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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的设计是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签署施工合同时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文章通过比较住建部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12版简明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合同在合同组成文件及效力规定上的差异,进而分析在设计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时的一般原则,以供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处理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的问题时予以参考。
[关键词]差异解读;一般原则
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该通知表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开始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废止。而早在2011年12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其他八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也推出了施工合同在内的版本。本文将通过比较住建部13版与建设部99版及发改委等九部委12版的施工合同在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规定上的差异,进而分析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文件组成及其效力设计的一般原则,以供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处理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的问题时予以参考。
一、住建部13版与建设部99版及发改委等九部委12版施工合同在合同文件组成上的差异及解读
(一)住建部13年版与建设部99版在合同文件组成上的差异及解读(参照图一)
(二)住建部13版与发改委12版在合同文件组成上的差异及解读(参照图二)
二、施工合同文本規定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的一般原则
综合国际上通行的FEDIC合同(99版)和我国住建部与发改委就施工合同文本对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的规定来看,如果将合同组成文件分为三大部分,一部分是纯合同文本,一部分是与具体建筑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第三部分则是其他文件,那么,我们可以将施工合同文本在设计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主要遵循的原则做如下归纳:纯合同文本部分一般采用的是合同文本产生的倒序原则,而技术文件部分则采用的有关技术文件产生的合理顺序原则(包括产生的逻辑顺序),而对于第三部分则是一般文件在列举不能穷尽时,为了防止遗漏及未能完全反映陈述者的意思而设置的兜底条款,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对纯合同文本和技术问题的设置原则进行分析。
(一)合同文本产生的倒序原则
在我国建设施工工程中,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施工合同是普遍现象。通过分析招标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过程,可以看出,纯合同文本的效力顺序其实是按照不同合同文件产生顺序的不同来安排的。
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来看,一般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环节,且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也就是说,从发出要约开始到合同成立期间、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达成合同所形成的文件应当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而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来讲,招标视为要约邀请,投标视为要约,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最终签订才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生效,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在此期间就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所形成的文件就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而分析从投标开始直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签订期间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从大的层面来看,无非是以下几个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而其中,最晚形成也是最终代表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文件是合同协议书,再往前则是中标通知书,再之前则是投标文件,而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反映。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合同文件的组成规定上,一般都有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且效力上也是专用条款效力优先。
也就是基于以上原因,无论是FEDIC合同还是我国住建部与发改委的施工合同文本,在对合同文件组成的纯合同文本设计中,均是按照最晚形成的合同文件在前,然后按照时间顺序往前排列相关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或投标书或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且顺序在前的文件效力越高。
(二)有关技术文件产生的合理顺序原则
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规范等)主要指有关标准或规范及技术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包括建设单位制作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单位制作的工程量清单)。从这些文件的产生来看,均具有前后因果的关系。对于某项工程施工,首先,需要确定本项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然后,根据技术要求,聘请设计单位进行相关设计并出图;之后,则根据图纸,制作工程量清单,以方便计量及计价。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技术文件产生的合理顺序归纳如下:第一顺位即技术要求;第二顺位即图纸;第三顺位即工程量清单。而此时我们再来分析FEDIC合同、我国住建部与发改委的施工合同文本,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文本在设计技术规范等文件时,基本上就是按照上述顺位予以排列。
而且,从上述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二项原则并没有如第一项原则那样将产生在后的文件放在前面,而是完全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如同第一项原则的分析,产生在后的文件不是最能代表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吗?那为何在技术规范等文件的文件组成及效力设计时,不遵循第一项原则呢?要解释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看到两项原则确立时所针对的合同文件之不同。第一项原则是适用于纯合同文本的,其实,笔者将其定位为纯合同文本,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在纯合同文本中更大的当事人意思自主。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最能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文件应当是最后形成的。因此,在纯合同文本中,确定最近形成的文件效力最高完全符合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在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规范等)中,这些文件更大程度强调强制规范,应当说除了价格可以自主外,其他的内容均为标准规范,而标准规范是不容任意修改的。在这些文件中,排名第一的技术要求,是技术统领,是建设单位对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而作为第三顺位的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则是依据具体图纸及有关标准计算出来的。因此,工程量清单的顺位在图纸之后、图纸又在技术要求之后完全符合文件产生的合理逻辑顺序,亦符合工程合同的实际情况。
