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建立六项机制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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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7件10人、10件17人、12件19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而且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石龙区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为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处于不成熟阶段,且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走向犯罪。石龙区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采取提前介入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讯问时是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是否有刑讯逼供及对未成年人出生日期是否落实到日,从而起到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二、人品说明随案移送机制
  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客观因素导致未成年犯罪比例较大。针对这种现象,我院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时,公安机关必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形成书面证据材料,随案移送。从而客观真实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动机、目的,为更加客观准确审查未成年案件提供依据。
  三、专人专审层级汇报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院组织富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干警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不是为了办案而办案,而是抱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思想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沟通和疏导、讲解法律知识,分析利害,从思想根源上帮助未成年人走出误区。所办案件中凡是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拟作逮捕的都要由检委会表决。按照规定,承办人在一日内审查完毕,后由侦监科进行集体讨论。若拟做批捕决定应制作书面报告,并填写《提请检委会讨论表》。由科长、案件承办人携带卷宗参加检委会,必要时可邀请心理咨询师在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过程的每一步心理特点进行解说。这样,加强了在审查批捕环节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弥补办案人员因知识面窄存在审查批捕环节的漏洞,
  四、未成年犯罪案件分级审理机制
  我院在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后,首先组织案情分析会,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然后根据社会危害程度把案件大小定性分为案情重大拟作批捕、案情稍大但不宜批捕及轻微刑事案件坚决不捕。如2008年办理的雷某等6人强奸案件,虽然雷某等6人都未满18周岁,但案情重大,且几人作案后威胁被害人不许报案。我们立即把此案定为拟作批捕案件并启动专人专审层级汇报机制,结果雷某等6人被批捕。对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不太恶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人,在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一般不予批捕,而是采取变更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如去年对师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件(重伤)的审理,通过提前介入机制了解三人系某公司职工,年龄均未满17岁,平时遵纪守规,无恶习怪辟。出现故意伤害犯罪是三人对一年轻人侮辱妇女行为的不满,有种路见不平的精神。经过全科人员的讨论把此案件定为不予批捕类案件。对轻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捕。
  五、跟踪保护机制
  我院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只要有取保候审条件,同样适用非羁押措施。未成年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我院并没有放任不管,而是实施跟踪保护机制,我院承办人协同公安人员、保证人等成立观护小组,签订责任书,共同对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如我院200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09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因其父母与赵某在石龙区高庄老市场“洛阳烧烤”处发生争吵,年轻气胜的徐某不堪忍受父母被打,上前用拳头把对方鼻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提请后,我院通过审理和调查后认为徐某系高三生学,学习成绩优秀,平时表现良好,并面临高考。我院对徐某进行说服教育后,徐某诚肯认错并与对方达成谅解协议。后我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并与家庭、学校一起建立了帮教机制。徐某在2009年高考中被一所本科大学录取。后徐某给我们来信说“是你们给我大学的生活,是你们让我看到今生的希望”。
  六、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传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院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坚持宣传为先,一般预防为重的方针。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时期犯罪特点开展法制讲座。2008年以来我院结合未成年特点,精选一部分具有代表性和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以季度为单位深入到石龙区各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截至目前我院共开展法制教育宣传9期,举办宣传活动30场次,通过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活动,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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