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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通过举例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内部退养;提前退休;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尤其是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为了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而进行冗余人员分流,内部退养或提前退休将成为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一种常态化现象。与两者相关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在实务当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理解误区。本文从内退和提前退休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具体的计算当中,是将个人提前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以计算出来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一次性补偿收入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3500元的免征额以后确定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税额。
举例:陈某于今年1月办理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还差24个月,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24000元。当月从用人单位取得工资为3600元,王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找税率:将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办理内退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进行平均,再将平均数与当月取得的工资合并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出适用税率。
24000/24(平均结果) 3600(当月工资)-3500(免费征额)=11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二)当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24000 3600-3500)*3%-0=723(元)。
(三)次月起至正式退休之間如果重新就业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也要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属于离退休工资规定的免税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的计算当中,是将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以计算出来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平均数减去3500的免征额确定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确定出单位平均应纳税额,再将单位平均应纳税额乘以总的月份数单独计算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举例1:陈某于今年1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还差24个月,取得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24000元。当月从用人单位取得工资为3600元,陈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找税率:将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办理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24000/24(平均结果)=1000(元) <3500 (元),
因此陈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陈某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
将96000/24=4000,找税率为5%,则陈某这笔补偿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5%-0]*24=600元
(二)办理退休当月的工资4000元收入单独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后至正式退休,每月取得4000元工资属于免征所得(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一)收入性质不同。内部退养并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只是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内部退养至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间取得的收入,要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提前退休是是满足定条件下办理的正式退休手续。两者的补偿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必须按国家税收规定进行,本无纳税筹划的可能。
(二)计算方法不同。内部退养并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因为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要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内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办理正式退休之间按月取得的生活费也要按月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提前退休是指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就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因此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理提前退养手续后取得的收入便属于退休工资,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收负担不同。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要远远低于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交个人所得税,而提前退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计算,这样就造成在一次性补偿收入和当月工资、薪金完全相等的情况下,因并入和不并入当月工资,造成适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不同,进而造成最终应纳税额的不同。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第58号文件。
(作者单位:陕西省安康市财政局)
关键词:内部退养;提前退休;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尤其是供给侧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为了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而进行冗余人员分流,内部退养或提前退休将成为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一种常态化现象。与两者相关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在实务当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理解误区。本文从内退和提前退休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具体的计算当中,是将个人提前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以计算出来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一次性补偿收入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3500元的免征额以后确定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税额。
举例:陈某于今年1月办理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还差24个月,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24000元。当月从用人单位取得工资为3600元,王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找税率:将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办理内退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进行平均,再将平均数与当月取得的工资合并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确定出适用税率。
24000/24(平均结果) 3600(当月工资)-3500(免费征额)=11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二)当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24000 3600-3500)*3%-0=723(元)。
(三)次月起至正式退休之間如果重新就业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也要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属于离退休工资规定的免税所得,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的计算当中,是将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以计算出来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平均数减去3500的免征额确定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确定出单位平均应纳税额,再将单位平均应纳税额乘以总的月份数单独计算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举例1:陈某于今年1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还差24个月,取得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24000元。当月从用人单位取得工资为3600元,陈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找税率:将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办理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24000/24(平均结果)=1000(元) <3500 (元),
因此陈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陈某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
将96000/24=4000,找税率为5%,则陈某这笔补偿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5%-0]*24=600元
(二)办理退休当月的工资4000元收入单独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后至正式退休,每月取得4000元工资属于免征所得(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内部退养和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一)收入性质不同。内部退养并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只是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内部退养至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之间取得的收入,要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提前退休是是满足定条件下办理的正式退休手续。两者的补偿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必须按国家税收规定进行,本无纳税筹划的可能。
(二)计算方法不同。内部退养并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因为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要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内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办理正式退休之间按月取得的生活费也要按月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提前退休是指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就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因此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办理提前退养手续后取得的收入便属于退休工资,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收负担不同。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收入应交个人所得税要远远低于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交个人所得税,而提前退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计算,这样就造成在一次性补偿收入和当月工资、薪金完全相等的情况下,因并入和不并入当月工资,造成适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不同,进而造成最终应纳税额的不同。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第58号文件。
(作者单位:陕西省安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