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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发布《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根据《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及其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规划,在城市改造和发展中要给旧货市场留出发展空间。同时,要协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培育旧货行业的龙头企业、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培训旧货从业人员等。1998年,我国旧货交易额仅300亿元,但随着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我国旧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到2003年底交易额已突破1200亿元,年均增长41.42%。不过,目前旧货行业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旧货市场数量不足,经营方式也很落后,缺乏正规交易场所,旧货从业人员素质比较低。目前,全国获得旧货评估员资格的仅300多人,大多数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旧货估价随意性大,影响了旧货行业的声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细则发布
为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及时、顺畅运行,专家委员能独立进行调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检测与实验数据公正、权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分别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的管理除了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外,还要求: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要经过再次复审决定可否继续留任;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严控央企收购投资过热行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五条注意事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国家林业局
举报造林质量问题将制度化
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了《造林质量举报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举报受理程序、处理决定和处理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举报。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分类工作,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30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财政部
明确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一是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二是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三是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四是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五是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国家税务总局
转让房地产可按月报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今后转让房地产可按月申报土地增值税,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明确取消了这一规定。有关方面表示,所谓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发布《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根据《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及其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规划,在城市改造和发展中要给旧货市场留出发展空间。同时,要协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培育旧货行业的龙头企业、支持旧货经营者开展旧货维修、改造和加工业务、培训旧货从业人员等。1998年,我国旧货交易额仅300亿元,但随着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我国旧货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到2003年底交易额已突破1200亿元,年均增长41.42%。不过,目前旧货行业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旧货市场数量不足,经营方式也很落后,缺乏正规交易场所,旧货从业人员素质比较低。目前,全国获得旧货评估员资格的仅300多人,大多数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旧货估价随意性大,影响了旧货行业的声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细则发布
为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及时、顺畅运行,专家委员能独立进行调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检测与实验数据公正、权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分别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的管理除了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外,还要求:入库专家每届任期4年,任期结束时要经过再次复审决定可否继续留任;入库专家与相关制造商及其主要竞争企业有工作关系的,或与缺陷认定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不能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严控央企收购投资过热行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五条注意事项: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
国家林业局
举报造林质量问题将制度化
国家林业局近日下发了《造林质量举报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举报受理程序、处理决定和处理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明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造林质量事故进行举报。自接到举报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分类工作,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30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财政部
明确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一是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二是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三是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四是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五是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国家税务总局
转让房地产可按月报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今后转让房地产可按月申报土地增值税,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明确取消了这一规定。有关方面表示,所谓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