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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德两国,考虑到作者的弱势地位,都通过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在美国,作者的“二次获酬”则是由合同约定,并在一次次协调、谈判乃至罢工中实现的。从现实国情出发,我们的选择应该是法、德两国的法定模式,而非美国的自由约定模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关于“二次获酬权”的制度设计尚需推敲与改进。作者的报酬应由基础报酬和提成报酬两部分构成:基础报酬即现在的“一次性获酬”,数额由制片方与创作方按市场价约定;提成报酬即“二次获酬”,按收回成本后的每一使用方式付给,提成比例依本法实施条例确定。任何公平的权利分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