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蒙山县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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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院一直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认真执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我们严格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程序,严把案件程序、实体审查关,充分发挥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一、基本状况
  我院现有检察委员会委员9人(含专职委员2人),8人为法律本科学历,1人为大专学历,4人担任院领导职务,2人专职委员,其余3人都分别为不同检察业务部门的骨干,具有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因我院人员较少,故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同时也未设检委会兼职秘书,检委会办公室设在研究室,由研究室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今年以来,我院检察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议事议案方面取得了扎实的工作效果。到目前为止,召开检委会5次,讨论案件15件,所议案件中,委员们均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和事实面前当仁不让,各抒己见,而且决议结果全部达到正确、合理。
  二、我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一)严格规范会议程序和会务程序。在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组织中,我们严格按照检委会制度规则办事,严把组织程序关。每次例会前由承办部门对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及时移送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的研究室登记,并对案件材料及时进行形式审查、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提请部门补充或修改。经审核符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条件的,通知承办部门按照标准格式印刷材料并将拟定的会议议程和承办部门的报告呈报检察长审查决定,确定后,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的研究室事先将会议议程通知有关承办部門,并将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二)严格规范议事策程序,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除因诉讼期限限制等特殊情况外,检委会办公室在提交部门在会前二天将有关会议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各位委员,给委员们调查研究时间,检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出席才召开。
   (三)明确检委会委员的发言顺序,防止领导定调。为了避免检察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充满行政色彩,一把手的意见影响其他委员,我院明确了发言顺序,检委会上办案人员汇报案件后,先由专职委员汇报审查意见,然后由各位委员陈述,最后由检察长总结。这样就避免了个别委员不敢发言,只等领导定调的做法。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健全。由于我院人少检察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研究室兼职负责,研究室只有一个人,由于工作繁忙,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审查工作,造成会前准备不充分,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例会制度不完善
   检委会例会制度尚未形成,“临时动议”一定程度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今年又修改通过《检察委员会议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于我院管理水平的局限性,检察委员会议事往往是“临时动议的多”,没有按规定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
   三、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的设想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的决策、指导作用。针对我院检察委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必须以设立明确的办事机构为依托,以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以任命业务精湛、专业理论深厚的工作人员参与为突破口,构建一个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业务决策系统,确保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建设沿着健康轨道发展。
   (一)设立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在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检察委员会专门办事机构,是检察委员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检察委员会所肩负的职责之所需。具体做法是:坚决将基层检察机关院办公室或法律政策研究室兼负的检察委员会职能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用机构的设立,坚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通过配备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检委会日常事务,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进行程序过滤、审核把关;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供委员讨论时参考;落实检委会决定的督办落实,追踪了解和动态把握重特大案件办理和业务工作总体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坚持检委会学习例会制,提高议事能力
   《检察委员会议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根据这一规定,基层检察委应创建学习型检委会实施方案,检委会要坚持每月学习例会制度,有案件则讨论案件,无案件则进行检察业务学习。年初,检委会办事机构制定全年检委会业务学习计划,并经检察长批准后落实专人负责,主要是结合新时期检察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研讨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一是案件承办人、科(局)长、主管检察长作为主讲人,进行讲课;二是确定检委会委员进行专题讲座;三是利用远程教育听取专家授课;四是定期就学习后的体会予以交流、研讨;五是结合听庭、庭后评析进行业务分析。通知多种形式提高检委会成员的议事能力。
   (三)注重制度建设,规范议事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修改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从检委会议案的提起、汇报、审议、表决、执行到反馈、督办、向上级院请示等均有章可循。改革检委会议事制度工作,增强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说理性和指导性。
   作为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必须规范化,才能保证其决策过程的科学、严谨,才能保证其决策的严肃和权威。一是规范议事范围。根据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检察业务工作报告的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置、检察官的业务考核评定、检察官等级评定审查等方面进行。对于属于院务会、党组会议研究的事宜,不能让检察委员会承担。反之,属于检察委员会研究的事宜,不能有其他决策机构包办、代替。二是规范议事程序。首先需要检察委员会研究决策的事项,在启动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前,必须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属于议事范围,程序是否符合议事要求,具体事宜是否达到议事标准等。其次规范议事汇报制度。需要检察委员会研究的事情,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办理。
   (四)增强议事能力,保证决策质量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内部机构,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这就要求检察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更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多是重大疑难案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案件又往往是在证据上拿不准,法律适用模糊,定性困难,此罪于彼罪或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情形。因此,作为检委会委员更重要的素质是一种分析能力,抓住问题要害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清晰思路。为了提高检委会议事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检委会应对拟提交的审议事项,会前必须进行实体审查。
   (四)发挥科技优势,强化公开监督
  检委会工作也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因而要重视检察业务、队伍建设、信息化三位一体工作的开展,建立比较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当前,随着检察机关办案手段的不断改进和科技的引入,召开检委会也要突出科技强检,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可以让案情分析更直观、透彻、精辟,极大地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更加公开公正,为提高检委会权威性打下基础。一是开发检委会讨论案件系统软件,由检委会办公室将承办人的汇报材料收集后上传到局域网内,开会前通知检委会委员。检委会委员可以预先上网浏览、审核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检委会会议召开时,汇报人只需简要介绍案情并回答委员们的询问。检委会委员在案件讨论系统上发表意见,以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这种做法在操作上简便易行,也不会增加各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能够大量节省会议材料的纸张成本,节约会议经费,也能够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蒙山54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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