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助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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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又要根据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人民调解中存在的新问题,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开拓工作方法,整合系统资源,做好信息研判,强化矛盾调解,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深化舆论宣传,全面推进“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的领域和空间,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服务。
  关键词 创新 矛盾调处 助推 经济社会
  作者简介:陈召强,徐州市政协委员、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证券、环境法、社会管理等。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08-03
  一、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面临着群体事件高发的态势,恶性突发事件层出不穷。长期以来社会矛盾的累积、国内通货及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的严峻经济形势、加之国际政治动荡不安局势,如南海问题、中东战乱问题、钓鱼岛问题等等,这一切都对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可预知的变数。大范围的动荡不会发生,但局部、小规模突发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定会发生,如2012年7月“启东群体事件”。
  目前,我市(徐州市)社会矛盾形势也不例外。2011年5月13日下午,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健全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要使经济社会在稳定中发展,就要做好社会管理创新,而要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据此,不断深入创新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便是稳步推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力保障。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构建大调解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趋于多样化,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矛盾的复杂性,使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管理面临着极大地考验。影响社会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民间纠纷呈现很多新的特点,如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纠纷增多,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等。
  1.常见社会矛盾。以徐州为例,2010年度、2011年度,全市各级法院每年受理一审案件均达10万件之多,110报警平台年接听报警电话达1000万件之多,这些数字即说明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巨大。各类型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凸显,如2011年四季度的各类型社会矛盾纠纷有如下特点:(1)物业纠纷出现异常增长。同比增长10倍多,环比增长5倍有余:(2)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情况突出;(3)交通赔偿纠纷表现较为集中,2011年第四季度比第三季度增长了79.92%:(4)合同类纠纷凸显,合同纠纷与生产经营纠纷(以生产销售合同纠纷为主要表现形式)已占据纠纷总量的7.31%,成为继婚姻家庭、邻里和房屋宅基地纠纷之后的第四大类纠纷;(5)劳动争议、农民工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出现季节性增长:(6)征地拆迁纠纷有所抬头,环比上升了140.24%。这些问题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长久的不利影响。
  2.重点、热点社会矛盾。当前,呈爆发趋势的“挤兑”、“跑路”、“倒闭”等等崩盘现象,引发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及上访事件,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较大。除民间借贷案件剧增外,非法集资案件也频频发生。以江苏某市为例,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2008年为4435件,2011年增至8807件,3年间增长了约98.6%;就非法集资案件而言,全市检察系统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涉及256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177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07年为3件6人,2010年为61件82件,4年间分别增加了19.3倍和12.6倍。
  总体而言,非法集资呈现出以下新动向:
  一是专业化。集资行为由过去的以“个人名义”进行,发展为以“公司名义”专业化运作,这些集资公司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往往在工商局以担保、典当等业务形式进行登记注册,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有些甚至还获得“诚信企业”等称号,使得这些集资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而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抱着确保资金安全的希望,选择将资金投入这些看起来更专业更可靠的集资公司。
  二是许诺以高息、欺骗性大。以江苏某市为例,自2011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数十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6.84%。两者利息相比,差距悬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容易受到诱惑。
  三是集资行为公开化。很多担保公司公然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打出“年收益XX”的广告,宣传范围大,投资者由过去的“亲朋好友”的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使得集资向“银行”类型发展,投资者“送钱上门”,集资者“坐地收银”,用款者“主动求贷”。
  四是集资范围更大、人员更广。公开化带来的直接就是更多人知悉和参与。在地域范围上表现为,民间借贷已从两年前的江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等内陆地区,甚至是很多欠发达乃至贫困地区。在产业范围上表现为,从制造领域扩展到商贸领域甚至普通家庭。在人员范围上表现为,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甚至一些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
  三、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创新——以“徐州人民调解样本”为视角
  面对新的形势,让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应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开拓工作方法,努力拓展化解矛盾的领域和空间。   2011年,徐州市司法局组织精干力量,成立“徐州市司法局矛盾调解中心”,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整合系统资源,完善12348热线基础设施。已将12348热线由“法律援助中心”整转进入“社会矛盾纠纷12348调处指挥中心”,设立接线大厅,升级接线系统,将接线坐席增加至6个,聘请10名资深律师24小时轮值接线,解答群众咨询和分流调处矛盾纠纷。各县市区“12348热线”同步转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值班接线。市与各县市区12348专线联网,已建立成“两级解答、三级服务、内外联动、协调解决”的规范网络体系。
