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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切实做好我省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工作,省政府下发《关于切實做好全省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同时可享受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中规定的其他服务和便利。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居住证”即可)
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同时可享受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中规定的其他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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