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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学科学与法律存在着密切关系。法律为医学和医生提出了强有力的界限,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医学是法源,疾病是文化,医学与法律存在着互动作用。法律是人民的圣经,医学法律是更具体、更人性化的经典。
关键词:医学;法律
人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然而,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官判案,主体都是人。人是否有爱心,就决定了法是否有爱心、判案是否有爱心。最高的法律是爱,但是以“爱”来分析和解决纷繁杂乱的法律纠纷是不现实的,于是又回到了法律本身,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医学所追求的是健康而美好的人生,医学科学与法律存在着任何一门科学和技术都无法比拟的密切关系。
一、医学与法律的交融
在人的生存状态和生命意义的探索中,有些问题总是不厌其烦地被提出、被否定、被解释,诸如“什么是生命秩序”、“什么是健康價值”、“什么是医疗的法律”、“如何实行医疗公正和平等”等。关于立法干预卫生事务的观念直至今天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科学的、令人信仰的理论。法律的价值在于制约人本身,有利于人类顺应自然、发展社会、保护健康、实现存在。采取措施保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职责,制止损害公众健康行为,解救病人,赶除瘟疫,干预药商和庸医的不法行为,规范和监督开业医生的工作,制止和防止违反原则或错误的医疗意见等等,以至于公共利益方面的卫生政策,都要求任何一位统治者阶层格外注意,他们求助于法律来管理这一切,从而保卫生命,减少麻烦、病痛与死亡。法律必须有利于医学的进步和新的发现。
由于医学活动与人的特殊关系,由于人的灵与肉、身与心、精神与物质的合二为一的精神结构,医学科学与法律便存在着任何一门科学和技术都无法比拟的密切关系。法律为医学和医生提出了强有力的界限;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医学是法源,疾病是文化,医学与法律存在着互动作用。人、生命、生态圈都赖于一种稳定的制度和秩序。因此,医学文化本身已经包涵法律文化部分,医学法律文化应该是生命秩序或社会秩序的文化。法律是人民的圣经,医学法律是更具体、更人性化的经典。医学法律的历史是一部知识的历史。
二、医学的追求——健康
希波克拉底说过“医学的艺术乃是一切艺术之中最为卓越的艺术”,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医学是美的职业,医学所追求的是健康而美好的人生,医学所创造的是健康之美、生命之美、至善之美、仁爱之美。强壮的体魄、匀称而富有节奏感的体态、饱满而富有活力的精神状态,是健康与美的完美结合。传统的健康观是“无病即是健康”,在《辞海》中健康的概念是“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通常用人体测量、体格检查和各种生理指标来衡量”。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心理上得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这一定义,把人的健康从生物学的意义,扩展到了精神和社会关系(社会相互影响的质量)两个方面的健康状态,把人的身心、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健康状态均包括在内。
与健康之美相反的是疾病,是人体自身形态上、技能上与行动上的病态,是丑,它使人类痛苦、压抑、惊骇、厌恶。病态在内容方面的特征是违反社会目的,即与人们健康长寿的愿望相违背;其形态方面的特征是违背客观规律,即形态上的残缺、骈赘,机能上的衰退、亢进,以及行为上的诡异无常。医学正是一门审丑的艺术,通过对病态丑的客观揭露,达到对健康美的理想的追求和展望,通过对病态丑的否定达到对健康美的肯定。
三、法律的追求——公正、平等
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权利的平等交换”。公正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这是一个古老的并且自始至终支配着人们的价值理念,作为一种标准规则获得了普遍意义。
公正的核心要求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以达成“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正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害关系。一般地说,从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态度和方式上看,公正是指按照同一规则或标准,对人们的行为做出相称的对待和评价。这里所说的“相称”主要是指对公正的量的规定和基本要求。凡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道德的、正当的、利益相称关系就是公正的;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利益不相称的、恶的关系便是不公正的。例如,如果权利与义务、贡献与酬报、奖惩与功过等之间相称,则为公正;给罪犯以对等的惩罚为公正,惩罚过重或过轻即为有失公正;而冤枉好人显然是极为不公正。需要说明的是,“相称”还“具有‘合适、相当’,之意,……不仅包含着绝对相等、绝对的等值,也指利益的相对平等、合适或相当。”也就是说,它不可能都要求利益的绝对相等,在某些对利益无法计量的境况,只要利益合适、相当就是公正。标准或规则统一,方有客观标准或统一尺度,也才会有不偏不倚、一视同仁的态度,以避免对人处事中实行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
