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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民学是美国中小学公民教育的核心课程。美国历史上唯一国家层面的公民学课程标准《公民学与政府国家标准》,厘定了美国中小学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为各州公民教育实践提供了学科框架和内容指导,也为公民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学生学业成绩评估提供了参照标准。美国的经验,能给我国公民教育课程设计以有益的思考及启示。
关 键 词美国;《公民与政府国家标准》;公民教育课程;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5)08-0004-05
社会科是当前美国中小学阶段普遍开设的公民教育课程。作为一套涵盖且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各领域知识的跨学科综合课程体系,社会科主要依托历史、经济、地理和公民学四个具体的核心学科。作为社会科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公民学对促进青少年学生认同美国宪政民主原则和价值、主动负责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及政治生活发挥了更为直接的重要作用。为明确公民教育的目标并促进各州有效地实施公民学课程,1994年,美国颁布了历史上唯一国家层面的公民学课程指导纲要——《公民学与政府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 for Civics and Government,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该标准作为界定公民教育目标、课程内容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体现了美国政府及主流社会对培养理想公民的希冀,彰显了美国公民教育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至今仍对美国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内容及教学提供规范及指导。那么,《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其对美国公民教育实践具体产生了哪些影响,从中可以引发对我国公民教育课程设计的哪些思考?本文试在解析《国家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论述。
一、美国公民学的历史沿革及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的出台
美国公民学课程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早期移民的宗教伦理教育,“1790年前后在部分中小学开设的公民科成为公民学课程的萌芽”[1]。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初,基于强化国家认同和民族主义的需要,美国加强了对公民教育的重视,但这一时期的公民学主要附属于历史课程,涉及公民和政府的知识被称为“公民政府”,主张学校教学将抽象的政治理论与具体的历史事件相结合,以此渗透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20世纪初,进步主义学者批判这种传统的历史课程“没有体现公民教育的价值,并未反映公民态度、理想和知识,也尚未为学校课程贡献有价值的要素”[2]。1916年,社会科委员会发布《中等教育中的社会科》报告,在国家层面以社会科作为历史、公民学、地理等学科的总称,并正式纳入中学课程体系。同时强调“公民学作为一门实用课程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需求,能促使其从社区的共同利益出发进行思考并作出行动”[3]。由此,公民学确立了独立的正式课程地位,且课时比重显著加大。然而,公民学课程并未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得到重视,两次世界大战使其发展历经波折,20世纪中叶新社会科运动的失败更令其备受质疑而陷入边缘境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国际局势的巨变、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国内道德滑坡、政治冷漠等消极态势,美国各界开始普遍反思教育成效。1983年,联邦教育部发布《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报告,要求将学生培养成为现代社会中负责任的公民和高效的生产者。随后,联邦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国家教育标准化运动,倡导各学科应设立课程标准,为全国范围的课程实践提供指导性的内容框架。加之当时美国教育进步评价(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简称 NAEP)对学校公民教育的调查发现,学生在政治知识、参与技能及社区参与实践等方面不尽如人意。1990年,全美州长会议呼吁“美国人必须有见识地参与民主生活……我们需要一个全新的公民教育标准,所有学生必须理解和接受公民的责任与义务”[4]。1991年,联邦政府颁布《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明确界定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目标是培养负责任的现代公民。1994年通过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进一步确定了学校公民教育的使命,支持制定国家层面的公民教育课程标准。由此,在美国联邦教育部教育研究与发展办公室和皮尤慈善基金(the Pew Charitable Trusts)共同资助下,由一直致力于公民学课程研究且颇具影响力的社会机构——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组织研制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当时“大约有来自3000个个人和团体参加了为期两年的讨论,先后有1000多名从事课堂教学的教师参与研制工作,举办了150多次听证会和公开讨论,并收到相关教师、学者、家长、行政人员的批评性意见和有益见解”[5]。经过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公民学与政府国家标准》于1994年正式颁布,成为美国国家层面公民学课程唯一的规范性文本。
