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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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是证据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与英美法中的“可采性”和“相关性”相比,大陆法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与中国证据制度具有更大的兼容性,并在近期的证据立法中得到确立。证明力是一个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包括真实性和相关性两个基本侧面;证据能力是一个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包含取证主体、取证手段、表现形式和经受当庭质证的合法性内容。对证据能力的限制,固然是证据法所要规范的主要对象,但证据法在必要时也要对证明力做出一定的规范。追求客观真实本质上不是认识论的要求,因此不构成否定认识论为证据法理论基础的根据。认识论、价值论、形式理性理论以及其他与证据立法相关的理论均可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针对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证据法理论基础的转变,当不是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而是从一种价值论走向另一种价值论。
  关键词:证据法;必要性;考量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是近些年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问题的焦点是认识论是否应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相应地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基本学术立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目前已渐趋止息,然而综观学界已经发表的各种见解,颇有进一步加以反思之必要。
  我国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判断。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证据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并被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经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两种法律规定都对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证据要经过法定的质证和调查程序,并且要“查证属实”。这显然属于证据法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所设定的资格要求。
  那么,证据要转化为定案的根据,究竟要具备哪些资格要求呢?在本文看来,这里包含着两项基本的资格要求:一是证明力,二是证据能力。前者可以包含着“真实性”和“相关性”两项基本要求,是证据法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后者其实是证据法对证据所提出的法律资格要求,也就是一个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条件。
  近年来, 我国民诉理论界开始关注民事诉讼目的论问题, 对民事诉讼制度究竟为何而设立已展开研究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是, 对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这一问题却至今无人问津, 笔者以为, 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 而且还具有实践上的紧迫性。
  如果说构成必要性的实质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调整民事证据制度方面的不足和缺陷的话, 那么, 制定独立单行的《民事证据法》的前提就只能是《民事诉讼法》的不可改变性。假设能够直接修改《民事诉讼法》来完善其民事证据制度, 则制定独立的《民事证据法》的必要性就可能丧失。以学界和立法部门的认识, 要将修改《民事诉讼法》纳入日程几乎是不可能的。1991年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 至今虽已有近10 年历史, 但对于《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而言, 时间不算长。虽然学界和实务界认为《民事诉讼法》不仅在民事证据制度方面而且在其他方面也都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但要启动修改程序是比较困难的。我国在法律的修改上有一整套比较复杂的程序, 现在各种法律草案正在纷纷上马, 在这种立法“大跃进”的背景下, 要在短期内修改《民事诉讼法》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民事证据法》的必要性实际上也就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而提出来的。①对于部分学者而言, 制定独立的《民事证据法》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也有的学者认为可以以制定《民事证据法》为契机, 一方面推动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 另一方面通过民间证据法的制定牵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即当《民事证据法》“转正”之后并涉及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时, 有可能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显然, 这种主张只是把制定《民事证据法》作为一种手段, 实乃项庄舞剑之策。
  证据是确定事实的方法, 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主要是用来确定事实真相的制度,证据法是关于确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方法和程序的法律。由于证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证明活动本身具有的复杂性, 证据法难免有多种目的, 但在多种目的中, 应当认为发现真实是其根本目的。证据制度是服务于诉讼制度, 作为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而存在的, 因此, 考察民事证据法的目的, 须将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联系起来分析。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在德国和日本存在不同的认识, 有私法权利保护说、法律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和多元说。在上述学说中, 纠纷解决说经日本著名民诉法学者兼子一教授提倡后, 曾长期成为日本民事诉讼理论的主流学说, 尽管这一学说现在已受到质疑。也许是受到这一学说的影响, 我国一些学者也主张应当将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②也有学者鉴于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程序保障。然而, 在我看来, 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
  注释:
  ①邵明,廖永安.《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新话题》,《人民司法》2000 年第5 期。
  ②章武生.《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 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第164 页。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22 页
  [2]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第520 页
  [3]吴宏耀.《我国证据立法势在必行》,《人民法院报》2000 年12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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