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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行贿罪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第185条第3款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