二、美国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
《国家标准》明确阐述了美国公民学课程的目标、基本原理、不同阶段的学生应学习的内容及应达到的相应标准。其核心在于界定了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标准与内容,包括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和公民品性三大部分,主要如下:
(一)公民知识
公民知识是公民学课程的基础,涉及最核心的知识体系和最基本的框架结构。《国家标准》将公民知识概括整合为五大核心主题。主题一是“什么是公民生活、政治和政府”,具体议题有公民生活、政治及政府的基本内涵,政府存在的必要性、目的职能、不同形式及其特点,宪法的本质和目的,宪法与政府的关系,宪政政府的必要性及具体运行等问题。要求学生在学习和理清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基础上,理解美国民主政治的基础,认识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主题二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是什么”,主要涉及美国宪政政府的历史、哲学、法律、经济基础,美国社会的本质特征及其多样性,美国政治文化中的价值观及原则,以及美国宪政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等。主题三是“宪政政府如何体现美国民主的目标、价值观和原则”,要求学生了解美国宪政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是如何分配、共享和牵制的,联邦政府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责、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各种法律在美国宪法体系中的地位,美国政治体系如何为公民参与提供选择等。主题四是“美国与其他国家、与世界事务存在何种关系”,具体包括了解世界政治的运转状况,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赋予政府的外交权力与外交目的的方法,美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当代政治、人口与环境发展对世界的影响等。主题五是“公民在美国民主社会中扮演何种角色”,要求学生知晓何为公民以及宪政民主体制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维系和改进美国宪政民主需要何种公民品格,公民如何参与民主生活等。五个核心主题相互关联,构建了公民学课程基本的学习要求与内容体系。 (二)公民技能
公民技能是公民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履行公民义务必须具备的能力。《国家标准》提出,公民技能包括智力技能和参与技能两方面。智力技能即进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具体要求学生“能对某一政治问题或公共事件进行批判性的思考,能自主掌握识别、描述、解释、评估、选择立场、辩护等具体方法”[6]。智力技能由低到高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识别与描述,即能对涉及公民或政治的相关事件进行识别归类,能对政治机构的功能、目标和过程进行描述等。其次是解释与分析,即能相对客观地解释政治事件的原因及意义,理性分析事实与观点、手段与目的,以及政府行为、立场、目的及其原因。最后是评估事件和问题、表明立场并进行辩护,即能就政府行为、政治事件和公共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表明立场并为自身立场展开论证和辩护。如学生可以对学校祈祷、医疗保障以及政府在具体事件中的职责等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
参与技能指公民有效、负责任地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应具备的能力,具体包括合作技能、关注技能和影响技能。合作技能即公民之间通过建立联盟、协商等和平方式处理冲突、寻求合作的能力,如学生在学校中可以通过小组合作等方式参与学校公共问题的讨论及决策。关注技能即对政府处理社会问题及其政治过程进行密切关注和追踪,如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知晓公共事件的进展,通过演讲、听证、参与讨论监督政府行为等。影响技能即通过各种渠道影响事态发展、表达自身立场的能力。如通过集会、游说、投票等方式就某一事件表达意愿,通过在利益集团、政党和社会组织中发挥作用,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等。公民技能是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工具,学校应给学生设置具体的社会情境,培养其进行批判性思考、判断以及寻求合作、持续关注和影响的能力,从而为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作好准备。
(三)公民品性
《国家标准》强调公民学课程在教授公民知识、训练公民技能的同时,也应培养良好的公民品性。公民品性包括个体品性和公共品性两个层面。个体品性主要涉及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自律、尊重个体价值和尊严、具有同情心、能倾听他人意见、善于与他人商讨等方面,公共品性包括遵守法律、懂得礼仪、学会处世、协商和妥协等维度。[7]公民品性的培养有助于学生个体有效和负责任地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有助于推进美国政治民主生活的持续发展。《国家标准》同时指出,学生公民品性的养成需要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中不断学习和体验,是三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美国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的实施及影响
