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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运用得最广泛、最普遍的一种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证人出庭作证难已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实中,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困扰诉讼活动的顺利和公正,案件真实难以辨别,进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使诉讼丧失了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完善措施
1.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记录人的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原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資格、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辨别证言的真伪。但是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证人绝大多数均未到庭作证,未到庭率极高。现在的诉讼活动中大多数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了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绝作证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根源。
2.1立法规定不健全是阻碍证人出庭制度实施的深刻根源
(1)我国目前缺乏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法律上虽然明文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既然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缺少惩罚措施的规定,作证义务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在实践中,执法工作人员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无计可施。
(2)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极其不完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方面虽做了规定,但侧重的是事后保护,但证人在事前就潜在危机,就已面临巨大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具体而规范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互相推委,不肯承担保护责任,结果证人实质上还是没有人来保护。从而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很多时候,执法者只保护证人,而没有效地保护好证人的家属,致使证人出庭有很多顾虑,也不愿出庭作证。
(3)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对证人出庭的方式、出庭作证程序、证言效力等均只有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采取哪种作证方式,是出庭的口头陈述,还是不出庭只是向司法人员提供证人证言,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容易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同时司法人员往往择易避难,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2.2社会因素的影响是证人出庭制度实施的最大绊脚石
由于中国传统法制资源的缺乏,作证意识不强或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作证的义务。有的人虽知道有作证的义务,但认为不作证也不犯法。有的证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竟不知道法院叫他们去干什么,因为害怕而不敢出庭。因此,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即使被迫出庭作证,也只是无关痛痒地说几句,对关键事实采取回避态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传统和生活习俗,严重阻碍了证人正常出庭作证。
2.3执法思想的误区是证人拒证的外在原因
目前,许多审判人员,公诉人员的执法观念尚未转变,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认为既然证人证言已经在卷宗中体现,再让证人出庭就是多此一举,形式主义。所以他们在执行证人出庭制度时,采取消极应付的办法。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未出庭的案件,质证时也只是过过场,走形式,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时也不闻不问。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有时会出现反复,这样增加了审理刑事案件的难度,因此,有的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因害怕证言出现变化,使法庭难以控制,所以大多不积极推行证人出庭制度。
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难已严重地困扰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也要注重普通公民和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为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3.1在立法方面明确证人作证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应当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不履行又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我们应强化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明确证人的保护范围,设立专职的保护人员,细化对证人的保护内容,以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也应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这样,既可以增加公民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提高效率,尽快结案。
3.2增强证人的法律意识,强化他们的作证观念
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我们就要把它贯彻下去,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使证人转变观念。要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3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司法工作人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官本位”的思想。询问证人时采取的态度、方式要适当,减少证人对司法机关抱有的严重抵触对立情绪和反感态度。正确地对待证人,尊重证人的自尊心,注意避免因个体形象不佳而致司法权威整体受损,最终抑制证人出庭协助查案的愿望。
证人不出庭的现象不是一个孤立的证人问题,而是由整个诉讼中诸多因素综合形成,该问题的解决也只能从整个诉讼的角度来综合考虑。真诚的希望我国日后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最基本的诉讼现象,而不再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完善措施
1.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记录人的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原因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資格、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辨别证言的真伪。但是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证人绝大多数均未到庭作证,未到庭率极高。现在的诉讼活动中大多数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了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绝作证现象的出现有一定的根源。
2.1立法规定不健全是阻碍证人出庭制度实施的深刻根源
(1)我国目前缺乏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法律上虽然明文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既然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缺少惩罚措施的规定,作证义务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在实践中,执法工作人员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无计可施。
(2)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极其不完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方面虽做了规定,但侧重的是事后保护,但证人在事前就潜在危机,就已面临巨大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由于缺乏具体而规范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互相推委,不肯承担保护责任,结果证人实质上还是没有人来保护。从而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很多时候,执法者只保护证人,而没有效地保护好证人的家属,致使证人出庭有很多顾虑,也不愿出庭作证。
(3)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对证人出庭的方式、出庭作证程序、证言效力等均只有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采取哪种作证方式,是出庭的口头陈述,还是不出庭只是向司法人员提供证人证言,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容易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同时司法人员往往择易避难,以书面证言,询问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2.2社会因素的影响是证人出庭制度实施的最大绊脚石
由于中国传统法制资源的缺乏,作证意识不强或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作证的义务。有的人虽知道有作证的义务,但认为不作证也不犯法。有的证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竟不知道法院叫他们去干什么,因为害怕而不敢出庭。因此,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即使被迫出庭作证,也只是无关痛痒地说几句,对关键事实采取回避态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传统和生活习俗,严重阻碍了证人正常出庭作证。
2.3执法思想的误区是证人拒证的外在原因
目前,许多审判人员,公诉人员的执法观念尚未转变,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认为既然证人证言已经在卷宗中体现,再让证人出庭就是多此一举,形式主义。所以他们在执行证人出庭制度时,采取消极应付的办法。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未出庭的案件,质证时也只是过过场,走形式,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时也不闻不问。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有时会出现反复,这样增加了审理刑事案件的难度,因此,有的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因害怕证言出现变化,使法庭难以控制,所以大多不积极推行证人出庭制度。
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难已严重地困扰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也要注重普通公民和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的目的。为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3.1在立法方面明确证人作证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应当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不履行又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我们应强化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明确证人的保护范围,设立专职的保护人员,细化对证人的保护内容,以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也应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这样,既可以增加公民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据,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提高效率,尽快结案。
3.2增强证人的法律意识,强化他们的作证观念
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我们就要把它贯彻下去,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使证人转变观念。要开展普法教育,通过新闻媒介的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形成一种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社会风气,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钱、权、势所动,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3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司法工作人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官本位”的思想。询问证人时采取的态度、方式要适当,减少证人对司法机关抱有的严重抵触对立情绪和反感态度。正确地对待证人,尊重证人的自尊心,注意避免因个体形象不佳而致司法权威整体受损,最终抑制证人出庭协助查案的愿望。
证人不出庭的现象不是一个孤立的证人问题,而是由整个诉讼中诸多因素综合形成,该问题的解决也只能从整个诉讼的角度来综合考虑。真诚的希望我国日后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最基本的诉讼现象,而不再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