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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已然很高,农村经济发展必然要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更需要把国际经济的新特点与中国农村的实际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当前农村社会结构与农业经济的组织方式和农业经济发展三者关系的初步分析作基础,提出了现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农业经济的组织方式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322-01
目前我国的农村,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相互配合的金融体系。但是,近年来,中国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模式也产生了很大的分化:一是发达地区农村的城市化,二是部分发达和某些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三是大量中西部地区有竞争力的劳动力输出而保留少量必要劳动力在本乡本土从事农业,四是贫困地区的传统农业维持简单再生产。
一、农村经济发展的多种方式
(一)强化农村金融支持,合理选择农村金融模式
目前我国的农村,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相互配合的金融体系。按照现阶段国际经济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情况,发展微小型金融机构,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是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需要,更是选择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和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
(二)解决农村生产和土地问题,保证农村经济安全发展
近几十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大力发展本国的工业产业。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征用了大量的农民土地来建设工业园区,农民种田又因得不到政府的补贴而只亏不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三)做好区域经济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发展
在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情况下,中国将进入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时期,从总量经济看,我国的农业产值比重将下降到GDP的10%左右,农村人口将下降到全部人口的1/3左右,城市中越来越多的新增就业机会,将给农村经济的集约化发展提供越来越多的机会。就农村本身而言,在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背景之下,当前要夯实我国农村的经济基础,应重点关注五大领域:第一是建设新农村。第二是改善以县乡为基础的农村公共服务。第三是改善农村生态资源环境,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节能节水节地、循环经济示范等内容予以高度重视。
(四)解决农村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整体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所以取得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亿万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了。
二、农村社会结构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县、乡、镇政府、村两委会、农户之间的关系
当前我国农村现实社会关系中的核心内容。在如何推进本区(县)域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县、乡、镇政府、村两委会、农户三者之间的关系怎样,是制约一定区(县)域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那么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当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处于怎样的结构状态时,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对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形成,才是起促进作用,反之,则必然会起阻碍作用。
经济学界认为,农村中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主体应该是农户、而不应该是县、乡政府。从一般意义上讲,也不应该是村干部。因此,可以认为,在县、乡、镇政府、村两委会、农户三者关系中,农户自主决定自己各种农业生产资源投向的权力越大,这种三者关系的状态就越“好”,就越有利于农村中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反之,农户自主决定其资源投向的权力越小,三者关系就越处在“不好”的状态。
近年来,以龙头企业、示范基地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农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政府也鼓励诸如“公司 农户”、“公司、基地 农户”、订单农业,以及农户间的经济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济的组织方式发展。各种新型农业经济的组织方式的出现,反映了长期以来分散经营的普通农户希望通过组织起来应对市场压力的内在需求。
“经济合作组织 农户”、“龙头企业 农户”“、示范基地 农户”等等旨在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也逐渐成为当前农村社会关系中新的序列,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农村社会中的第三种关系。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户之间是否能构成稳定的技术服务与被服务相互关系,对每一个农户的农业生产是否能够真正增收,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并且,由于农户缺乏技术支持而产生的农产品品质不高,又会导致农户与龙头公司、与示范基地、与合作组织之间关系的矛盾,严重的可能引发社会冲突。从宏观上看,这个问题不解决,国家关于农业种植结构区域性调整的总体规划也只会是纸上谈兵。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政府通过各级财政渠道对农业技术支持问题进行投入,也并没有解决这样一些必须考虑的问题,即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之间如何形成和谐、稳定、能持续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问题。从理论的角度看,通过设置适当的“权利———义务”系统,均衡双方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使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户的权益都能够基本得以实现,是贯彻始终的关键问题。
(二)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县、乡、村与农户的关系问题。当前的现实情况是,计划体制时期形成的忽略广大农户利益的价值取向,在仍未得到明显改变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支撑下,依然主导着县、乡、村干部的行为方式。资源配置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然集中在县、乡、村干部手中。而另一方面,自农业经济体制转型以来,随着市场机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逐步渗透,培育了广大农户作为独立市场经营主体、要求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但由于当前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户在农村社区中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普通农户的经济行为经常受到来自乡镇、村干部行政权力的干预。这就使得经济体制转型所要求的农业生产资源配置权向市场经营主体分散的局面一直难以实现。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就是还土地于农民,充分调动农户的农业生产积极性。通过农村经济体制转型,政府退出对农业经济的直接计划指令和计划调节,让市场来有效地配置农业生产资源。
