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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调解作为一项对民间纠纷案件最直接有效的制度,对司法部门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更能及时解决民间的纠纷案件。尽管这是一部很重要的制度,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本文对民事调解制度进行讨论,以期为以后民事调解制度的改善作出贡献。
【关键词】民事和解;自愿;合法;纠纷解决
如今,民事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不管是从实用性还是重要性来说,对于社会的稳定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司法部门的工作量,也让民事纠纷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但也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本文对民事调解进行分析讨论,为以后民事调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一、民事调解的含义及特征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意见和表达对方的意愿,从而达成双方和解,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方式。我国的民事调解第三方既是法院,也就是通过法院的沟通,双方达成相互让步的前提,就双方有争议的民事问题的责任问题制定协议,公正的解决双方的民事争议的诉讼案件,民事调解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相结合的方式。民事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特色方法之一有其独特的特征:1、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民事调解无论是从程序还是实际都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自愿接受和解并达成协议,调解才正式生效。民事调解比法院判决更能让当事人容易接受。2、法官作为调解执行人。法官始终处于民事调解的主导地位,行使法院的审判权。法官全程监督和解的进行,从中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民事调解通过简化程序,使双方达成能令他们最能接受的协议,这更有利于司法机关任务的执行和资源的节约并能降低误判率。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比较完善的调解制度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新的挑战下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很多的问题都需要我们面对。
(一)民事调解得启动程序随意
尽管民事调解是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但因为必须在法官的参与与主导的情况下,将诉讼程序整个置于法院才能启动,所以他不能像民间的调解一样可以随意启用[1]。由于民事和解是通过法院进行的,所以一切活动都必须合法,才能让民事和解顺利进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是,法院作为第三方调解可以贯穿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这也说明民事调解没固定的程序。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法官可以随时介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随时申请调解,调解可以随时启动,没有法律约束。
(二) 难以制约非法调解
现如今,通过民事调解进行的违法乱纪行为很猖狂,假离婚、、假还债、假抵债等行为很常见。主要原因还是我国现在任然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政策问题去解决,可以得到一些补偿和政策优惠,就这样民事纠纷就应运而生了。类似于工厂职工可以得到公司的福利房,所以通过假离婚成为单个职工便可以多分得一套福利房。未来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需要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如果此时 法院不做好监督作用,就会助长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而此时法院也就成了“帮凶”。
(三)民事调解的期限无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调解和审判是一起进行并可以相互随时转换并且转换的进行者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法官,法官具有随时可以介入调解的权利。
(四)空洞的反悔制度
对于和解协议不遵守是当事人经常出现的问题,因为它没有严格的制度去制约双方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条款。在和解协议达成以后就没有人去监督是否双方按照协议严格执行。也没有对反悔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更没有解释。民事调解的后悔制度暴露出很多问题和缺陷。
三、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审判调解分离模式的确立
为了改变审调和一的工作模式,应该将民事调解诉讼程序调整为庭前调解和庭审两个环节[2]。庭审时对双方是否愿意进行和解进行询问,若双方均愿意和解,则进入和解程序,不然直接进入审理阶段。假如双方同意调解,但调解失败,也直接进入审理阶段。调解和审理两个阶段分别由两个法官单独进行互不干预。这可以使当事人更好地自愿接受和解或者审理,没有其他方面的压力。
(二)调解原则的重置
民事调解的进行需要中遵循三个原则[3]:一是当事人自愿,二是合法性,三是真实性。当事人自愿原则和调解合法原则是调解能够进行的两个必要条件。而事件的真实性相对于解决纠纷来说有很大商榷性,在性质上来说,加入能解决纠纷时间的真实性并不显得那么重要。所以在双方自愿和解并且程序合法,事件的真实性就不那么重要了。这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证。
(三)完善监督机制,使调解程序更合理
民事和解应当进入检查机关监督范围内,因为民事调解也属于审判活动,所以理应受到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及时对民事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让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证[4]。目前,还没有对当事人后悔应采取什么措施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时否认调解协议,让其成为一纸空文。为了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也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应该对这方面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让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能够得到及时生效。协议如果存在有一方企图敲诈或者协议存在违法条款,或者有第三方涉嫌损坏当事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才能不再有效,其他情况协议不能反悔。
四、结 语
民事调解关着社会稳定的大局。在民事调解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让它能够处理的更完善,要时时刻刻为当事人着想,在调解的每一个步骤都能让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满意,做到结案时双方都能欣然接受。民事调解不仅仅是法院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以及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协调,这样才能让调解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达到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唐林.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
[2]李浩.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法学研究,2014,03.
