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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国内政治层面上,还是在多边谈判层面上,美国“迟到”的农业国内支持通报和立场调整对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多哈谈判是否具有预期的积极促进作用呢?
两个月前,记者曾简单介绍了WTO框架下的“综合框架”和“促贸援助”问题。从昨天起,WTO已开始举行第一次促贸援助全球审议会议。借此机会,记者再专门就促贸援助问题做些补充介绍。
“Aid for Trade”直译为“用于贸易的援助”。因为这样听起来不像专有名词,所以最初中国官方将其简称为“贸易援助”。但如果不结合英文原称而单说“贸易援助”四字,很容易让人摸不着头脑。为此,中文的译法后来改为“促贸援助”。不管选择什么样的名称,其所指都是“用于贸易方面、为了贸易而提供或接受的援助”,而且“促贸援助”这一概念又通常特指多边援助。
正如两个月前介绍过的,“促贸援助”作为专有名词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基本上是2005年才提出,至当年底被WTO香港部长级会议所接受,并为启动WTO主导的全球促贸援助工作提供了授权。但“促贸援助”本身并非新鲜事物。经合组织的报告显示,目前多边官方发展援助中的40%是用于贸易方面的。
根据2006年12月确定的路线图,在此次全球审议之前,WTO已经相继在秘鲁、菲律宾和坦桑尼亚等三个亚、非、拉国家举行了三次地区性促贸援助审议会议。通过这三次会议,促贸援助的重要性已经获得普遍共识。本次全球审议的目标主要是总结已经取得的成果,确定今后的工作步骤以及改善对促贸援助的监督与评估。然而,随着促贸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相互关联又难以回避的问题突显出来,一定程度上成为进一步推进促贸援助的障碍。
首先,“促贸援助”的定义和范围不够明确。《香港宣言》只笼统地规定,“促贸援助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增强供给能力和与贸易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贸援助特别工作小组在其报告中建议促贸援助应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贸易政策与法规、贸易发展、与贸易有关的基础设施、生产能力、与贸易有关的调整以及其他与贸易有关的需求。但在实施当中,捐助方都是按照各自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援助范围和捐助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无法核实捐助方的实际出资是否达到了认捐额。
其次,“新的”促贸援助与原已存在的促贸援助难以区分。WTO香港部长级会议使得“促贸援助”在原有零散的促贸援助活动的基础上整合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香港会议另一个更重要的初衷是通过将“促贸援助”概念化来大大提高促贸援助的金额,改善促贸援助的效力。这才是促贸援助的“新”之所在。WTO总干事拉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促贸援助不是要建立新的机制,而是要利用现有的机制,将更多的援助更加有效地用于贸易方面。但本来就有上面提到的定义不明问题,再加上不建立新的独立机制的要求,就使得如何衡量两个“更加”是否得到了实现成为一个难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都担心促贸援助的承诺最终无法兑现。
再次,促贸援助具体怎样实施仍然是个问号。不同的研究报告都显示现有的促贸援助存在资金不足、人力匮乏、管理不善等等诸多问题,援助机构与受援方的优先要求也常常不同,难以协调。新的促贸援助必须研究如何克服现有缺点的课题。而且,既然不建立新的机制,新的捐款如何提供,受援方如何提交新的申请?如果这些都按照现有规则操作,就难以保证不犯和以前同样的错误。
最后,促贸援助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监督与评估,这也是此次全球审议会议的三大目标之一。简而言之,监督与评估的主要任务就是考查花了多少钱、做了什么项目、效果怎么样。只有建立一个好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才能保证对促贸审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对其不断进行改善。在目前各个机构各自为政而又不建立新机制的情况下,如何能够通过协调来对所有的促贸援助进行监督与评估,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希望全球审议起码能够对以上问题给出部分的答案或者对解决问题提出一定的思路。
两个月前,记者曾简单介绍了WTO框架下的“综合框架”和“促贸援助”问题。从昨天起,WTO已开始举行第一次促贸援助全球审议会议。借此机会,记者再专门就促贸援助问题做些补充介绍。
“Aid for Trade”直译为“用于贸易的援助”。因为这样听起来不像专有名词,所以最初中国官方将其简称为“贸易援助”。但如果不结合英文原称而单说“贸易援助”四字,很容易让人摸不着头脑。为此,中文的译法后来改为“促贸援助”。不管选择什么样的名称,其所指都是“用于贸易方面、为了贸易而提供或接受的援助”,而且“促贸援助”这一概念又通常特指多边援助。
正如两个月前介绍过的,“促贸援助”作为专有名词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基本上是2005年才提出,至当年底被WTO香港部长级会议所接受,并为启动WTO主导的全球促贸援助工作提供了授权。但“促贸援助”本身并非新鲜事物。经合组织的报告显示,目前多边官方发展援助中的40%是用于贸易方面的。
根据2006年12月确定的路线图,在此次全球审议之前,WTO已经相继在秘鲁、菲律宾和坦桑尼亚等三个亚、非、拉国家举行了三次地区性促贸援助审议会议。通过这三次会议,促贸援助的重要性已经获得普遍共识。本次全球审议的目标主要是总结已经取得的成果,确定今后的工作步骤以及改善对促贸援助的监督与评估。然而,随着促贸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相互关联又难以回避的问题突显出来,一定程度上成为进一步推进促贸援助的障碍。
首先,“促贸援助”的定义和范围不够明确。《香港宣言》只笼统地规定,“促贸援助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增强供给能力和与贸易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贸援助特别工作小组在其报告中建议促贸援助应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贸易政策与法规、贸易发展、与贸易有关的基础设施、生产能力、与贸易有关的调整以及其他与贸易有关的需求。但在实施当中,捐助方都是按照各自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援助范围和捐助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无法核实捐助方的实际出资是否达到了认捐额。
其次,“新的”促贸援助与原已存在的促贸援助难以区分。WTO香港部长级会议使得“促贸援助”在原有零散的促贸援助活动的基础上整合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香港会议另一个更重要的初衷是通过将“促贸援助”概念化来大大提高促贸援助的金额,改善促贸援助的效力。这才是促贸援助的“新”之所在。WTO总干事拉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促贸援助不是要建立新的机制,而是要利用现有的机制,将更多的援助更加有效地用于贸易方面。但本来就有上面提到的定义不明问题,再加上不建立新的独立机制的要求,就使得如何衡量两个“更加”是否得到了实现成为一个难题。很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都担心促贸援助的承诺最终无法兑现。
再次,促贸援助具体怎样实施仍然是个问号。不同的研究报告都显示现有的促贸援助存在资金不足、人力匮乏、管理不善等等诸多问题,援助机构与受援方的优先要求也常常不同,难以协调。新的促贸援助必须研究如何克服现有缺点的课题。而且,既然不建立新的机制,新的捐款如何提供,受援方如何提交新的申请?如果这些都按照现有规则操作,就难以保证不犯和以前同样的错误。
最后,促贸援助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进行监督与评估,这也是此次全球审议会议的三大目标之一。简而言之,监督与评估的主要任务就是考查花了多少钱、做了什么项目、效果怎么样。只有建立一个好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才能保证对促贸审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对其不断进行改善。在目前各个机构各自为政而又不建立新机制的情况下,如何能够通过协调来对所有的促贸援助进行监督与评估,也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希望全球审议起码能够对以上问题给出部分的答案或者对解决问题提出一定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