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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人口老龄化以及老年监护制度的含义,在考察美国、英国、日本等地区的老年人监护经验的基础上,比较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现行立法,查找其不足与差距,重点从监护理念、监护人两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与优化策略,希望能够对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有所帮助,使我国的老年监督制度得以完善。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背景;老年监护制度;改革
一、 前言
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加剧,对社会福利、医疗以及立法等方面,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现行老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体现出来,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机遇,对老年监护制度加以改革,以使制度得以完善,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提高社会以及立法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 人口老龄化与老年监护制度
(一) 人口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是当前全球性的主要社会现象之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减少了生产中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拉低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医疗负担,同时,也为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必须进一步明确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完善监护制度,从而为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奠定法律基础。
(二) 老年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指出,监护即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加以监督与看护,使之权益不受侵害的一项行为,其中并未明确指出对老年人的监护,属于法律缺陷之一。根据法系的不同,老年监护制度的定义也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英美法系的要求,老年人在丧失判断以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时,需要被监护。评估老年人是否具备被监护条件的过程,需要由法院来完成。从意定监护方面看,英美法系要求将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区分开来,分别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授予监护权利。
根据日本法系的要求,老年监护制度,以任意监护制度为主,简单地讲,即以意定监护为主,老年人可以通过与监护人签订合同的方法,将监护权授予监护人,监护人需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监护责任。
根据大陆法系的要求,老年监护制度仅针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精神病人等)而执行,监护人需以与被监护人的远近亲疏关系而确定,意定监护内容缺乏。
三、 现行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老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护理念以及监护人两方面,具体如下:
(一) 监护理念问题
从监护理念方面看,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不存在意定监护的内容,老年人必须在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被监护,而监护人的选择,也具有固定性的特点,被监护人选择监护人的自主权利相对缺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老年人具有体现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权利,看似较为灵活,但却并未规定老年人被监护后的剩余权利,在老年監护制度中,加入意定监护的内容十分必要。
(二) 监护人问题
从监护人方面看,我国老年监护制度要求以远近亲疏关系作为监护人选择的基本依据,监护人监护以无偿为主,法律对监护人以及被监护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明确,监护制度有待完善。
四、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
(一) 监护理念的改革
应将意定监护的理念,渗透到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过程中:(1)成年人本人在精神健全时,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合同。这充分尊重了老年人自己的意愿。(2)意定监护合同必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署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而后在监护法院进行登记方为合法有效。(3)意定监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即意定监护开始:委托人本人发生身心障碍,其行为能力下降;经本人、配偶、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或者受托人向监护法院提出意定监护开始的请求。(4)监护法院对意定监护进行一般监督,可要求监护人及其监督人向其报告工作。
(二) 监护人的改革
应允许老年监护存在有偿性空间,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责任期间,需负担被监护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或全部事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护人在承担监护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监护的有偿性,包括人身监护的报酬和管理财产收益的分红。对老年人的人身监护需要照管被监护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具有繁琐性和长期性,监护人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五、 结论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体现出来,国家应从立法的角度,对老年监护制度加以完善,将意定监护,纳入到老年监护制度中,体现对老年人监护人选择权利的尊重,另外,应适当允许有偿监护,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使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刘金霞.老龄化背景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01):63-68.
[2]刘慧兰.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法律重审——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视角[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119-124.
[3]常媛,胡向阳.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4,(12):9-11.
[4]王鹏鹏.成年监护中的老年人利益保护——兼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36-39.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背景;老年监护制度;改革
一、 前言
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加剧,对社会福利、医疗以及立法等方面,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现行老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体现出来,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机遇,对老年监护制度加以改革,以使制度得以完善,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提高社会以及立法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 人口老龄化与老年监护制度
(一) 人口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是当前全球性的主要社会现象之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减少了生产中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拉低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医疗负担,同时,也为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必须进一步明确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完善监护制度,从而为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奠定法律基础。
(二) 老年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指出,监护即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加以监督与看护,使之权益不受侵害的一项行为,其中并未明确指出对老年人的监护,属于法律缺陷之一。根据法系的不同,老年监护制度的定义也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英美法系的要求,老年人在丧失判断以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时,需要被监护。评估老年人是否具备被监护条件的过程,需要由法院来完成。从意定监护方面看,英美法系要求将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区分开来,分别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授予监护权利。
根据日本法系的要求,老年监护制度,以任意监护制度为主,简单地讲,即以意定监护为主,老年人可以通过与监护人签订合同的方法,将监护权授予监护人,监护人需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监护责任。
根据大陆法系的要求,老年监护制度仅针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精神病人等)而执行,监护人需以与被监护人的远近亲疏关系而确定,意定监护内容缺乏。
三、 现行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老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护理念以及监护人两方面,具体如下:
(一) 监护理念问题
从监护理念方面看,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不存在意定监护的内容,老年人必须在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被监护,而监护人的选择,也具有固定性的特点,被监护人选择监护人的自主权利相对缺乏。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老年人具有体现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权利,看似较为灵活,但却并未规定老年人被监护后的剩余权利,在老年監护制度中,加入意定监护的内容十分必要。
(二) 监护人问题
从监护人方面看,我国老年监护制度要求以远近亲疏关系作为监护人选择的基本依据,监护人监护以无偿为主,法律对监护人以及被监护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明确,监护制度有待完善。
四、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
(一) 监护理念的改革
应将意定监护的理念,渗透到老年监护制度的改革过程中:(1)成年人本人在精神健全时,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合同。这充分尊重了老年人自己的意愿。(2)意定监护合同必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署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而后在监护法院进行登记方为合法有效。(3)意定监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即意定监护开始:委托人本人发生身心障碍,其行为能力下降;经本人、配偶、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或者受托人向监护法院提出意定监护开始的请求。(4)监护法院对意定监护进行一般监督,可要求监护人及其监督人向其报告工作。
(二) 监护人的改革
应允许老年监护存在有偿性空间,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责任期间,需负担被监护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或全部事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护人在承担监护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监护的有偿性,包括人身监护的报酬和管理财产收益的分红。对老年人的人身监护需要照管被监护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具有繁琐性和长期性,监护人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五、 结论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体现出来,国家应从立法的角度,对老年监护制度加以完善,将意定监护,纳入到老年监护制度中,体现对老年人监护人选择权利的尊重,另外,应适当允许有偿监护,明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使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刘金霞.老龄化背景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01):63-68.
[2]刘慧兰.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法律重审——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视角[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119-124.
[3]常媛,胡向阳.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4,(12):9-11.
[4]王鹏鹏.成年监护中的老年人利益保护——兼论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J].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