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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促使版权法把技术措施纳入其保护体系之中 ,但随之也使原有的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对版权人利益的过分保护 ,必然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不可避免。我国版权法应在保护版权人技术措施权的同时 ,规定其限制与例外 ,以解决其与合理使用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