  2.做了信息研判,强化矛盾纠纷的预警功能。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理念,加强了隐患登记梳理和处置,徐州市与各县市区12348热线接处的案件,实时录入系统平台,连同调处中心定期排查的社会矛盾纠纷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建立矛盾纠纷数据库,对矛盾纠纷隐患按照事态缓急和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分为黄、橙、红三级管理。针对重点领域、多发矛盾、敏感问题、突发案件、重大隐患等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或责任部门发出预警建议书。
  3.强化矛盾调解,落实12348热线下调解服务。(1)健全了电话接报分流交办制度。发现矛盾纠纷快速作出反应,即时分流、现场调处,变事后调处为事前疏导预防、事中上门调处和事后回访落实,极大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时效性。(2)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网络。以12348平台建设为主线,推行网格化排查模式,加强调解员和调解信息员队伍建设,按照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五标准配备专职调解员,按照千分之三标准配备调解信息员。(3)加强了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多发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率100%。(4)提高了矛盾纠纷调解质量。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着力提升调解实战能力。选聘组建矛盾纠纷调解“专家组”,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和群体性事件。(5)建立了考核奖惩机制。加强调解员、信息员工作考核,创新实施招标调解、以案定补等方式,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切实做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消除在好。
  4.开通12348官方微博,在线接受公民咨询求助。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以“徐州12348”为用户名在新浪、腾讯、网易、搜狐、凤凰、人民六大网站上分别开通了官方微博并且通过官方认证。全市11个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12348热线全部在新浪网和腾讯网上建立起了自己的微博门户。使用统一的头像、统一格式的用户名、统一的一句话简介,构建起了以市12348热线微博为龙头、以各县市区12348热线微博为主干的特色微博群。
  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成立以来,社会矛盾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果非常明显。以2011年度案件为例,2011年度,市各调解组织接待群众19535批次41753人,受理纠纷17044件,调解成功16930件,调处成功率99.33%,为徐州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调处机制的不足之处
  (一)对人民调解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实际运作中,一些街镇、职能单位的领导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看法上存在偏差,有的只是按要求发个文,挂个牌,只图一个表面,没有实实在在地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二)人民调解协作领域有待加强
  未有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配合长效的大调解机制。例如实践中,人民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的整合度不高。现阶段大量的治安、轻伤害案件还是由公安部门独立调解为主,人民调解参与程度低。人民调解和公安行政调解还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工作制度。
  (三)基层调解组织网络体系需进一步健全
  “人民调解工作室”仅有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还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在矛盾纠纷的预防上下功夫。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的预测、预警、预防、排查、调处调解组织体系。
  (四)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为少数调解员法律素质不高,在调解中往往是凭经验、讲威信,调解方法简单、陈旧,调解技巧不足。面对复杂的民间纠纷,如果无法做到依法调解,必然影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人民调解的威信。
  五、创新调处机制的建议
  新时期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以提高调解质效为核心,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1.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深化舆论宣传。一是规范制度,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二是规范调解,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三是规范调解文书,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四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调频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2.不断拓宽调解协作领域。一是完善调解对接机制。完善公调对接和诉调对接机制,重点加强与公安部门、法院部门的资源整合,实现人民调解12348热线与110的技术联接与工作对接,深入开展基层司法所与基层法庭的“庭所共建”活动,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良好对接。不断探索以“涉检信访息诉和解”、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环节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为主要内容的检调对接工作。另外需,加强与其他民生类服务热线的技术及工作流程对接,有效整合民生服务和社会维稳资源,如政府12345热线、市妇联12338热线。
  3.全面推进“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要按照“科学建置、责任落实、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制定工作意见,建立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调解机制,确保调解组织全面覆盖城乡每一个角落,不留死角,划网有人,明确责任,快速反应,要至少做到“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被发现在初起之时、努力化解在苗头阶段。
  4.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准入退出机制,对专职调解员的聘用要进行入门考核、统一发证,持证上岗,明确考核奖惩标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责任感。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定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意见,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的、内容、对象、时间、形式以及组织、指导、考核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规范,固定培训程式。
  5.加强重点热点领域矛盾纠纷调处。如前文所述,要有针对性的加强物业、农村婚姻家庭、交通赔偿、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类矛盾纠纷的调处。特别是因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各类矛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金融机构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专项调处机制,运用多种调解手段解决当前呈爆发趋势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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