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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救济制度具有保护垄断行为受害者、防范政府失灵与推动反垄断法实施的功能,但我国《反垄断法》对民事救济制度的规定相当模糊,仅在第五十条中简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仍存在大量的空白和缺陷。本文从民事救济的概念、功能及缺陷着手,针对我国当前反垄断民事救济制度的缺陷,在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禁令救济的增加、原告资格的界定以及举证责任的明确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