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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土地需要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关键词】 征用主体 用地需要 使用仅 用地主体
1.土地征用制度的现实意义
1.1满足集体土地进入房产市场的内在冲动和外在需求的需要我国存在较大面积的集体所有土地,这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实的需要。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城乡差距长期存在,城乡之间始终存在着农村向城市索取资金和城市向农村所取土地的问题,资源配置的经济学规律不可避免地使集体土地涉足城市房产市场;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城市化的加速进行,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将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城市除了向高空发展外,就剩下向城市郊区农村索取集体土地这唯一途径,这也是解决城市土地需求问题的根本途径。几十年来,土地征用制度在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1.2适应国情,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贫乏的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肩负着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重任,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地相争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其短期经济效益十分明显,这是导致我国耕地减少的直接原因之一。
2.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2.1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还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要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得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日益凸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3.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3.2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形式下发生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土地的区位差异及各地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4.建议
4.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他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4.2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还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耕地的常年产量因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目前世界大多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
【关键词】 征用主体 用地需要 使用仅 用地主体
1.土地征用制度的现实意义
1.1满足集体土地进入房产市场的内在冲动和外在需求的需要我国存在较大面积的集体所有土地,这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实的需要。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城乡差距长期存在,城乡之间始终存在着农村向城市索取资金和城市向农村所取土地的问题,资源配置的经济学规律不可避免地使集体土地涉足城市房产市场;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城市化的加速进行,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将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城市对土地的需求,城市除了向高空发展外,就剩下向城市郊区农村索取集体土地这唯一途径,这也是解决城市土地需求问题的根本途径。几十年来,土地征用制度在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1.2适应国情,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贫乏的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肩负着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重任,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人地相争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其短期经济效益十分明显,这是导致我国耕地减少的直接原因之一。
2.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2.1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还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要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得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日益凸现,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3.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3.2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形式下发生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土地的区位差异及各地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4.建议
4.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他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征用农地,而应当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4.2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还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耕地的常年产量因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目前世界大多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