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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司法会计职业确认工作尚未进行,已经影响了司法会计行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司法会计专业的不断重视,可以相信,不就的将来司法会计行业将作为新兴行业展现在世人面前。面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未雨绸缪,将司法会计师的自身职业准确定位,明确其必备的素质要求和职业范围,同时锁定司法会计师职业的宏观行业管理和微观业务管理。
关键词:司法会计师;职业;行业管理
一、明确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定位
(一)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定位
目前,基于各方面原因,我国职业认定部门尚未开展司法会计师的职业认定工作。因此本文所谓的司法会计师属于一种职业概念,笔者定义为,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职业人员。为了正好的理解司法会计师这一职业定位,需要从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理解。
1、正确区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
司法会计主体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查、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也就是说,司法会计师只有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时才属于司法会计主体。
2、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职业方面的,其内容由职业管理法律规范;而司法会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诉讼方面的,其内容由诉讼法律规范。明确这一点,对研究有关司法会计职业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实践中正确区分职业关系和诉讼关系都至关重要。
3、诉讼机关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
诉讼机关履行基本诉讼职能的人员是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他们依法被赋予特定的具体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则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特定情形外(比如指派司法会计师担任侦查员等),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查和审判的权利。从职业归类角度讲,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属于司法行政人员。
(二)司法会计师的必备素质要求
从履行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职能的需要看,司法会计师应当具备几下四项素质:
1、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敢于坚持真理,依法检案;廉洁奉公,刚直不阿;工作细致、扎实;自觉遵守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制度和纪律。
2、学历要求。由于我国职业认定部门尚未开展司法会计师的职业认定工作,因此我们并没有一套细化、量化的学历要求,但可以以会计行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要求来约束司法会计师的学历,即以助理司法会计师——司法会计师——高级司法会计师这三个级别来衡量。
3、专业基础素质要求。较高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各类财务会计业务,具备熟练的运算技能,熟悉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社会经济知识或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4、职业素质要求。熟悉和掌握对各类案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重点、方法、技巧和程序,能够独立地制定和实施司法会计检查方案;熟悉和掌握对各类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技巧和程序;熟悉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标准,能够独立地判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程度,判明有关财务会计业务的财务意义和会计意义,并作出符合科学性要求的工作结论;熟悉有关的诉讼法规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诉讼经验;熟悉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的制作方法,能够独立地制作和审查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
二、司法会计师的职业范围
根据司法会计师的素质能力,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司法会计师的职业范围大致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两个方面。
(一)提供各种诉讼支持——诉讼类方面的执业活动
1、提供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相关的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这类问题通常涉及诉讼价值、诉讼方案、财务会计标准等方面。
2、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通过查账、查物,发现证据线索,收集并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协助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3、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审查财务平局、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非结论性证据,以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等结论性证据。审查结果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制成《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审查意见供诉讼主体参考(或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4、对诉讼主体提供的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查明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客观情况,并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法庭。
5、对诉讼主体提出的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的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法庭。鉴定意见可能包括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估算意见、咨询意见等。
(二)提供各种管理服务——非诉讼类方面的执业活动
司法会计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是接受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承担诉讼以为与财务管理、舞弊调查等有关的管理服务业务或备诉业务。主要包括有舞弊(审计)调查业务、舞弊诊断业务、参与经济合同事务、担任特别管理顾问、参与非诉讼调解、协助进行经济事项调、其他会计服务业务。
三、司法会计师的行业管理
(一)宏观的行业管理
1、国家司法会计行业管理机构
由于检查机关内部司法会计专业化活动已经形成,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技术部门已经成为我国最早的司法会计宏观管理机构,但仅限于对检查机关内部司法会计行业的管理。20实际90年代后期,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同时介入司法会计行业管理活动,主要体现于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以及司法会计鉴定师的登记工作,以及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业务的培训工作。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权授予司法行政机关。但可惜的是,由于论证方面出现的偏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未能将司法会计类鉴定职业刮泥工作纳入该法律管理范畴。但该法律已经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诉讼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司法会计行业的自律组织
司法会计行业的自律组织有司法会计学会和司法会计师协会两种组织形式。目前,我国有些省份成立了司法会计学会,也有的地方成立了包含司法会计师的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微观的业务管理
1、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内容
司法会计技术工作,是由司法会计机构及其司法会计师从事的司法跨级执业活动而产生的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就具体司法会计机构而言,其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司法会计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和司法会计技能协助工作两类。
2、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职能
为诉讼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是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基本职能。
所谓提供证据的职能,主要是指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能够为案件诉讼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检验结论及其他诉讼证据的职能。实现这一职能的主要途径:一是司法会计师受诉讼机关的指派或聘请,通过实施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二是司法会计师通过参与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协助案件承办人员发现和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制作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所谓审查证据的职能,主要是指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能够为诉讼机关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可靠性或科学性提供技术服务的职能。实现这一职能的主要途径是,司法会计师协助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另外,司法会计师在实施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中,也会对检验鉴定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起到一定的审查作用。
除上述基本职能外,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还有积累和提供司法会计信息、指导办案和提供管理服务等派生职能。■
参考文献
[1]赵如兰.注册会计师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探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6):66-73.
[2]蒋品洪.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制度构建[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1):78-85.
