的精神需求服务,为人类的健康生活着想。[1]即法律保护的主体是继承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类服务,这才是全面的以人为本原则。
(二)整体性原则
所谓整体性原则就是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2]该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文化遗产项目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这是从文化遗产项目的完整性角度而言;它是整体性原则的内容观。二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遗产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相关的制度、习俗等内容,这个整体是从文化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存而言的。它是整体性原则的环境观。[3]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整体性不仅仅指空间上的完整性,还应该包括时间上的不间断性。文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发展的、流动的,通过历史积淀而成的,应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规律”。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性发展被割裂,文化的传承就会受到影响,遗产的文化“含金度”将会大打折扣,最终破坏文化的空间完整性。从哲学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来讲,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部分离不开整体,整体高于部分,二者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如果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部分,对其他方面忽视的话,遗产的其他环节也会受到影响,所以整体性原则至关重要。
(三)活态保护原则
我国文化部部长蔡武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在传统技艺的保护中,中国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没有固定形态,依附于传承人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发展变化是其一大特性,所以需要对其进行活态保护,通过传承、教育等手段使之在传承人、区域或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活态保护的目的是为遗产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宽松、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让文化在动态的流传中继承和发展。
(四)原真性保护原则
“原真性”有时也称为“真实性”,也是早期针对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原真性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追求完整“原状”的真实,而是在于体现历史延续和变迁的真实“原状”,是指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艺术形式以及对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都要真实、准确、客观的反映非遗项目的本原。
原真性原则已经在国外立法中得到充分认可。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奠定了本真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4]这些国外立法先例值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立法借鉴。
三、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在同一时代中,不同地位和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也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价值观日益显示出多元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历史上由于价值观的错位,践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浩劫至今仍让我们惋惜和心痛。秦始皇想管住国人的思想,于是就“焚书坑儒”,焚书把用文字表达的学术文化毁灭殆尽,坑儒断绝了传统文化的活态载体,使大批宝贵文化断了根脉。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对非遗的破坏程度与焚书坑儒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知识遭抛弃,真理被颠覆,很多文化记忆彻底丧失,让中国传统文化遭受了巨大的破坏。文化大革命对非遗的践踏导致了文化的中断,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
历史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要包容,不能因其与某一时期的价值观不相一致而全盘否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政治价值等。正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地位,我们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也就凸现出来。
(一)保护传承人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功能。要考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得失,必须首先审视相关制度,看其基本价值取向和运作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5]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是以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为基础的,为了保证弱势文化群体的相关权利,“可能需要采取积极的法律保护措施和确保少数群体的成员切实参与设计他们的决定。[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传承人的权利,而不是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权利。如果不承认传承人的法律权利主体地位,他们就成了权利任由别人践踏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就会受到侵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了文化秩序,激发了传承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体现了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
(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唯物的,也是辨证的。它不仅强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也十分重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巨大能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对遗产的法律保护也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张,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都应该在确保文化遗产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尽可能进入市场,并通过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完成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并实现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的良性循环互动。[7]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到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去,进行商业开发和科研使用。在商业领域,促进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增强中国传统文化的软力量
一个国家的文化关系到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强盛。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高度发展的文明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灵魂,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之一是 挖掘、 保留并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自觉的文化,必须首先具备文化的自觉。文化自觉就是要对中华文化有清醒的认识与自省,要深刻而科学地认识我们的文化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并自觉地坚守使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民族精神和核心价值。[8]所以通过法律对非遗进行强制保护,能够继承前人,启发后人,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建设具有爱国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中华精神家园。
随着经济和信息的全球化,文化霸权主义的入侵,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导致竞争力较弱的文化在不断消亡,文化正面临着统一化和一体化的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人类的创造,其具有的原真的益于世界发展的普遍价值更是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精神源泉。[9]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文化危机,我们要做的是警惕那些对我们民族文化造成冲击的文化,呵护好已有的文化遗产,并不断增强伟大民族文化的竞争力,使中国文化立于世界文化之林。与此同时保护不同国家、民族、群体的传统文化,肩负起促进文化创新,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历史使命,
(四)政治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文化的范畴,文化、政治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文化与政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一定的社会文化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政治发展状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是中华民族的灵魂,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又对政治的发展起巨大促进作用。文化的繁荣与重大政治决策的提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政治的方针政策中也会体现文化的元素。法律直接受到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同时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对非遗进行保护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还首次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
工作。”提出了建设和谐文化,加强对各民族文化挖掘与保护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吴文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第3卷,2005年第02期,第116页。
[2]李荣启:《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与方法广西民族研究》, 总第92期,第186页。
[3]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辨析———对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再认识》《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第3期,第170页。
[4]李荣启:《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与方法》,《广西民族研究》,总第92期,第185页。
[5] 刘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两个正义原则考量》,2008年第1期, 第157页。
[6] 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7] 李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产业化经营探索商业时代》,2008年24期第86页
[8] 向云驹:《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文化学刊》,2008年第2期,第25页。
[9] 刘永明:《权利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02期,第191-199页。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原则;价值