美国实行教育分权制度,国家层面的公民学课程标准并不具备强制力,但随着联邦政府加大对地方教育的干预,《国家标准》日渐成为各州公民学课程标准的指导蓝图,在实践中指导、规范着各州公民学课程标准的制定。基于《国家标准》的核心要义,各州教育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州级公民学课程要求和标准。如1995年阿拉斯加州在出台的《社会科框架》中针对政府/公民核心学科规范公民教育的内容和框架;1996年纽约州在《社会科学习标准》中制定了公民教育实施方案,其核心内容领域就是公民学;199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公立学校历史—社会科学内容标准》规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2003年马萨诸塞州《历史与社会科学框架》的公民学内容基本与《国家标准》一致;“密歇根、伊利诺伊等州级社会科课程标准的公民学部分完全采纳了《国家标准》的内容框架”[8]。截至2012年,全美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均将公民学纳入中小学核心课程体系并颁布了相应的州级课程标准,许多州还根据课程标准的实施和反馈进行多次修订。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州课程标准及大纲颁布的时间、使用的名称、内容的详尽程度、组织模式和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各州课程的基本内容都涉及公民、国家、政府、宪法、宪政、公民、价值观等核心知识,都与《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同时,作为美国历史上唯一的国家层面的公民学课程标准,《国家标准》在为公民学课程内容提供指导框架的同时,也为公民学教材的编纂及修订提供了规范和依据。《国家标准》颁布后,皮尔逊集团(Person Group)、霍顿·米夫林出版公司(Houghton Mifflin Company)和哈考特教育出版公司(Harcourt Education)等根据《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发行了全国通用教材,同时根据各州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进行调整和修订,以形成适用于不同州的教材版本。通常而言,各州教育行政机构会对不同版本的教材进行审核,为了给学区及学校提供内容丰富的教材,各州一般会通过多个版本的教材。其中,霍顿·米夫林出版公司、哈考特教育出版公司等机构发行的教材在各学区使用率较高。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家出版公司发行的教材,其核心的知识体系及框架都是以《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加以拓展的。
最后,《国家标准》为实施学生学业成绩评估和教学评估提供了参照标准。美国教育标准化运动之前,公民学领域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州公民教育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NAEP曾开展过多次公民学评估,但由于没有统一标准,评估“主要局限于对部分地区不同阶段学生的公民学学业成绩的测评,无法进行不同地区的横向比较”[9]。《国家标准》颁布后,NAEP在1996年及之后的评估中以《国家标准》为学科范本,参照其中提及的核心主题和基本技能建构了全美公民教育评估框架,具体测评内容同样涉及公民知识、技能和品性三个维度。NAEP基于《国家标准》的评估体系的确定,有助于评估全美各州公民学课程的实施成效,同时有助于在不同学校及地区之间开展公民学教学质量横向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各自的利弊,相互交流,共同促进公民学课程教学的进步和完善。
四、对我国公民教育课程设计的思考
美国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及其实践运用集中反映了美国公民教育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体现了美国政治文化的要求以及试图传承的政治原则和价值观念,同时也遵循了课程开发及研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实现了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对我国公民教育课程设计不无裨益。 首先,把握公民教育课程的系统性,构建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品性三位一体的目标和内容体系。公民知识、公民技能与公民品性是公民教育课程的三大内容要素。公民教育课程的设计可以学生所在年级或所处学习阶段为线索,将主要学习内容相应地分为知识、技能和品性三大核心模块,而且应体现三者之间内在的密切关系。公民知识是公民学习的基础,是参与政治和社会实践的前提,公民技能是将公民知识转化为公民实践体验的重要工具和有效方式,公民品性是公民知识学习和公民实践技能内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公民教育课程及教学应注重公民知识传授、公民技能训练和公民品性养成三者的有机统一。
其次,针对公民教育课程的衔接性,构建小学—中学—大学连贯一体的课程体系。研究表明,青少年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关键时期是基础教育阶段。《国家标准》和大部分州级标准都从整体上构建了 K-12基础教育阶段公民教育完整的课程体系。同时“兼顾不同年级水平学生的认知发展特征,根据学生所在年级设置不同的目标和内容,体现了教育目标及内容的发展性和渐进性,以及不同阶段学习目标及内容的有效衔接”[10]。我国进行公民教育课程设计时,也将面临构建小学、中学乃至大学课程体系一体化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应立足于青少年学生在不同成长时期的认知规律和学习特点,整合当前的小学德育课程、中学品德及政治课程、大学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内容和课程资源,一方面从整体上规划课程体系和总体教育目标,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学习阶段设计相应的具体目标和内容,确保课程教学时序上的连贯性和衔接性,构建基础教育阶段连贯一体的课程体系,从而推动公民教育实践持续、深入发展。
