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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须按本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按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