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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一则关于“三少男轮流殴打一少年”的视频在网上疯传。
与此同时,北京市高院公布了关于全市未成年案的最新数据:在去年的1734件未成年民事案中,校园侵权案数量明显上升。而近5年来,共有 440名未成年人受伤,甚至死亡!
特邀专家 王 永
北京房山法院少年法庭法官
新闻聚焦
校园案之
打架斗殴
聚众斗殴被持刀刺死
15岁的林南在北京某学校读书,作为住宿生的林南,在一个周五的上课时间,独自离开学校参与了一起校外聚众斗殴事件,并在此过程中被人持刀刺死。
事发后,林南的亲属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校方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林南在上课期间离校,应对林南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要求校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但校方觉得聚众斗殴发生在校外,因此不应承担赔偿。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林南在住校期间,在本该上课的时段,在毫无监管阻拦的情形下离开学校参与聚众斗殴致死,校方存在管理疏漏,应对林南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最终判决校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学生聚众斗殴是一种很严重,也很恶劣的伤害行为,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
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小孩受到殴打,往往会将整个家庭牵涉进来,受伤害的一方家长会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找学校、报警,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所以,未成年人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如果我们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约束自己的语言和行为,就会减少很多麻烦,自己也能不断走向成熟。
校园案之
同学打闹
中学生打闹被坐断腿
郑亮和陈立是两名初中生,他们在课间休息时互相追赶打闹,其间陈立不慎摔倒,恰好坐在了郑亮的腿上,导致郑亮左腿受伤骨折。
事发后,郑亮住院治疗20余天,共花医疗费4.7万余元。据医院诊断,郑亮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而陈立的家长支付给郑亮2.9万元医疗费后,不愿继续赔偿。协商未果后,郑亮的家长将陈立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14万余元。
法院认为,郑亮和陈立作为初中生,事发时均已满14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而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郑亮和陈立的打闹行为,存在管理不力问题。最终,做出判决:郑亮自负50%责任,陈立和学校共同赔偿郑亮各项损失近3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全部事故的56%,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占9成。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盲目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简单说,就是做事“不知深浅、不计后果”。
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碰撞等,往往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虽然这些损害后果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或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笑不能开过了头,必须得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校园案之
体育运动
体育课被砸伤睾丸
齐志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事发当日,齐志与全班同学一起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大家玩扔沙包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同学王俊投掷出的沙包将齐志的睾丸砸伤。
由于一开始只是感觉轻痛,齐志并没在意。但两天过后,齐志感到睾丸剧烈疼痛,无法忍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睾丸附件扭转并住院治疗。
随后,齐志的家长将学校及齐志的同学王俊一起告上法庭并认为:在教学活动中,校方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齐志在正常学习期间受伤,应与被告王俊共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医疗费3000余元。
法院认为:齐志的伤情是在学校体育课上由被告王俊直接造成,王俊是侵权行为人,但因其为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学在安排学生进行扔沙包游戏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承担30%的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元。
法官说法
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由于校园体育伤害具有偶发性和难以预防的特征,有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学校和老师可能也无法完全预防。为了避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伤,除了学校要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之外,同学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当发现体育设施、场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老师进行处理。
此外,在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运动时,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运动量超出身体负荷时,很可能诱发自身疾病,造成不必要的悲剧。特别提醒身体本身患有疾病的同学,在运动过程中,如果感觉到身体不适的话,要及时向老师进行报告。
(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专家观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采访中,王永法官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有了规矩,这个社会才变得安全有序,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作为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要从身边一点一滴做起,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就违反了法律。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着求知与探险的欲望。本来,好奇心是青少年求知上进的动力,但由于青少年身心发育还不成熟,一些青少年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较差,为了寻求新奇、刺激,有时会不顾后果而出现不良行为:学吸烟、看黄色小说,还有一些人甚至经常逃课旷课,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混在一起,这些不良行为既浪费了青少年的宝贵时间,往往还会对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造成伤害。
所以,学校一定要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和法制教育工作,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老师平等对待学生,结合学生天性及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救、互救的知识技能……
未成年人急救指南
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应该将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面对各种未成年案件,“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原则。
第一,处于险境,紧急求援。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时,可通过呼喊、打电话、递纸条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向民警、老师、家长及群众求救。
第二,虚张声势,巧妙周旋。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稳住对方,等待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第三,主动避开,脱离危险。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第四,心明眼亮、记牢特点。遇到坏人侵害时,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
第五,诉诸法律,报告公安。在遇到突发事件或受到严重侵害无法解决时,可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求助。
与此同时,北京市高院公布了关于全市未成年案的最新数据:在去年的1734件未成年民事案中,校园侵权案数量明显上升。而近5年来,共有 440名未成年人受伤,甚至死亡!
