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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产权,本质上是所有权,从经济学严格意义上讲,应当使用财产所有这样一些概念。产权、所有权都带有法权的含义,是客观存在的所有这样一些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产权问题是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产权制度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所以, 如何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产权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产权
一、引 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关系必须明晰。而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从目前已有的经验看就是公司制度。围绕产权问题, 近几年来, 理论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研究, 提出了各种不同见解。如何正确认识产权问题, 对于产权理论的完善, 从而指导改革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正 文
(一)什么是产权
关于什么是产权, 目前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是将产权定义为各种财产权利的总和,认为,“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凡是财产的所有者以及财产的经营者都是产权主体。”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首先, 从财产归属角度界定产权, 对实践无太多指导意义, 因为实践中“产权不清” 并不是指财产归属不清, 相反, 从所有权角度看,企业财产的归属是十分清楚地被界定的。其次,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中已有明确规定, 各种财产权的内容和归属都十分清楚, 如用产权来代替, 不僅没有必要, 而且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造成混乱。最后, 应特别指出, 上述关于产权的定义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因此, 这种定义是不科学的,也是有害的。
我们认为, 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 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它不能脱离所有权而单独存在。就法人企业而言, 企业所拥有的产权直接来源于出资者的所有权, 企业产权与出资者的所有权是同时存在的一对权利。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而空谈产权是毫无意义的。但是, 并不是说一切所有权都必然产生产权, 或者说并非一切投入经营的财产都有与所有权相对应的产权。何时出现所有权与产权并存的状况, 取决于经济发展程度和企业的存在形态。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就是国营企业, 国有资产直接由国家控制和支配, 国家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又是国有资产的的经营者。在这种体制下, 国有企业的产权同样无从谈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客观上要求经营资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 从而出现了产权问题。可见, 并非一切财产之上都并存着所有权和产权, 只有当所有者的财产交由其它主体经营时, 产权才成为一种必要的权利。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特点和结构
1.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
现在人们对于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大体上有窄派、宽派、中派三种理解。窄派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 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唯一的具体实现形式。宽派主张把各类企业都改革成为现代企业制度, 似乎现代企业制度是唯一的企业制度。中派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我主张通过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来把握现代企业制度。
2.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搞活企业, 必须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重组, 重塑多元化的终极所有者主体。如果仍然是单一的投资主体, 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 只是改换一个名称, 变成为独资公司, 这很可能会“ 新瓶装旧酒, 换汤不换药” 。不但政企永远分不开, 而且还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名声搞臭。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把政企分开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而企业产权多元化、分散化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必要条件。理论上我们不反对独资公司, 因为独资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在实践上, 独资公司只能是一种例外, 是少数。多数企业应当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中几个难点问题及对策
1.政府要尽快转换职能
产权体制改革的关键不在企业本身, 而在政府的职能能否转变。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政府机构,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我国现实情况是, 政府作为国家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 同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又拥有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由于政府的双重身份与双重目标, 必然导致国有企业也是集双重身份, 双重目标于一身。目前政府转换职能的关键是精简机构, 精“ 官” 简政, 还权于企业, 减少对企业的干预。主要职能放在调查研究, 制定规划和政策上, 加强宏观调控。
2.调整产权关系的法律应尽快到位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问题已日趋迫切地显露出来, 虽然目前已颁布了与国有资产关系非常密切的《公司法》、《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但还没有一个严格程序的、权威性的调整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不足, 不仅表现在立法滞后上, 而且也反映在对已颁布的《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及《条例》等执行的不利上。产权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程序需尽快地加强。
总 结
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一种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制度。而产权关系明晰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样, 是界定了每一企业独立的法人所有权。通过对社会资本的清晰界定,才能实现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合理流动及产权转换( 包括对企业本身的买卖), 结合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来改进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
参考文献:
[1]洪虎:《明确企业改革才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企业家》1994.
[2]晓亮:《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问题》.《新视歼侈》1994.
