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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必须以法学通说的建构为目标,这不仅可以重塑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指导作用,而且是法学理论得以繁荣进步的保障。尽管法学通说的形成路径有多种,但重视法学通说的学术前提以及关注法学通说的修辞基础与公共性格,却共同预示着一种法学理论可否位居法学通说的共同关注点。而法学通说的识别则内在性地取决于其自身的主体间性与客观性,这又分别依赖于两大基本转变:一为从独断主义到解释共同体,二是从存在论到规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