公正意味着平等。具体要求体现在:一是标准或规则是合意的,符合公共期待,这是公正的前提。衡量人或事物的标准和规则不合公意,按照这一标准或规则来待人、处事也就不可能公正。二是“要同等对待,即能按照同一原则、准则办事,既不因个人的亲疏、好恶而有所不同,也不能因对象的地位高低、财富多寡和权势大小而有所区别……三是对象可比方面的情况应相同或基本相同,这样按同一正确标准或规则来处理或对待才算公正;如果对象的情况有根本的不同或重大的区别,则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同样也是公正的”。由此看来,一种公正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t木同情况不同对待”。
公正不单具有个体性,更具有社会性;不单具有道德性,更具有政治性。公正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实际上就是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前者既指个人行为所应秉持的一种根本原则,也指个人的一种德性品质,表现在个人为人处世能以当时社会的法律、规章以及惯例等为准绳,正直做人,公允办事,从而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把公正理念推演至社会,就是社会公正,它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
从社会意义上看,公正本质上应是一个政治性概念,而不单是一种道德体系。公正所要规范的不仅是个人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而政治的目的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社会中的每个利益集团、不同利益群体都会极力利用政治过程达到增加本集团、本群体利益分配的目的。但是化解利益冲突、整合利益差异,必须在某个被广泛认同的理念的基石出上进行,这个理念就是社会公正。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关于社会分配好坏的共识。有了共识,人们才能进行有益的社会合作,和平有序的共同生活才有可能宾现。
关键词:医学;法律
人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然而,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官判案,主体都是人。人是否有爱心,就决定了法是否有爱心、判案是否有爱心。最高的法律是爱,但是以“爱”来分析和解决纷繁杂乱的法律纠纷是不现实的,于是又回到了法律本身,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医学所追求的是健康而美好的人生,医学科学与法律存在着任何一门科学和技术都无法比拟的密切关系。
一、医学与法律的交融
在人的生存状态和生命意义的探索中,有些问题总是不厌其烦地被提出、被否定、被解释,诸如“什么是生命秩序”、“什么是健康價值”、“什么是医疗的法律”、“如何实行医疗公正和平等”等。关于立法干预卫生事务的观念直至今天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科学的、令人信仰的理论。法律的价值在于制约人本身,有利于人类顺应自然、发展社会、保护健康、实现存在。采取措施保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职责,制止损害公众健康行为,解救病人,赶除瘟疫,干预药商和庸医的不法行为,规范和监督开业医生的工作,制止和防止违反原则或错误的医疗意见等等,以至于公共利益方面的卫生政策,都要求任何一位统治者阶层格外注意,他们求助于法律来管理这一切,从而保卫生命,减少麻烦、病痛与死亡。法律必须有利于医学的进步和新的发现。
由于医学活动与人的特殊关系,由于人的灵与肉、身与心、精神与物质的合二为一的精神结构,医学科学与法律便存在着任何一门科学和技术都无法比拟的密切关系。法律为医学和医生提出了强有力的界限;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医学是法源,疾病是文化,医学与法律存在着互动作用。人、生命、生态圈都赖于一种稳定的制度和秩序。因此,医学文化本身已经包涵法律文化部分,医学法律文化应该是生命秩序或社会秩序的文化。法律是人民的圣经,医学法律是更具体、更人性化的经典。医学法律的历史是一部知识的历史。
二、医学的追求——健康
