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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太阳幼儿园系H市市级事业单位,设有三所分园。其中,周某是总园园长,李某是第一分园园长,林某是第二分园园长,钱某是第三分园园长。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他们各自或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将幼儿园财产据为己有。
【案情一】幼儿入红太阳幼儿园就读一般需缴纳2~5万元的赞助费,这些赞助费都存入幼儿园的小金库中。周某伙同出纳丁某和会计冯某,先后6次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小金库中的29万元人民币进行私分。其中周某分得20万元人民币,丁某、冯某各分得4.5万元。
【案情二】李某多次将自己的汽油费、培训费、餐饮费等发票混到可报销发票名目中予以报销,合计多报销了3万多元。另在2013年一次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中,她在原有28人的基础上虚增了9人并要求旅行社另开了一张发票,从而套取了2万多元。
【案情三】林某利用第二分园做装修工程的机会,让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并将装修费、购置家具费等合计12.5万元算到幼儿园的账上。
【案情四】钱某采取多报幼儿伙食费、虚增采购食品等方式牟取私利11.5万元。
【问题一】上述四则案情中,周某、李某、林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贪污罪?出纳丁某和会计冯某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四则案情中周某、李某、林某、钱某等的行为都构成了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周某、李某、林某、钱某等的行为之所以都构成了贪污罪,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的成立要件:一是,他们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职务的廉洁性。二是,他们都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上都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由于出纳丁某和会计冯某明知周某、李某、林某、钱某等非法占有幼儿园财产而与之配合,并参与私分,因此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问题二】出纳丁某辩称其是外聘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要件,请问该理由是否应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确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要件主要是看是否从事公务。
丁某受聘于红太阳幼儿园从事公务财产的管理,显然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丁某辩称其是外聘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的理由不成立。
【问题三】周某、李某、林某、钱某以及出纳丁某、会计冯某会以怎样的标准量刑?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则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量刑标准来看,周某、林某、钱某等贪污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李某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出纳丁某和会计冯某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应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则可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1.幼儿园可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幼儿园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幼儿园重大经济往来进行审查和监督,以防财务漏洞。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负责人对所属幼儿园加强财务监督,做到责任明晰、监督到位。3.幼儿园园长应严于律己,依法依规处理幼儿园财务,杜绝“小金库”。
【案情一】幼儿入红太阳幼儿园就读一般需缴纳2~5万元的赞助费,这些赞助费都存入幼儿园的小金库中。周某伙同出纳丁某和会计冯某,先后6次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小金库中的29万元人民币进行私分。其中周某分得20万元人民币,丁某、冯某各分得4.5万元。
【案情二】李某多次将自己的汽油费、培训费、餐饮费等发票混到可报销发票名目中予以报销,合计多报销了3万多元。另在2013年一次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中,她在原有28人的基础上虚增了9人并要求旅行社另开了一张发票,从而套取了2万多元。
【案情三】林某利用第二分园做装修工程的机会,让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并将装修费、购置家具费等合计12.5万元算到幼儿园的账上。
【案情四】钱某采取多报幼儿伙食费、虚增采购食品等方式牟取私利11.5万元。
【问题一】上述四则案情中,周某、李某、林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贪污罪?出纳丁某和会计冯某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四则案情中周某、李某、林某、钱某等的行为都构成了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周某、李某、林某、钱某等的行为之所以都构成了贪污罪,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的成立要件:一是,他们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职务的廉洁性。二是,他们都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上都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由于出纳丁某和会计冯某明知周某、李某、林某、钱某等非法占有幼儿园财产而与之配合,并参与私分,因此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问题二】出纳丁某辩称其是外聘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要件,请问该理由是否应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确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要件主要是看是否从事公务。
丁某受聘于红太阳幼儿园从事公务财产的管理,显然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丁某辩称其是外聘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的理由不成立。
【问题三】周某、李某、林某、钱某以及出纳丁某、会计冯某会以怎样的标准量刑?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则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量刑标准来看,周某、林某、钱某等贪污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李某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出纳丁某和会计冯某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应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则可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1.幼儿园可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幼儿园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幼儿园重大经济往来进行审查和监督,以防财务漏洞。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负责人对所属幼儿园加强财务监督,做到责任明晰、监督到位。3.幼儿园园长应严于律己,依法依规处理幼儿园财务,杜绝“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