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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7件10人、10件17人、12件19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而且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石龙区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处于不成熟阶段,且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走向犯罪。石龙区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采取提前介入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讯问时是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是否有刑讯逼供及对未成年人出生日期是否落实到日,从而起到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二、人品说明随案移送机制
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客观因素导致未成年犯罪比例较大。针对这种现象,我院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时,公安机关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形成书面证据材料,随案移送。从而客观真实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动机、目的,为更加客观准确审查未成年案件提供依据。
三、专人专审层级汇报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院组织富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干警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而是抱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思想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沟通和疏导、讲解法律知识,分析利害,从思想根源上帮助未成年人走出误区。所办案件中凡是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拟作逮捕的都要由检委会表决。按照规定,承办人在一日内审查完毕,后由侦监科进行集体讨论。若拟做批捕决定应制作书面报告,并填写《提请检委会讨论表》。由科长、案件承办人携带卷宗参加检委会,必要时可邀请心理咨询师在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过程的每一步心理特点进行解说。这样,加强了在审查批捕环节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弥补办案人员因知识面窄存在审查批捕环节的漏洞,
四、未成年犯罪案件分级审理机制
我院在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后,首先组织案情分析会,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然后根据社会危害程度把案件大小定性分为案情重大拟作批捕、案情稍大但不宜批捕及轻微刑事案件坚决不捕。如2008年办理的雷某等6人强奸案件,虽然雷某等6人都未满18周岁,但案情重大,且几人作案后威胁被害人不许报案。我们立即把此案定为拟作批捕案件并启动专人专审层级汇报机制,结果雷某等6人被批捕。对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不太恶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人,在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一般不予批捕,而是采取变更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如去年对师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件(重伤)的审理,通过提前介入机制了解三人系某公司职工,年龄均未满17岁,平时遵纪守规,无恶习怪辟。出现故意伤害犯罪是三人对一年轻人侮辱妇女行为的不满,有种路见不平的精神。经过全科人员的讨论把此案件定为不予批捕类案件。对轻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捕。
五、跟踪保护机制
我院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只要有取保候审条件,同样适用非羁押措施。未成年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我院并没有放任不管,而是实施跟踪保护机制,我院承办人协同公安人员、保证人等成立观护小组,签订责任书,共同对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如我院200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09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因其父母与赵某在石龙区高庄老市场“洛阳烧烤”处发生争吵,年轻气胜的徐某不堪忍受父母被打,上前用拳头把对方鼻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提请后,我院通过审理和调查后认为徐某系高三生学,学习成绩优秀,平时表现良好,并面临高考。我院对徐某进行说服教育后,徐某诚肯认错并与对方达成谅解协议。后我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并与家庭、学校一起建立了帮教机制。徐某在2009年高考中被一所本科大学录取。后徐某给我们来信说“是你们给我大学的生活,是你们让我看到今生的希望”。
六、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传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院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坚持宣传为先,一般预防为重的方针。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时期犯罪特点开展法制讲座。2008年以来我院结合未成年特点,精选一部分具有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季度为单位深入到石龙区各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截至目前我院共开展法制教育宣传9期,举办宣传活动30场次,通过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处于不成熟阶段,且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走向犯罪。石龙区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采取提前介入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讯问时是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是否有刑讯逼供及对未成年人出生日期是否落实到日,从而起到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二、人品说明随案移送机制
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客观因素导致未成年犯罪比例较大。针对这种现象,我院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时,公安机关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形成书面证据材料,随案移送。从而客观真实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动机、目的,为更加客观准确审查未成年案件提供依据。
三、专人专审层级汇报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院组织富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干警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而是抱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思想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沟通和疏导、讲解法律知识,分析利害,从思想根源上帮助未成年人走出误区。所办案件中凡是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拟作逮捕的都要由检委会表决。按照规定,承办人在一日内审查完毕,后由侦监科进行集体讨论。若拟做批捕决定应制作书面报告,并填写《提请检委会讨论表》。由科长、案件承办人携带卷宗参加检委会,必要时可邀请心理咨询师在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过程的每一步心理特点进行解说。这样,加强了在审查批捕环节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弥补办案人员因知识面窄存在审查批捕环节的漏洞,
四、未成年犯罪案件分级审理机制
我院在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后,首先组织案情分析会,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然后根据社会危害程度把案件大小定性分为案情重大拟作批捕、案情稍大但不宜批捕及轻微刑事案件坚决不捕。如2008年办理的雷某等6人强奸案件,虽然雷某等6人都未满18周岁,但案情重大,且几人作案后威胁被害人不许报案。我们立即把此案定为拟作批捕案件并启动专人专审层级汇报机制,结果雷某等6人被批捕。对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不太恶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人,在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一般不予批捕,而是采取变更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如去年对师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件(重伤)的审理,通过提前介入机制了解三人系某公司职工,年龄均未满17岁,平时遵纪守规,无恶习怪辟。出现故意伤害犯罪是三人对一年轻人侮辱妇女行为的不满,有种路见不平的精神。经过全科人员的讨论把此案件定为不予批捕类案件。对轻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捕。
五、跟踪保护机制
我院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只要有取保候审条件,同样适用非羁押措施。未成年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我院并没有放任不管,而是实施跟踪保护机制,我院承办人协同公安人员、保证人等成立观护小组,签订责任书,共同对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如我院200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09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因其父母与赵某在石龙区高庄老市场“洛阳烧烤”处发生争吵,年轻气胜的徐某不堪忍受父母被打,上前用拳头把对方鼻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提请后,我院通过审理和调查后认为徐某系高三生学,学习成绩优秀,平时表现良好,并面临高考。我院对徐某进行说服教育后,徐某诚肯认错并与对方达成谅解协议。后我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并与家庭、学校一起建立了帮教机制。徐某在2009年高考中被一所本科大学录取。后徐某给我们来信说“是你们给我大学的生活,是你们让我看到今生的希望”。
六、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传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院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坚持宣传为先,一般预防为重的方针。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时期犯罪特点开展法制讲座。2008年以来我院结合未成年特点,精选一部分具有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季度为单位深入到石龙区各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截至目前我院共开展法制教育宣传9期,举办宣传活动30场次,通过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