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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字出版是一种新型的出版方式,是把内容通过数字技术重新加工编辑,然后把数字内容产品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其传播渠道极具网络化,内容、管理过程及产品形态都具有数字化的特点。过去因为印刷术没有那么普及,社会上普遍认为著作中最重要的是印刷出版的权利,固称之为版权也就是版和权(copyright)和复制权。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变迁,著作的类别渐渐变得多种多样,世界开始慢慢重视起如何保护作者的权利。本文就将以数字出版为例,探讨研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数字出版;著作权;著作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大数据的发展和交互,数字出版逐渐出现数量大、类型杂、时效性高的特点,而其出版内容的策划、选题、审核、及用户反馈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与版权保护的问题逐渐加深,保护数字出版著作版权迫在眉睫。要想提高数字出版著作权的保护水准和层次,不仅要鼓励和引导数字出版商改善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方式,规范数字出版登记制度,还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数字出版产业法并修正现有法规。
一、完善我国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一)许可模式单一。相对于传统出版方式来说,数字出版有着很多的差异,但追其发展壮大的原因还是依靠着其出版的内容。我国现有的版权制度中,数字出版商只有取得了版权人的同意,才能在网络上依法发布和传播其产品,但是这样的方法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非常巨大,让大部分的运营商都无法承担,导致版权问题频出。在我国的法律中,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只有少数情况适用,即内容限于平面作品,且摘取和转载只能在纸上,而对于数字出版的要求却没有规定,这样的制度不仅阻碍了数字出出版资源的编辑转载,还使得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进入了停滞阶段。
(二)交易制度不健全。我国现今并没有专门的著作权交易制度和系统的著作权制度架构,略显不足的《著作法》及其周边法规,都导致我国传统出版的版权转让问题出现了诸多限制,更不用说发展迅猛的数字出版时代,传统的法规条例的限制力度并不适合现阶段的数字版权转让,而从版权交易角度来看,不够完善的评估、登记制度因其起步晚发展时间教短,严重地阻碍着数字出出版产业的发展。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中,管理制度发展时间较为短暂和缓慢,且处于对内放松对外严厉的状态,这样的特点致使我国的著作权管理机构并不能发挥出本身的最大职能,加上著作权管理机构的内部具有严重的分割,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数字出版时代中多形式和多内容的出版要求。
二、完善我国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许可模式。现如今是数字信息化的时代,庞大数量的作品涌入市场,就需要大量的授权许可,如果还是采用传统的一对一交易模式,不仅成本高昂而且操作的难度也很巨大,导致社会成本浪费严重。如此境遇下,就需要改善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模式,可以把许可模式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把传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不仅能拓宽作品的传播范围,还能增加读者的阅读途径,促进作品的传播速度。如果有科学的法定许可模式,不仅能减少社会成本的浪费,还能让著作人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状况,避免使用时出现的版权问题,大大地满足公众精神文化的需求,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完善技术保护措施。目前,我国较完善的法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其中的一些内容适用到著作权的方面。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著作权保护措施和接触控制措施并没有区别,禁止了一切的规避技术行为,过于严厉的法律模式并不符合公众利益的需求,缺乏了对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国情,科学的制度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不能完全地照搬他国的措施,应该取其精华,结合实际发展状况进行改革。
(三)完善集体管理制度。我国虽然有《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可以依靠,但是毕竟缺乏实际的操作性,使得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如今大众对于作品形式的需求,不利于著作权管理机构的管理。且我国的的著作权管理机构有着极强的垄断性,那么政府应该摆正自身的姿态和立场,转变自身的角色定位,把尊重自身的自主运行能力放在基础位置,改正其违法和不当的行为措施,把著作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处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管理机构应该是非营利组织,为防止管理机构产生垄断,其获得的使用费只能扣除合理的管理费,其余的费用应当全数交给权利人,不可擅自挪用。
结语:我国数字出版产业中版权保护的理念滞后、维权艰难等矛盾日益加剧。只能通过不断地修正现有版权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数字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强化其监督和管理,改善数字出版物的登记制度,引导数字出版商的行为和措施,健全数字出版作品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水准和层次,才能真正实现数字出版产业的新突破。
参考文献:
[1] 刘祥平,陈勇.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J].青年记者,2016(7):85-86.