希波克拉底说过“医学的艺术乃是一切艺术之中最为卓越的艺术”,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医学是美的职业,医学所追求的是健康而美好的人生,医学所创造的是健康之美、生命之美、至善之美、仁爱之美。强壮的体魄、匀称而富有节奏感的体态、饱满而富有活力的精神状态,是健康与美的完美结合。传统的健康观是“无病即是健康”,在《辞海》中健康的概念是“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通常用人体测量、体格检查和各种生理指标来衡量”。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健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心理上得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这一定义,把人的健康从生物学的意义,扩展到了精神和社会关系(社会相互影响的质量)两个方面的健康状态,把人的身心、家庭和社会生活的健康状态均包括在内。
与健康之美相反的是疾病,是人体自身形态上、技能上与行动上的病态,是丑,它使人类痛苦、压抑、惊骇、厌恶。病态在内容方面的特征是违反社会目的,即与人们健康长寿的愿望相违背;其形态方面的特征是违背客观规律,即形态上的残缺、骈赘,机能上的衰退、亢进,以及行为上的诡异无常。医学正是一门审丑的艺术,通过对病态丑的客观揭露,达到对健康美的理想的追求和展望,通过对病态丑的否定达到对健康美的肯定。
三、法律的追求——公正、平等
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权利的平等交换”。公正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这是一个古老的并且自始至终支配着人们的价值理念,作为一种标准规则获得了普遍意义。
公正的核心要求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以达成“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正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害关系。一般地说,从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态度和方式上看,公正是指按照同一规则或标准,对人们的行为做出相称的对待和评价。这里所说的“相称”主要是指对公正的量的规定和基本要求。凡是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道德的、正当的、利益相称关系就是公正的;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利益不相称的、恶的关系便是不公正的。例如,如果权利与义务、贡献与酬报、奖惩与功过等之间相称,则为公正;给罪犯以对等的惩罚为公正,惩罚过重或过轻即为有失公正;而冤枉好人显然是极为不公正。需要说明的是,“相称”还“具有‘合适、相当’,之意,……不仅包含着绝对相等、绝对的等值,也指利益的相对平等、合适或相当。”也就是说,它不可能都要求利益的绝对相等,在某些对利益无法计量的境况,只要利益合适、相当就是公正。标准或规则统一,方有客观标准或统一尺度,也才会有不偏不倚、一视同仁的态度,以避免对人处事中实行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
公正意味着平等。具体要求体现在:一是标准或规则是合意的,符合公共期待,这是公正的前提。衡量人或事物的标准和规则不合公意,按照这一标准或规则来待人、处事也就不可能公正。二是“要同等对待,即能按照同一原则、准则办事,既不因个人的亲疏、好恶而有所不同,也不能因对象的地位高低、财富多寡和权势大小而有所区别……三是对象可比方面的情况应相同或基本相同,这样按同一正确标准或规则来处理或对待才算公正;如果对象的情况有根本的不同或重大的区别,则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同样也是公正的”。由此看来,一种公正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t木同情况不同对待”。
公正不单具有个体性,更具有社会性;不单具有道德性,更具有政治性。公正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实际上就是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前者既指个人行为所应秉持的一种根本原则,也指个人的一种德性品质,表现在个人为人处世能以当时社会的法律、规章以及惯例等为准绳,正直做人,公允办事,从而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把公正理念推演至社会,就是社会公正,它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
从社会意义上看,公正本质上应是一个政治性概念,而不单是一种道德体系。公正所要规范的不仅是个人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而政治的目的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社会中的每个利益集团、不同利益群体都会极力利用政治过程达到增加本集团、本群体利益分配的目的。但是化解利益冲突、整合利益差异,必须在某个被广泛认同的理念的基石出上进行,这个理念就是社会公正。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关于社会分配好坏的共识。有了共识,人们才能进行有益的社会合作,和平有序的共同生活才有可能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