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是人文的奥运,是文化交融的大舞台。开闭幕式上用书法、太极、戏曲、画轴、击缶等形式将活字印刷、丝绸之路等中国故事娓娓道来,向全世界表达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传达出来自于中国文化的力量。北京奥运会完美展现了书法、戏曲等中华民族的伟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创造了人文奥运和新的文化等崭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为世界奥林匹克创造了“独特”的财富。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迫在眉睫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是研究的起点。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具体包括:“(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是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珍贵的文化资源。它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新文化元素的激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亟需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而立法保护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立法,从而接续历史、传承文化,保护民族个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要原则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法律手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能够规范和约束法律主体的行为。从整体上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2006年6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暨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学术讨论会上,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原则。这十项比较全面地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下面将对重要原侧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一)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是指将保护身怀技艺,掌握民间文化精髓的群体、社区和个人(即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彰显人本主义思想、弘扬人文关怀精神。以人为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实践最根本的理论取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直接保护有形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不见,摸不到, 本身是“活态”的,只能通过传承人这种特殊载体代代相传。所以为了避免“人在艺在,人亡艺亡”的现象,通过法律形式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换一个角度讲,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同时也是拥有者和享用者。这就说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同时还要坚持按照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这个终极目标去办事,从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社会和人群的有益程度去考量。换言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也决定着对其的保护必须要以人为本,为人类的精神需求服务,为人类的健康生活着想。[1]即法律保护的主体是继承人,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类服务,这才是全面的以人为本原则。
(二)整体性原则
所谓整体性原则就是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2]该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文化遗产项目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这是从文化遗产项目的完整性角度而言;它是整体性原则的内容观。二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遗产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相关的制度、习俗等内容,这个整体是从文化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存而言的。它是整体性原则的环境观。[3]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整体性不仅仅指空间上的完整性,还应该包括时间上的不间断性。文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是发展的、流动的,通过历史积淀而成的,应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规律”。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性发展被割裂,文化的传承就会受到影响,遗产的文化“含金度”将会大打折扣,最终破坏文化的空间完整性。从哲学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来讲,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部分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部分离不开整体,整体高于部分,二者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如果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部分,对其他方面忽视的话,遗产的其他环节也会受到影响,所以整体性原则至关重要。
(三)活态保护原则
我国文化部部长蔡武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在传统技艺的保护中,中国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没有固定形态,依附于传承人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发展变化是其一大特性,所以需要对其进行活态保护,通过传承、教育等手段使之在传承人、区域或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活态保护的目的是为遗产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宽松、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让文化在动态的流传中继承和发展。
(四)原真性保护原则
“原真性”有时也称为“真实性”,也是早期针对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原真性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追求完整“原状”的真实,而是在于体现历史延续和变迁的真实“原状”,是指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艺术形式以及对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都要真实、准确、客观的反映非遗项目的本原。
原真性原则已经在国外立法中得到充分认可。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奠定了本真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4]这些国外立法先例值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立法借鉴。
三、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在同一时代中,不同地位和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也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价值观日益显示出多元性和相对性的特点。历史上由于价值观的错位,践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浩劫至今仍让我们惋惜和心痛。秦始皇想管住国人的思想,于是就“焚书坑儒”,焚书把用文字表达的学术文化毁灭殆尽,坑儒断绝了传统文化的活态载体,使大批宝贵文化断了根脉。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对非遗的破坏程度与焚书坑儒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知识遭抛弃,真理被颠覆,很多文化记忆彻底丧失,让中国传统文化遭受了巨大的破坏。文化大革命对非遗的践踏导致了文化的中断,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
历史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要包容,不能因其与某一时期的价值观不相一致而全盘否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以及政治价值等。正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地位,我们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也就凸现出来。
(一)保护传承人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功能。要考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得失,必须首先审视相关制度,看其基本价值取向和运作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5]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是以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为基础的,为了保证弱势文化群体的相关权利,“可能需要采取积极的法律保护措施和确保少数群体的成员切实参与设计他们的决定。[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传承人的权利,而不是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权利。如果不承认传承人的法律权利主体地位,他们就成了权利任由别人践踏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就会受到侵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了文化秩序,激发了传承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体现了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
(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唯物的,也是辨证的。它不仅强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也十分重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巨大能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对遗产的法律保护也将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张,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都应该在确保文化遗产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尽可能进入市场,并通过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完成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潜能的开发,并实现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的良性循环互动。[7]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到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去,进行商业开发和科研使用。在商业领域,促进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文化,增强中国传统文化的软力量
一个国家的文化关系到民族的复兴和国家的强盛。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高度发展的文明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灵魂,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之一是 挖掘、 保留并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自觉的文化,必须首先具备文化的自觉。文化自觉就是要对中华文化有清醒的认识与自省,要深刻而科学地认识我们的文化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并自觉地坚守使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民族精神和核心价值。[8]所以通过法律对非遗进行强制保护,能够继承前人,启发后人,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建设具有爱国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中华精神家园。
随着经济和信息的全球化,文化霸权主义的入侵,外来强势文化的冲击,导致竞争力较弱的文化在不断消亡,文化正面临着统一化和一体化的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人类的创造,其具有的原真的益于世界发展的普遍价值更是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精神源泉。[9]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文化危机,我们要做的是警惕那些对我们民族文化造成冲击的文化,呵护好已有的文化遗产,并不断增强伟大民族文化的竞争力,使中国文化立于世界文化之林。与此同时保护不同国家、民族、群体的传统文化,肩负起促进文化创新,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历史使命,
(四)政治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文化的范畴,文化、政治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文化与政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一定的社会文化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政治发展状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是中华民族的灵魂,它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特征,又对政治的发展起巨大促进作用。文化的繁荣与重大政治决策的提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政治的方针政策中也会体现文化的元素。法律直接受到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同时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对非遗进行保护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还首次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
工作。”提出了建设和谐文化,加强对各民族文化挖掘与保护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吴文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第3卷,2005年第02期,第116页。
[2]李荣启:《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与方法广西民族研究》, 总第92期,第186页。
[3]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辨析———对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再认识》《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第3期,第170页。
[4]李荣启:《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与方法》,《广西民族研究》,总第92期,第185页。
[5] 刘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两个正义原则考量》,2008年第1期, 第157页。
[6] 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7] 李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产业化经营探索商业时代》,2008年24期第86页
[8] 向云驹:《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文化学刊》,2008年第2期,第25页。
[9] 刘永明:《权利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02期,第191-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