那么,农户怎样才能获得自主支配其农业生产资源的权力呢?我认为,必须通过削弱县、乡行政和村干部直接指挥农户经济行动的权力。或者说,必须赋予农户有能力不服从县、乡、村直接经济干预的法定的权利。重新调整县、乡、村、农户之间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系统,是整合县、乡、村与农户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保证普通农户真正获得自主支配其农业资源权力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李春光.论农村社会结构对农业经济的影响[J].科技创业,2005,9.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关键词: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322-01
目前我国的农村,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相互配合的金融体系。但是,近年来,中国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地区的经济增长模式也产生了很大的分化:一是发达地区农村的城市化,二是部分发达和某些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三是大量中西部地区有竞争力的劳动力输出而保留少量必要劳动力在本乡本土从事农业,四是贫困地区的传统农业维持简单再生产。
一、农村经济发展的多种方式
(一)强化农村金融支持,合理选择农村金融模式
目前我国的农村,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民间金融相互配合的金融体系。按照现阶段国际经济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情况,发展微小型金融机构,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是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需要,更是选择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和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
(二)解决农村生产和土地问题,保证农村经济安全发展
近几十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大力发展本国的工业产业。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征用了大量的农民土地来建设工业园区,农民种田又因得不到政府的补贴而只亏不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三)做好区域经济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发展
在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情况下,中国将进入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的时期,从总量经济看,我国的农业产值比重将下降到GDP的10%左右,农村人口将下降到全部人口的1/3左右,城市中越来越多的新增就业机会,将给农村经济的集约化发展提供越来越多的机会。就农村本身而言,在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背景之下,当前要夯实我国农村的经济基础,应重点关注五大领域:第一是建设新农村。第二是改善以县乡为基础的农村公共服务。第三是改善农村生态资源环境,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治理、节能节水节地、循环经济示范等内容予以高度重视。
(四)解决农村现实问题,维护农民整体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所以取得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亿万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了。
二、农村社会结构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县、乡、镇政府、村两委会、农户之间的关系
当前我国农村现实社会关系中的核心内容。在如何推进本区(县)域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县、乡、镇政府、村两委会、农户三者之间的关系怎样,是制约一定区(县)域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那么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当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处于怎样的结构状态时,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对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方式的形成,才是起促进作用,反之,则必然会起阻碍作用。
经济学界认为,农村中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主体应该是农户、而不应该是县、乡政府。从一般意义上讲,也不应该是村干部。因此,可以认为,在县、乡、镇政府、村两委会、农户三者关系中,农户自主决定自己各种农业生产资源投向的权力越大,这种三者关系的状态就越“好”,就越有利于农村中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反之,农户自主决定其资源投向的权力越小,三者关系就越处在“不好”的状态。
近年来,以龙头企业、示范基地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农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政府也鼓励诸如“公司 农户”、“公司、基地 农户”、订单农业,以及农户间的经济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济的组织方式发展。各种新型农业经济的组织方式的出现,反映了长期以来分散经营的普通农户希望通过组织起来应对市场压力的内在需求。
“经济合作组织 农户”、“龙头企业 农户”“、示范基地 农户”等等旨在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也逐渐成为当前农村社会关系中新的序列,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农村社会中的第三种关系。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户之间是否能构成稳定的技术服务与被服务相互关系,对每一个农户的农业生产是否能够真正增收,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并且,由于农户缺乏技术支持而产生的农产品品质不高,又会导致农户与龙头公司、与示范基地、与合作组织之间关系的矛盾,严重的可能引发社会冲突。从宏观上看,这个问题不解决,国家关于农业种植结构区域性调整的总体规划也只会是纸上谈兵。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政府通过各级财政渠道对农业技术支持问题进行投入,也并没有解决这样一些必须考虑的问题,即农业技术人员与农户之间如何形成和谐、稳定、能持续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问题。从理论的角度看,通过设置适当的“权利———义务”系统,均衡双方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使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户的权益都能够基本得以实现,是贯彻始终的关键问题。
(二)我国农村社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县、乡、村与农户的关系问题。当前的现实情况是,计划体制时期形成的忽略广大农户利益的价值取向,在仍未得到明显改变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支撑下,依然主导着县、乡、村干部的行为方式。资源配置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然集中在县、乡、村干部手中。而另一方面,自农业经济体制转型以来,随着市场机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逐步渗透,培育了广大农户作为独立市场经营主体、要求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但由于当前农村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户在农村社区中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普通农户的经济行为经常受到来自乡镇、村干部行政权力的干预。这就使得经济体制转型所要求的农业生产资源配置权向市场经营主体分散的局面一直难以实现。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就是还土地于农民,充分调动农户的农业生产积极性。通过农村经济体制转型,政府退出对农业经济的直接计划指令和计划调节,让市场来有效地配置农业生产资源。
那么,农户怎样才能获得自主支配其农业生产资源的权力呢?我认为,必须通过削弱县、乡行政和村干部直接指挥农户经济行动的权力。或者说,必须赋予农户有能力不服从县、乡、村直接经济干预的法定的权利。重新调整县、乡、村、农户之间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系统,是整合县、乡、村与农户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保证普通农户真正获得自主支配其农业资源权力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李春光.论农村社会结构对农业经济的影响[J].科技创业,2005,9.
[2]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