再次,考虑公民教育课程的灵活性,课程体系应兼顾国家统一性和地方多样性。《国家标准》尽管不具备强制性,但事实上已成为各州制定课程标准的指导蓝图和重要参考。同时,《国家标准》关于不同阶段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最低标准规定,为各州开发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公民教育课程预留了空间,从而确保公民教育课程的丰富性和灵活性。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及开放程度等方面存在分化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公民教育发展水平亦已体现出地区、城乡、民族等多个层面的差异。因此,我们在制定全国性公民教育课程标准和内容体系时,首先应注重国家层面的统一性和指导性,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兼顾地方发展的多样性,为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发特色课程留有一定空间,从而更好地增加课程活力和有效性。
最后,体现公民教育课程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一致性,建立和完善公民教育课程评价体系。美国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为评价公民学课程的实施成效及学生学业成就提供了评估框架和重要依据,有效地促进了公民学课程的实施和改进。我国在设计公民教育课程时亦应建立知识、技能和品格相统一的多维公民教育课程评价体系,可以立足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标准,进一步廓清各年段学习内容的结构布局及达到标准的界定,同时将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和品格目标作为测评的基本维度,注重课程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一致性,以更好地提高公民教育的实效。
参考文献
[1]Kerry J Kennedy.Citizenship Education and the Modem State [M]. London: The Falmer Press,1997:140.
[2][3]David Warren Saxe. Social Studies in Schools:A History of the Early Years [M].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1:142,157.
[4]Higgenbotham,M.ed.What Governors Need to Know About Education Reform [M].Washington,DC: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1995:23.
[5][6][7]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National Standards for Civics and Government [EB/OL]. http://www.civiced.org/standards, 2014-12-23.
[8]唐克军,蔡迎旗.美国学校公民教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65-66.
[9]Jennings,H.F. Why National Standards and Test? Politics and the Quest for Better Schools[M]. SAGE Publications. 1998:37-38.
[10]聂迎娉.美国中小学公民学课程标准研究[D].武汉:中国地质大学,2014:102.
责任编辑 徐向阳
关 键 词美国;《公民与政府国家标准》;公民教育课程;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5)08-0004-05
社会科是当前美国中小学阶段普遍开设的公民教育课程。作为一套涵盖且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各领域知识的跨学科综合课程体系,社会科主要依托历史、经济、地理和公民学四个具体的核心学科。作为社会科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公民学对促进青少年学生认同美国宪政民主原则和价值、主动负责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及政治生活发挥了更为直接的重要作用。为明确公民教育的目标并促进各州有效地实施公民学课程,1994年,美国颁布了历史上唯一国家层面的公民学课程指导纲要——《公民学与政府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 for Civics and Government,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该标准作为界定公民教育目标、课程内容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体现了美国政府及主流社会对培养理想公民的希冀,彰显了美国公民教育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至今仍对美国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内容及教学提供规范及指导。那么,《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其对美国公民教育实践具体产生了哪些影响,从中可以引发对我国公民教育课程设计的哪些思考?本文试在解析《国家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论述。