[3]戴哲宇.新民事诉讼法下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5,07.
【关键词】民事和解;自愿;合法;纠纷解决
如今,民事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不管是从实用性还是重要性来说,对于社会的稳定性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司法部门的工作量,也让民事纠纷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但也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本文对民事调解进行分析讨论,为以后民事调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一、民事调解的含义及特征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意见和表达对方的意愿,从而达成双方和解,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方式。我国的民事调解第三方既是法院,也就是通过法院的沟通,双方达成相互让步的前提,就双方有争议的民事问题的责任问题制定协议,公正的解决双方的民事争议的诉讼案件,民事调解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相结合的方式。民事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特色方法之一有其独特的特征:1、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民事调解无论是从程序还是实际都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自愿接受和解并达成协议,调解才正式生效。民事调解比法院判决更能让当事人容易接受。2、法官作为调解执行人。法官始终处于民事调解的主导地位,行使法院的审判权。法官全程监督和解的进行,从中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民事调解通过简化程序,使双方达成能令他们最能接受的协议,这更有利于司法机关任务的执行和资源的节约并能降低误判率。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比较完善的调解制度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新的挑战下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很多的问题都需要我们面对。
(一)民事调解得启动程序随意
尽管民事调解是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但因为必须在法官的参与与主导的情况下,将诉讼程序整个置于法院才能启动,所以他不能像民间的调解一样可以随意启用[1]。由于民事和解是通过法院进行的,所以一切活动都必须合法,才能让民事和解顺利进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是,法院作为第三方调解可以贯穿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这也说明民事调解没固定的程序。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法官可以随时介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随时申请调解,调解可以随时启动,没有法律约束。
(二) 难以制约非法调解
现如今,通过民事调解进行的违法乱纪行为很猖狂,假离婚、、假还债、假抵债等行为很常见。主要原因还是我国现在任然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很多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政策问题去解决,可以得到一些补偿和政策优惠,就这样民事纠纷就应运而生了。类似于工厂职工可以得到公司的福利房,所以通过假离婚成为单个职工便可以多分得一套福利房。未来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需要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如果此时 法院不做好监督作用,就会助长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而此时法院也就成了“帮凶”。
(三)民事调解的期限无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调解和审判是一起进行并可以相互随时转换并且转换的进行者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法官,法官具有随时可以介入调解的权利。
(四)空洞的反悔制度
对于和解协议不遵守是当事人经常出现的问题,因为它没有严格的制度去制约双方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条款。在和解协议达成以后就没有人去监督是否双方按照协议严格执行。也没有对反悔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更没有解释。民事调解的后悔制度暴露出很多问题和缺陷。
三、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审判调解分离模式的确立
为了改变审调和一的工作模式,应该将民事调解诉讼程序调整为庭前调解和庭审两个环节[2]。庭审时对双方是否愿意进行和解进行询问,若双方均愿意和解,则进入和解程序,不然直接进入审理阶段。假如双方同意调解,但调解失败,也直接进入审理阶段。调解和审理两个阶段分别由两个法官单独进行互不干预。这可以使当事人更好地自愿接受和解或者审理,没有其他方面的压力。
(二)调解原则的重置
民事调解的进行需要中遵循三个原则[3]:一是当事人自愿,二是合法性,三是真实性。当事人自愿原则和调解合法原则是调解能够进行的两个必要条件。而事件的真实性相对于解决纠纷来说有很大商榷性,在性质上来说,加入能解决纠纷时间的真实性并不显得那么重要。所以在双方自愿和解并且程序合法,事件的真实性就不那么重要了。这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证。
(三)完善监督机制,使调解程序更合理
民事和解应当进入检查机关监督范围内,因为民事调解也属于审判活动,所以理应受到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及时对民事调解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让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证[4]。目前,还没有对当事人后悔应采取什么措施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时否认调解协议,让其成为一纸空文。为了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也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应该对这方面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让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能够得到及时生效。协议如果存在有一方企图敲诈或者协议存在违法条款,或者有第三方涉嫌损坏当事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才能不再有效,其他情况协议不能反悔。
四、结 语
民事调解关着社会稳定的大局。在民事调解中执法人员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让它能够处理的更完善,要时时刻刻为当事人着想,在调解的每一个步骤都能让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满意,做到结案时双方都能欣然接受。民事调解不仅仅是法院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以及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协调,这样才能让调解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达到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唐林.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
[2]李浩.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法学研究,2014,03.
[3]戴哲宇.新民事诉讼法下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