[3]于朝著.司法会计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12:11.
作者简介:
刘爽(198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 讲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财务管理以及经济犯罪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司法会计师;职业;行业管理
一、明确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定位
(一)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定位
目前,基于各方面原因,我国职业认定部门尚未开展司法会计师的职业认定工作。因此本文所谓的司法会计师属于一种职业概念,笔者定义为,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职业人员。为了正好的理解司法会计师这一职业定位,需要从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理解。
1、正确区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
司法会计主体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查、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也就是说,司法会计师只有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时才属于司法会计主体。
2、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职业方面的,其内容由职业管理法律规范;而司法会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诉讼方面的,其内容由诉讼法律规范。明确这一点,对研究有关司法会计职业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实践中正确区分职业关系和诉讼关系都至关重要。
3、诉讼机关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
诉讼机关履行基本诉讼职能的人员是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他们依法被赋予特定的具体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则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特定情形外(比如指派司法会计师担任侦查员等),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查和审判的权利。从职业归类角度讲,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属于司法行政人员。
(二)司法会计师的必备素质要求
从履行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职能的需要看,司法会计师应当具备几下四项素质:
1、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敢于坚持真理,依法检案;廉洁奉公,刚直不阿;工作细致、扎实;自觉遵守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制度和纪律。
2、学历要求。由于我国职业认定部门尚未开展司法会计师的职业认定工作,因此我们并没有一套细化、量化的学历要求,但可以以会计行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要求来约束司法会计师的学历,即以助理司法会计师——司法会计师——高级司法会计师这三个级别来衡量。
3、专业基础素质要求。较高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各类财务会计业务,具备熟练的运算技能,熟悉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社会经济知识或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4、职业素质要求。熟悉和掌握对各类案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重点、方法、技巧和程序,能够独立地制定和实施司法会计检查方案;熟悉和掌握对各类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技巧和程序;熟悉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标准,能够独立地判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程度,判明有关财务会计业务的财务意义和会计意义,并作出符合科学性要求的工作结论;熟悉有关的诉讼法规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诉讼经验;熟悉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的制作方法,能够独立地制作和审查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
二、司法会计师的职业范围
根据司法会计师的素质能力,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司法会计师的职业范围大致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两个方面。
(一)提供各种诉讼支持——诉讼类方面的执业活动
1、提供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相关的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这类问题通常涉及诉讼价值、诉讼方案、财务会计标准等方面。
2、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通过查账、查物,发现证据线索,收集并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协助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3、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审查财务平局、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非结论性证据,以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等结论性证据。审查结果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制成《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审查意见供诉讼主体参考(或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4、对诉讼主体提供的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查明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客观情况,并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法庭。
5、对诉讼主体提出的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的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法庭。鉴定意见可能包括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估算意见、咨询意见等。
(二)提供各种管理服务——非诉讼类方面的执业活动
司法会计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是接受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承担诉讼以为与财务管理、舞弊调查等有关的管理服务业务或备诉业务。主要包括有舞弊(审计)调查业务、舞弊诊断业务、参与经济合同事务、担任特别管理顾问、参与非诉讼调解、协助进行经济事项调、其他会计服务业务。
三、司法会计师的行业管理
(一)宏观的行业管理
1、国家司法会计行业管理机构
由于检查机关内部司法会计专业化活动已经形成,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技术部门已经成为我国最早的司法会计宏观管理机构,但仅限于对检查机关内部司法会计行业的管理。20实际90年代后期,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同时介入司法会计行业管理活动,主要体现于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以及司法会计鉴定师的登记工作,以及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业务的培训工作。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权授予司法行政机关。但可惜的是,由于论证方面出现的偏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未能将司法会计类鉴定职业刮泥工作纳入该法律管理范畴。但该法律已经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诉讼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司法会计行业的自律组织
司法会计行业的自律组织有司法会计学会和司法会计师协会两种组织形式。目前,我国有些省份成立了司法会计学会,也有的地方成立了包含司法会计师的司法鉴定人协会。
(二)微观的业务管理
1、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内容
司法会计技术工作,是由司法会计机构及其司法会计师从事的司法跨级执业活动而产生的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就具体司法会计机构而言,其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司法会计技术检验鉴定工作和司法会计技能协助工作两类。
2、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职能
为诉讼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是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基本职能。
所谓提供证据的职能,主要是指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能够为案件诉讼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司法会计检验结论及其他诉讼证据的职能。实现这一职能的主要途径:一是司法会计师受诉讼机关的指派或聘请,通过实施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活动,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二是司法会计师通过参与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协助案件承办人员发现和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制作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所谓审查证据的职能,主要是指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能够为诉讼机关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可靠性或科学性提供技术服务的职能。实现这一职能的主要途径是,司法会计师协助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另外,司法会计师在实施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中,也会对检验鉴定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起到一定的审查作用。
除上述基本职能外,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还有积累和提供司法会计信息、指导办案和提供管理服务等派生职能。■
参考文献
[1]赵如兰.注册会计师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准则探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6):66-73.
[2]蒋品洪.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制度构建[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1(1):78-85.
[3]于朝著.司法会计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12:11.
作者简介:
刘爽(198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 讲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财务管理以及经济犯罪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