关键词:数字出版;著作权;著作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大数据的发展和交互,数字出版逐渐出现数量大、类型杂、时效性高的特点,而其出版内容的策划、选题、审核、及用户反馈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与版权保护的问题逐渐加深,保护数字出版著作版权迫在眉睫。要想提高数字出版著作权的保护水准和层次,不仅要鼓励和引导数字出版商改善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方式,规范数字出版登记制度,还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数字出版产业法并修正现有法规。
一、完善我国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一)许可模式单一。相对于传统出版方式来说,数字出版有着很多的差异,但追其发展壮大的原因还是依靠着其出版的内容。我国现有的版权制度中,数字出版商只有取得了版权人的同意,才能在网络上依法发布和传播其产品,但是这样的方法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非常巨大,让大部分的运营商都无法承担,导致版权问题频出。在我国的法律中,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只有少数情况适用,即内容限于平面作品,且摘取和转载只能在纸上,而对于数字出版的要求却没有规定,这样的制度不仅阻碍了数字出出版资源的编辑转载,还使得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进入了停滞阶段。
(二)交易制度不健全。我国现今并没有专门的著作权交易制度和系统的著作权制度架构,略显不足的《著作法》及其周边法规,都导致我国传统出版的版权转让问题出现了诸多限制,更不用说发展迅猛的数字出版时代,传统的法规条例的限制力度并不适合现阶段的数字版权转让,而从版权交易角度来看,不够完善的评估、登记制度因其起步晚发展时间教短,严重地阻碍着数字出出版产业的发展。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中,管理制度发展时间较为短暂和缓慢,且处于对内放松对外严厉的状态,这样的特点致使我国的著作权管理机构并不能发挥出本身的最大职能,加上著作权管理机构的内部具有严重的分割,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数字出版时代中多形式和多内容的出版要求。
二、完善我国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许可模式。现如今是数字信息化的时代,庞大数量的作品涌入市场,就需要大量的授权许可,如果还是采用传统的一对一交易模式,不仅成本高昂而且操作的难度也很巨大,导致社会成本浪费严重。如此境遇下,就需要改善传统的著作权许可模式,可以把许可模式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把传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不仅能拓宽作品的传播范围,还能增加读者的阅读途径,促进作品的传播速度。如果有科学的法定许可模式,不仅能减少社会成本的浪费,还能让著作人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状况,避免使用时出现的版权问题,大大地满足公众精神文化的需求,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完善技术保护措施。目前,我国较完善的法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其中的一些内容适用到著作权的方面。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著作权保护措施和接触控制措施并没有区别,禁止了一切的规避技术行为,过于严厉的法律模式并不符合公众利益的需求,缺乏了对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国情,科学的制度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不能完全地照搬他国的措施,应该取其精华,结合实际发展状况进行改革。
(三)完善集体管理制度。我国虽然有《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可以依靠,但是毕竟缺乏实际的操作性,使得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能很好的满足现如今大众对于作品形式的需求,不利于著作权管理机构的管理。且我国的的著作权管理机构有着极强的垄断性,那么政府应该摆正自身的姿态和立场,转变自身的角色定位,把尊重自身的自主运行能力放在基础位置,改正其违法和不当的行为措施,把著作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间的关系进行平衡处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管理机构应该是非营利组织,为防止管理机构产生垄断,其获得的使用费只能扣除合理的管理费,其余的费用应当全数交给权利人,不可擅自挪用。
结语:我国数字出版产业中版权保护的理念滞后、维权艰难等矛盾日益加剧。只能通过不断地修正现有版权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数字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强化其监督和管理,改善数字出版物的登记制度,引导数字出版商的行为和措施,健全数字出版作品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水准和层次,才能真正实现数字出版产业的新突破。
参考文献:
[1] 刘祥平,陈勇.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J].青年记者,2016(7):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