[3]吕东:《落实企业法人时产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墓础》。《经济日报》1995.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产权
一、引 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关系必须明晰。而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从目前已有的经验看就是公司制度。围绕产权问题, 近几年来, 理论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研究, 提出了各种不同见解。如何正确认识产权问题, 对于产权理论的完善, 从而指导改革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正 文
(一)什么是产权
关于什么是产权, 目前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是将产权定义为各种财产权利的总和,认为,“ 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凡是财产的所有者以及财产的经营者都是产权主体。”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首先, 从财产归属角度界定产权, 对实践无太多指导意义, 因为实践中“产权不清” 并不是指财产归属不清, 相反, 从所有权角度看,企业财产的归属是十分清楚地被界定的。其次,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中已有明确规定, 各种财产权的内容和归属都十分清楚, 如用产权来代替, 不僅没有必要, 而且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造成混乱。最后, 应特别指出, 上述关于产权的定义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因此, 这种定义是不科学的,也是有害的。
我们认为, 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 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它不能脱离所有权而单独存在。就法人企业而言, 企业所拥有的产权直接来源于出资者的所有权, 企业产权与出资者的所有权是同时存在的一对权利。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而空谈产权是毫无意义的。但是, 并不是说一切所有权都必然产生产权, 或者说并非一切投入经营的财产都有与所有权相对应的产权。何时出现所有权与产权并存的状况, 取决于经济发展程度和企业的存在形态。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就是国营企业, 国有资产直接由国家控制和支配, 国家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又是国有资产的的经营者。在这种体制下, 国有企业的产权同样无从谈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客观上要求经营资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 从而出现了产权问题。可见, 并非一切财产之上都并存着所有权和产权, 只有当所有者的财产交由其它主体经营时, 产权才成为一种必要的权利。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特点和结构
1.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
现在人们对于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大体上有窄派、宽派、中派三种理解。窄派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 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唯一的具体实现形式。宽派主张把各类企业都改革成为现代企业制度, 似乎现代企业制度是唯一的企业制度。中派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我主张通过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来把握现代企业制度。
2.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搞活企业, 必须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重组, 重塑多元化的终极所有者主体。如果仍然是单一的投资主体, 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 只是改换一个名称, 变成为独资公司, 这很可能会“ 新瓶装旧酒, 换汤不换药” 。不但政企永远分不开, 而且还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名声搞臭。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把政企分开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而企业产权多元化、分散化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必要条件。理论上我们不反对独资公司, 因为独资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在实践上, 独资公司只能是一种例外, 是少数。多数企业应当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中几个难点问题及对策
1.政府要尽快转换职能
产权体制改革的关键不在企业本身, 而在政府的职能能否转变。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政府机构,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我国现实情况是, 政府作为国家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 同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 又拥有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由于政府的双重身份与双重目标, 必然导致国有企业也是集双重身份, 双重目标于一身。目前政府转换职能的关键是精简机构, 精“ 官” 简政, 还权于企业, 减少对企业的干预。主要职能放在调查研究, 制定规划和政策上, 加强宏观调控。
2.调整产权关系的法律应尽快到位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问题已日趋迫切地显露出来, 虽然目前已颁布了与国有资产关系非常密切的《公司法》、《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但还没有一个严格程序的、权威性的调整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 资产转让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不足, 不仅表现在立法滞后上, 而且也反映在对已颁布的《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及《条例》等执行的不利上。产权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程序需尽快地加强。
总 结
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一种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制度。而产权关系明晰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样, 是界定了每一企业独立的法人所有权。通过对社会资本的清晰界定,才能实现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合理流动及产权转换( 包括对企业本身的买卖), 结合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来改进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
参考文献:
[1]洪虎:《明确企业改革才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企业家》1994.
[2]晓亮:《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问题》.《新视歼侈》1994.
[3]吕东:《落实企业法人时产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墓础》。《经济日报》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