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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通常认为康德是一个极端报应论者,但实际上康德并不否认惩罚的功利价值,只是主张公正是惩罚正当性的首要根据,认为惩罚是国家的完全义务,与罪行相适应的惩罚是比例惩罚,被惩罚的主体应是责任主体。康德对赦免权利、死刑、善良违法和比例惩罚等问题的认识有自相矛盾之嫌。鉴于经验的复杂性,康德没有构建一个惩罚理论。马克思对康德的惩罚思想进行了批判,康德报应论的症结在于片面追求惩罚的形式正义,忽视了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