一、美国公民学的历史沿革及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的出台
美国公民学课程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早期移民的宗教伦理教育,“1790年前后在部分中小学开设的公民科成为公民学课程的萌芽”[1]。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初,基于强化国家认同和民族主义的需要,美国加强了对公民教育的重视,但这一时期的公民学主要附属于历史课程,涉及公民和政府的知识被称为“公民政府”,主张学校教学将抽象的政治理论与具体的历史事件相结合,以此渗透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20世纪初,进步主义学者批判这种传统的历史课程“没有体现公民教育的价值,并未反映公民态度、理想和知识,也尚未为学校课程贡献有价值的要素”[2]。1916年,社会科委员会发布《中等教育中的社会科》报告,在国家层面以社会科作为历史、公民学、地理等学科的总称,并正式纳入中学课程体系。同时强调“公民学作为一门实用课程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需求,能促使其从社区的共同利益出发进行思考并作出行动”[3]。由此,公民学确立了独立的正式课程地位,且课时比重显著加大。然而,公民学课程并未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得到重视,两次世界大战使其发展历经波折,20世纪中叶新社会科运动的失败更令其备受质疑而陷入边缘境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国际局势的巨变、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国内道德滑坡、政治冷漠等消极态势,美国各界开始普遍反思教育成效。1983年,联邦教育部发布《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报告,要求将学生培养成为现代社会中负责任的公民和高效的生产者。随后,联邦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国家教育标准化运动,倡导各学科应设立课程标准,为全国范围的课程实践提供指导性的内容框架。加之当时美国教育进步评价(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简称 NAEP)对学校公民教育的调查发现,学生在政治知识、参与技能及社区参与实践等方面不尽如人意。1990年,全美州长会议呼吁“美国人必须有见识地参与民主生活……我们需要一个全新的公民教育标准,所有学生必须理解和接受公民的责任与义务”[4]。1991年,联邦政府颁布《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明确界定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目标是培养负责任的现代公民。1994年通过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进一步确定了学校公民教育的使命,支持制定国家层面的公民教育课程标准。由此,在美国联邦教育部教育研究与发展办公室和皮尤慈善基金(the Pew Charitable Trusts)共同资助下,由一直致力于公民学课程研究且颇具影响力的社会机构——公民教育中心(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组织研制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当时“大约有来自3000个个人和团体参加了为期两年的讨论,先后有1000多名从事课堂教学的教师参与研制工作,举办了150多次听证会和公开讨论,并收到相关教师、学者、家长、行政人员的批评性意见和有益见解”[5]。经过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公民学与政府国家标准》于1994年正式颁布,成为美国国家层面公民学课程唯一的规范性文本。
二、美国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
《国家标准》明确阐述了美国公民学课程的目标、基本原理、不同阶段的学生应学习的内容及应达到的相应标准。其核心在于界定了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标准与内容,包括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和公民品性三大部分,主要如下:
(一)公民知识
公民知识是公民学课程的基础,涉及最核心的知识体系和最基本的框架结构。《国家标准》将公民知识概括整合为五大核心主题。主题一是“什么是公民生活、政治和政府”,具体议题有公民生活、政治及政府的基本内涵,政府存在的必要性、目的职能、不同形式及其特点,宪法的本质和目的,宪法与政府的关系,宪政政府的必要性及具体运行等问题。要求学生在学习和理清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基础上,理解美国民主政治的基础,认识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主题二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是什么”,主要涉及美国宪政政府的历史、哲学、法律、经济基础,美国社会的本质特征及其多样性,美国政治文化中的价值观及原则,以及美国宪政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等。主题三是“宪政政府如何体现美国民主的目标、价值观和原则”,要求学生了解美国宪政政府的权利和责任是如何分配、共享和牵制的,联邦政府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责、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各种法律在美国宪法体系中的地位,美国政治体系如何为公民参与提供选择等。主题四是“美国与其他国家、与世界事务存在何种关系”,具体包括了解世界政治的运转状况,美国政治体系和宪法赋予政府的外交权力与外交目的的方法,美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当代政治、人口与环境发展对世界的影响等。主题五是“公民在美国民主社会中扮演何种角色”,要求学生知晓何为公民以及宪政民主体制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维系和改进美国宪政民主需要何种公民品格,公民如何参与民主生活等。五个核心主题相互关联,构建了公民学课程基本的学习要求与内容体系。 (二)公民技能