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分析能够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合同文件组成时提供一些帮助。因为,施工合同一旦签署,就成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双方均应当严格执行。因此,慎重对待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效力,确实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彭晓辉,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差异解读;一般原则
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该通知表明自2013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开始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废止。而早在2011年12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其他八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也推出了施工合同在内的版本。本文将通过比较住建部13版与建设部99版及发改委等九部委12版的施工合同在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规定上的差异,进而分析施工合同文本在合同文件组成及其效力设计的一般原则,以供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处理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的问题时予以参考。
一、住建部13版与建设部99版及发改委等九部委12版施工合同在合同文件组成上的差异及解读
(一)住建部13年版与建设部99版在合同文件组成上的差异及解读(参照图一)
(二)住建部13版与发改委12版在合同文件组成上的差异及解读(参照图二)
二、施工合同文本規定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的一般原则
综合国际上通行的FEDIC合同(99版)和我国住建部与发改委就施工合同文本对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的规定来看,如果将合同组成文件分为三大部分,一部分是纯合同文本,一部分是与具体建筑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第三部分则是其他文件,那么,我们可以将施工合同文本在设计合同文件组成及效力主要遵循的原则做如下归纳:纯合同文本部分一般采用的是合同文本产生的倒序原则,而技术文件部分则采用的有关技术文件产生的合理顺序原则(包括产生的逻辑顺序),而对于第三部分则是一般文件在列举不能穷尽时,为了防止遗漏及未能完全反映陈述者的意思而设置的兜底条款,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对纯合同文本和技术问题的设置原则进行分析。
(一)合同文本产生的倒序原则
在我国建设施工工程中,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施工合同是普遍现象。通过分析招标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过程,可以看出,纯合同文本的效力顺序其实是按照不同合同文件产生顺序的不同来安排的。
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程序来看,一般合同订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环节,且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也就是说,从发出要约开始到合同成立期间、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达成合同所形成的文件应当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而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一般来讲,招标视为要约邀请,投标视为要约,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最终签订才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生效,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在此期间就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所形成的文件就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而分析从投标开始直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签订期间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从大的层面来看,无非是以下几个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而其中,最晚形成也是最终代表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文件是合同协议书,再往前则是中标通知书,再之前则是投标文件,而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反映。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合同文件的组成规定上,一般都有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且效力上也是专用条款效力优先。
也就是基于以上原因,无论是FEDIC合同还是我国住建部与发改委的施工合同文本,在对合同文件组成的纯合同文本设计中,均是按照最晚形成的合同文件在前,然后按照时间顺序往前排列相关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或投标书或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且顺序在前的文件效力越高。
(二)有关技术文件产生的合理顺序原则
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规范等)主要指有关标准或规范及技术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包括建设单位制作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单位制作的工程量清单)。从这些文件的产生来看,均具有前后因果的关系。对于某项工程施工,首先,需要确定本项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然后,根据技术要求,聘请设计单位进行相关设计并出图;之后,则根据图纸,制作工程量清单,以方便计量及计价。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技术文件产生的合理顺序归纳如下:第一顺位即技术要求;第二顺位即图纸;第三顺位即工程量清单。而此时我们再来分析FEDIC合同、我国住建部与发改委的施工合同文本,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文本在设计技术规范等文件时,基本上就是按照上述顺位予以排列。
而且,从上述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二项原则并没有如第一项原则那样将产生在后的文件放在前面,而是完全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如同第一项原则的分析,产生在后的文件不是最能代表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吗?那为何在技术规范等文件的文件组成及效力设计时,不遵循第一项原则呢?要解释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看到两项原则确立时所针对的合同文件之不同。第一项原则是适用于纯合同文本的,其实,笔者将其定位为纯合同文本,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在纯合同文本中更大的当事人意思自主。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况,最能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文件应当是最后形成的。因此,在纯合同文本中,确定最近形成的文件效力最高完全符合法律和实际情况。而在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规范等)中,这些文件更大程度强调强制规范,应当说除了价格可以自主外,其他的内容均为标准规范,而标准规范是不容任意修改的。在这些文件中,排名第一的技术要求,是技术统领,是建设单位对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而作为第三顺位的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则是依据具体图纸及有关标准计算出来的。因此,工程量清单的顺位在图纸之后、图纸又在技术要求之后完全符合文件产生的合理逻辑顺序,亦符合工程合同的实际情况。
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分析能够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合同文件组成时提供一些帮助。因为,施工合同一旦签署,就成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双方均应当严格执行。因此,慎重对待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效力,确实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彭晓辉,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