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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往往习惯于在事发末端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社会稳定问题,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建立长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也总是由政府执法部门冲在第一线,用行政化的方法和手段来管理社会,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实践表明,这种“重打轻防”、“政府包揽”的治理方式虽能产生一定的短期效应,但往往治标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