公民技能是公民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履行公民义务必须具备的能力。《国家标准》提出,公民技能包括智力技能和参与技能两方面。智力技能即进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具体要求学生“能对某一政治问题或公共事件进行批判性的思考,能自主掌握识别、描述、解释、评估、选择立场、辩护等具体方法”[6]。智力技能由低到高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识别与描述,即能对涉及公民或政治的相关事件进行识别归类,能对政治机构的功能、目标和过程进行描述等。其次是解释与分析,即能相对客观地解释政治事件的原因及意义,理性分析事实与观点、手段与目的,以及政府行为、立场、目的及其原因。最后是评估事件和问题、表明立场并进行辩护,即能就政府行为、政治事件和公共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表明立场并为自身立场展开论证和辩护。如学生可以对学校祈祷、医疗保障以及政府在具体事件中的职责等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
参与技能指公民有效、负责任地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应具备的能力,具体包括合作技能、关注技能和影响技能。合作技能即公民之间通过建立联盟、协商等和平方式处理冲突、寻求合作的能力,如学生在学校中可以通过小组合作等方式参与学校公共问题的讨论及决策。关注技能即对政府处理社会问题及其政治过程进行密切关注和追踪,如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知晓公共事件的进展,通过演讲、听证、参与讨论监督政府行为等。影响技能即通过各种渠道影响事态发展、表达自身立场的能力。如通过集会、游说、投票等方式就某一事件表达意愿,通过在利益集团、政党和社会组织中发挥作用,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等。公民技能是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工具,学校应给学生设置具体的社会情境,培养其进行批判性思考、判断以及寻求合作、持续关注和影响的能力,从而为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作好准备。
(三)公民品性
《国家标准》强调公民学课程在教授公民知识、训练公民技能的同时,也应培养良好的公民品性。公民品性包括个体品性和公共品性两个层面。个体品性主要涉及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自律、尊重个体价值和尊严、具有同情心、能倾听他人意见、善于与他人商讨等方面,公共品性包括遵守法律、懂得礼仪、学会处世、协商和妥协等维度。[7]公民品性的培养有助于学生个体有效和负责任地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有助于推进美国政治民主生活的持续发展。《国家标准》同时指出,学生公民品性的养成需要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中不断学习和体验,是三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美国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的实施及影响
美国实行教育分权制度,国家层面的公民学课程标准并不具备强制力,但随着联邦政府加大对地方教育的干预,《国家标准》日渐成为各州公民学课程标准的指导蓝图,在实践中指导、规范着各州公民学课程标准的制定。基于《国家标准》的核心要义,各州教育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州级公民学课程要求和标准。如1995年阿拉斯加州在出台的《社会科框架》中针对政府/公民核心学科规范公民教育的内容和框架;1996年纽约州在《社会科学习标准》中制定了公民教育实施方案,其核心内容领域就是公民学;199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公立学校历史—社会科学内容标准》规定了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2003年马萨诸塞州《历史与社会科学框架》的公民学内容基本与《国家标准》一致;“密歇根、伊利诺伊等州级社会科课程标准的公民学部分完全采纳了《国家标准》的内容框架”[8]。截至2012年,全美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均将公民学纳入中小学核心课程体系并颁布了相应的州级课程标准,许多州还根据课程标准的实施和反馈进行多次修订。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州课程标准及大纲颁布的时间、使用的名称、内容的详尽程度、组织模式和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各州课程的基本内容都涉及公民、国家、政府、宪法、宪政、公民、价值观等核心知识,都与《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同时,作为美国历史上唯一的国家层面的公民学课程标准,《国家标准》在为公民学课程内容提供指导框架的同时,也为公民学教材的编纂及修订提供了规范和依据。《国家标准》颁布后,皮尔逊集团(Person Group)、霍顿·米夫林出版公司(Houghton Mifflin Company)和哈考特教育出版公司(Harcourt Education)等根据《国家标准》的核心内容发行了全国通用教材,同时根据各州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进行调整和修订,以形成适用于不同州的教材版本。通常而言,各州教育行政机构会对不同版本的教材进行审核,为了给学区及学校提供内容丰富的教材,各州一般会通过多个版本的教材。其中,霍顿·米夫林出版公司、哈考特教育出版公司等机构发行的教材在各学区使用率较高。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家出版公司发行的教材,其核心的知识体系及框架都是以《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加以拓展的。