特邀专家 王 永
北京房山法院少年法庭法官
新闻聚焦
校园案之
打架斗殴
聚众斗殴被持刀刺死
15岁的林南在北京某学校读书,作为住宿生的林南,在一个周五的上课时间,独自离开学校参与了一起校外聚众斗殴事件,并在此过程中被人持刀刺死。
事发后,林南的亲属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校方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林南在上课期间离校,应对林南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要求校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但校方觉得聚众斗殴发生在校外,因此不应承担赔偿。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林南在住校期间,在本该上课的时段,在毫无监管阻拦的情形下离开学校参与聚众斗殴致死,校方存在管理疏漏,应对林南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最终判决校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学生聚众斗殴是一种很严重,也很恶劣的伤害行为,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
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小孩受到殴打,往往会将整个家庭牵涉进来,受伤害的一方家长会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找学校、报警,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所以,未成年人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如果我们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约束自己的语言和行为,就会减少很多麻烦,自己也能不断走向成熟。
校园案之
同学打闹
中学生打闹被坐断腿
郑亮和陈立是两名初中生,他们在课间休息时互相追赶打闹,其间陈立不慎摔倒,恰好坐在了郑亮的腿上,导致郑亮左腿受伤骨折。
事发后,郑亮住院治疗20余天,共花医疗费4.7万余元。据医院诊断,郑亮左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而陈立的家长支付给郑亮2.9万元医疗费后,不愿继续赔偿。协商未果后,郑亮的家长将陈立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14万余元。
法院认为,郑亮和陈立作为初中生,事发时均已满14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而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郑亮和陈立的打闹行为,存在管理不力问题。最终,做出判决:郑亮自负50%责任,陈立和学校共同赔偿郑亮各项损失近3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全部事故的56%,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占9成。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盲目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简单说,就是做事“不知深浅、不计后果”。
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碰撞等,往往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虽然这些损害后果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或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笑不能开过了头,必须得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校园案之
体育运动
体育课被砸伤睾丸
齐志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事发当日,齐志与全班同学一起上体育课,老师安排大家玩扔沙包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同学王俊投掷出的沙包将齐志的睾丸砸伤。
由于一开始只是感觉轻痛,齐志并没在意。但两天过后,齐志感到睾丸剧烈疼痛,无法忍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睾丸附件扭转并住院治疗。
随后,齐志的家长将学校及齐志的同学王俊一起告上法庭并认为:在教学活动中,校方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齐志在正常学习期间受伤,应与被告王俊共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医疗费3000余元。
法院认为:齐志的伤情是在学校体育课上由被告王俊直接造成,王俊是侵权行为人,但因其为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学在安排学生进行扔沙包游戏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承担30%的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元。
法官说法
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由于校园体育伤害具有偶发性和难以预防的特征,有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学校和老师可能也无法完全预防。为了避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伤,除了学校要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之外,同学们也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当发现体育设施、场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报告老师进行处理。
此外,在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运动时,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与自己体力相适应的锻炼活动。运动量超出身体负荷时,很可能诱发自身疾病,造成不必要的悲剧。特别提醒身体本身患有疾病的同学,在运动过程中,如果感觉到身体不适的话,要及时向老师进行报告。
(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专家观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采访中,王永法官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有了规矩,这个社会才变得安全有序,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作为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要从身边一点一滴做起,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就违反了法律。
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着求知与探险的欲望。本来,好奇心是青少年求知上进的动力,但由于青少年身心发育还不成熟,一些青少年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较差,为了寻求新奇、刺激,有时会不顾后果而出现不良行为:学吸烟、看黄色小说,还有一些人甚至经常逃课旷课,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混在一起,这些不良行为既浪费了青少年的宝贵时间,往往还会对身心健康和个人成长造成伤害。
所以,学校一定要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和法制教育工作,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老师平等对待学生,结合学生天性及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救、互救的知识技能……
未成年人急救指南
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应该将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面对各种未成年案件,“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原则。
第一,处于险境,紧急求援。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时,可通过呼喊、打电话、递纸条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向民警、老师、家长及群众求救。
第二,虚张声势,巧妙周旋。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稳住对方,等待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第三,主动避开,脱离危险。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第四,心明眼亮、记牢特点。遇到坏人侵害时,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
第五,诉诸法律,报告公安。在遇到突发事件或受到严重侵害无法解决时,可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