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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丈夫系小商品批发零售个体从业者,在经营活动中与肖小姐相识后,来往密切,并在外地同居一处。期间,我丈夫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肖小姐,其中有转账记录的就有40余万元。我找到肖小姐要求其返还这40万元,肖小姐认为该款系劳务费,因为她在近一年来多次为我丈夫提供进货信息,帮助我丈夫验货、进货,因此拒绝返还钱款,请问,我有权追回这40万元吗?
答:
本案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你丈夫在与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肖小姐有不正当关系。这显然破坏了你们的家庭,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你丈夫在不到一年时间给付肖小姐40余万元,显然属于不正当的赠与。肖小姐虽强调收到的钱款系劳务费,但其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被你丈夫雇用,并真实付出与40万元等值的劳务,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与支持。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你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你的追认,严重损害了你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我丈夫系小商品批发零售个体从业者,在经营活动中与肖小姐相识后,来往密切,并在外地同居一处。期间,我丈夫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肖小姐,其中有转账记录的就有40余万元。我找到肖小姐要求其返还这40万元,肖小姐认为该款系劳务费,因为她在近一年来多次为我丈夫提供进货信息,帮助我丈夫验货、进货,因此拒绝返还钱款,请问,我有权追回这40万元吗?
答:
本案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你丈夫在与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肖小姐有不正当关系。这显然破坏了你们的家庭,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你丈夫在不到一年时间给付肖小姐40余万元,显然属于不正当的赠与。肖小姐虽强调收到的钱款系劳务费,但其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被你丈夫雇用,并真实付出与40万元等值的劳务,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与支持。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你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你的追认,严重损害了你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