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我国传统民法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和无因行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给予无因性,还处于激烈的争论中。本文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存在的优缺点,对比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表见代理制度比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设置更为科学的地方,最终得出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 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力 表见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因性现目前主要表现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代理权授权行为的无因性,而且无因性的范围还在进一步扩大化的争论。我国目前是否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理论,还值得深思。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自身思考
现目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因性具体适用主要表现在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德国和瑞士为首采用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目前正激烈争论的代理权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从这些行为的无因性进行探讨的过程,发现了它们一些实质性的问题。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授权行为的无因性的共同点是:经由基础关系而发生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为行为自身的目的而存在。可以得出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设置的实质是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促使交易的安全;增强市场的信任度,促进交易的便捷 。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在我国相关制度中的适用性分析
我国民法中现有的相关制度已经能很好解决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设立后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对第三人不加条件的保护等缺陷。
(一)公示公信力的效力。
公示公信力意在实现交易安全,赋予动产占有公信力,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它们的基础都是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相一致。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相一致可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有当善意第三人出现并且公示内容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公示公信力才启动。它通过阻断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实现这一目的 。公信力此时就是公示手段被赋予无因性的体现。赋予公示公信力尽管对原权利人有时不利, 但这种情况只在少数情况下才会发生, 从而最终还是实现了对动态与静态交易安全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兼顾。
(二)善意取得的效力。
对于动产适用的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第三人) 以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 而善意受让该动产。在此情况下, 即使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 受让人仍可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力是, 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原所有人不能依
有权的追击力向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 而只能要求非法让与人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取得也被赋予了无因性的体现,但是它的无因性体现比起物权行为无因性更加科学,避免了物权行为无因性下不管第三人有无恶意取得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善意取得是以公示公信力为基础,是为了保护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任而为一定行为的第三人利益。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它维护了的是社会交易安全 。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与授权行为无因性相似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有理由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使其与代理人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让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与授权代理的无因性相比,保护对象明确,它更容易理解。表见代理的科学的地方还在于,它不仅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高了社会的交易的效率,更主要的是作为责任承担的本人会更加注意对代理人的选任上,节约了社会成本 。
现目前我国的公示公信力、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制度明显表现出比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更具有优势的方面,它们在长期的实践运用中已表现出它们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必盲目引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因性。
三、小结
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使原本简单的行为变复杂了,这一理论太过抽象,难为一般人所理解。将现实中的一个简单行为,分割为两个或多个行为,而且人为割裂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在的联系。我国不必照抄并引入别国无因性理论,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对制度进行选用。立足于我国国情,我们现在还不宜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理论,我们应不断完善现有的公示公信、善意取得、表见代理制度,力争平衡出卖人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作者: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注释: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94.
彭诚信.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0年3月第2期.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273.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 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力 表见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因性现目前主要表现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代理权授权行为的无因性,而且无因性的范围还在进一步扩大化的争论。我国目前是否应引入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理论,还值得深思。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自身思考
现目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因性具体适用主要表现在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德国和瑞士为首采用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目前正激烈争论的代理权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从这些行为的无因性进行探讨的过程,发现了它们一些实质性的问题。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授权行为的无因性的共同点是:经由基础关系而发生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为行为自身的目的而存在。可以得出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设置的实质是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促使交易的安全;增强市场的信任度,促进交易的便捷 。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在我国相关制度中的适用性分析
我国民法中现有的相关制度已经能很好解决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设立后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对第三人不加条件的保护等缺陷。
(一)公示公信力的效力。
公示公信力意在实现交易安全,赋予动产占有公信力,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它们的基础都是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相一致。公示内容与实际权利相一致可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有当善意第三人出现并且公示内容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公示公信力才启动。它通过阻断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实现这一目的 。公信力此时就是公示手段被赋予无因性的体现。赋予公示公信力尽管对原权利人有时不利, 但这种情况只在少数情况下才会发生, 从而最终还是实现了对动态与静态交易安全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兼顾。
(二)善意取得的效力。
对于动产适用的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第三人) 以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 而善意受让该动产。在此情况下, 即使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 受让人仍可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力是, 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原所有人不能依
有权的追击力向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 而只能要求非法让与人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取得也被赋予了无因性的体现,但是它的无因性体现比起物权行为无因性更加科学,避免了物权行为无因性下不管第三人有无恶意取得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善意取得是以公示公信力为基础,是为了保护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任而为一定行为的第三人利益。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它维护了的是社会交易安全 。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与授权行为无因性相似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有理由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使其与代理人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让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与授权代理的无因性相比,保护对象明确,它更容易理解。表见代理的科学的地方还在于,它不仅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高了社会的交易的效率,更主要的是作为责任承担的本人会更加注意对代理人的选任上,节约了社会成本 。
现目前我国的公示公信力、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制度明显表现出比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更具有优势的方面,它们在长期的实践运用中已表现出它们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必盲目引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因性。
三、小结
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使原本简单的行为变复杂了,这一理论太过抽象,难为一般人所理解。将现实中的一个简单行为,分割为两个或多个行为,而且人为割裂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在的联系。我国不必照抄并引入别国无因性理论,必须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对制度进行选用。立足于我国国情,我们现在还不宜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性理论,我们应不断完善现有的公示公信、善意取得、表见代理制度,力争平衡出卖人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作者: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注释: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94.
彭诚信.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0年3月第2期.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