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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作为学生灵魂的工程师,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教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教师更好的履行义务。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的义务也有了新的变化。
关键词教师 义务 教育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43-01
基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教师法》规范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每每学习这一“义务”, 都会使自己对教师这一職业有更新更高的认识,都会使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有更加明确的方向。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六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它含盖了有助于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发展的六大内容。使教师从个人方面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从思想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这样才能给学生指引和指导正确的方向。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育人”方面明确了教师的义务,使我深深懂得“育人”的前提性和重要性,这也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所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其含义可做如下解释。一方面,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另一方面,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能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并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这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即使是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应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此项义务是教师应严格遵照并履行的。
作为教师,实施“育人”的态度,直接影响他的教育效果,甚至影响学生今后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我始终认为:爱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只有投入“爱心”,真正关心 、爱护学生,学生才能够接受你的教育,既而健康的成长。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严格的规范了“教书”的义务,使教师明确在教书过程中,要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一切按教学计划进行,避免个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那么它的含义也可做如下解释。其一,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发展,而不能一味重视智育,追求分数,偏重书本知识,而把其他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是与教育方针相违背的,应予以纠正。其二,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其三,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教师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还指出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让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这一义务有两方面含义:首先,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其次,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赋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作为教师,肩负着历史和时代赋予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自身不断学习,无论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都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进一步的提高,来满足学生的需求 ,满足社会的需求,满足时代的需求,满足发展的需求,这才是一名真正的教师!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法律出版社.2009(9).
[2]游忠永.学习《教师法》贯彻《教师法》.四川教育学院学报.1994(7).
[3]王俊文,张野.师生关系对学生学习与心理发展影响研究——以初中教师与学生关系为例.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7(3).
[4]胡敏.浅论教育管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构建.韶关学院学报.2001(10).
[5]衣心宇.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师生冲突的分析.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2).
关键词教师 义务 教育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43-01
基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教师法》规范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每每学习这一“义务”, 都会使自己对教师这一職业有更新更高的认识,都会使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有更加明确的方向。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六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它含盖了有助于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发展的六大内容。使教师从个人方面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从思想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这样才能给学生指引和指导正确的方向。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育人”方面明确了教师的义务,使我深深懂得“育人”的前提性和重要性,这也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所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其含义可做如下解释。一方面,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另一方面,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能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并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这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即使是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应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此项义务是教师应严格遵照并履行的。
作为教师,实施“育人”的态度,直接影响他的教育效果,甚至影响学生今后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我始终认为:爱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只有投入“爱心”,真正关心 、爱护学生,学生才能够接受你的教育,既而健康的成长。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严格的规范了“教书”的义务,使教师明确在教书过程中,要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一切按教学计划进行,避免个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那么它的含义也可做如下解释。其一,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发展,而不能一味重视智育,追求分数,偏重书本知识,而把其他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是与教育方针相违背的,应予以纠正。其二,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其三,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教师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还指出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让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这一义务有两方面含义:首先,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其次,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赋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作为教师,肩负着历史和时代赋予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自身不断学习,无论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都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进一步的提高,来满足学生的需求 ,满足社会的需求,满足时代的需求,满足发展的需求,这才是一名真正的教师!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法律出版社.2009(9).
[2]游忠永.学习《教师法》贯彻《教师法》.四川教育学院学报.1994(7).
[3]王俊文,张野.师生关系对学生学习与心理发展影响研究——以初中教师与学生关系为例.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7(3).
[4]胡敏.浅论教育管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构建.韶关学院学报.2001(10).
[5]衣心宇.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师生冲突的分析.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