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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5年第三期案例沙龙刊载了《本案该由谁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的案例,讲述了A县安监局联合质监局在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中,针对B公司在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未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由谁来管辖的问题,通过对比《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分析国家标准GB15052-2010《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符号总则》规定的具体内容,加之两个单位又是联合执法,对由谁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