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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而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比较而言,新的医疗事故概念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