最后,《国家标准》为实施学生学业成绩评估和教学评估提供了参照标准。美国教育标准化运动之前,公民学领域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州公民教育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NAEP曾开展过多次公民学评估,但由于没有统一标准,评估“主要局限于对部分地区不同阶段学生的公民学学业成绩的测评,无法进行不同地区的横向比较”[9]。《国家标准》颁布后,NAEP在1996年及之后的评估中以《国家标准》为学科范本,参照其中提及的核心主题和基本技能建构了全美公民教育评估框架,具体测评内容同样涉及公民知识、技能和品性三个维度。NAEP基于《国家标准》的评估体系的确定,有助于评估全美各州公民学课程的实施成效,同时有助于在不同学校及地区之间开展公民学教学质量横向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各自的利弊,相互交流,共同促进公民学课程教学的进步和完善。
四、对我国公民教育课程设计的思考
美国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及其实践运用集中反映了美国公民教育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体现了美国政治文化的要求以及试图传承的政治原则和价值观念,同时也遵循了课程开发及研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实现了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对我国公民教育课程设计不无裨益。 首先,把握公民教育课程的系统性,构建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品性三位一体的目标和内容体系。公民知识、公民技能与公民品性是公民教育课程的三大内容要素。公民教育课程的设计可以学生所在年级或所处学习阶段为线索,将主要学习内容相应地分为知识、技能和品性三大核心模块,而且应体现三者之间内在的密切关系。公民知识是公民学习的基础,是参与政治和社会实践的前提,公民技能是将公民知识转化为公民实践体验的重要工具和有效方式,公民品性是公民知识学习和公民实践技能内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公民教育课程及教学应注重公民知识传授、公民技能训练和公民品性养成三者的有机统一。
其次,针对公民教育课程的衔接性,构建小学—中学—大学连贯一体的课程体系。研究表明,青少年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关键时期是基础教育阶段。《国家标准》和大部分州级标准都从整体上构建了 K-12基础教育阶段公民教育完整的课程体系。同时“兼顾不同年级水平学生的认知发展特征,根据学生所在年级设置不同的目标和内容,体现了教育目标及内容的发展性和渐进性,以及不同阶段学习目标及内容的有效衔接”[10]。我国进行公民教育课程设计时,也将面临构建小学、中学乃至大学课程体系一体化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应立足于青少年学生在不同成长时期的认知规律和学习特点,整合当前的小学德育课程、中学品德及政治课程、大学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内容和课程资源,一方面从整体上规划课程体系和总体教育目标,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学习阶段设计相应的具体目标和内容,确保课程教学时序上的连贯性和衔接性,构建基础教育阶段连贯一体的课程体系,从而推动公民教育实践持续、深入发展。
再次,考虑公民教育课程的灵活性,课程体系应兼顾国家统一性和地方多样性。《国家标准》尽管不具备强制性,但事实上已成为各州制定课程标准的指导蓝图和重要参考。同时,《国家标准》关于不同阶段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最低标准规定,为各州开发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公民教育课程预留了空间,从而确保公民教育课程的丰富性和灵活性。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及开放程度等方面存在分化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公民教育发展水平亦已体现出地区、城乡、民族等多个层面的差异。因此,我们在制定全国性公民教育课程标准和内容体系时,首先应注重国家层面的统一性和指导性,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兼顾地方发展的多样性,为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发特色课程留有一定空间,从而更好地增加课程活力和有效性。
最后,体现公民教育课程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一致性,建立和完善公民教育课程评价体系。美国公民学课程国家标准为评价公民学课程的实施成效及学生学业成就提供了评估框架和重要依据,有效地促进了公民学课程的实施和改进。我国在设计公民教育课程时亦应建立知识、技能和品格相统一的多维公民教育课程评价体系,可以立足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标准,进一步廓清各年段学习内容的结构布局及达到标准的界定,同时将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和品格目标作为测评的基本维度,注重课程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一致性,以更好地提高公民教育的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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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