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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所以成为两种自由观,是因为两者对选项和选择能力的特殊规定性。将无支配的自由理解成一种独立的自由观,存在三种解释性的根据,分别是心理学障碍的解释,意志论的解释和自由的弹性实现的解释。本文认为只有第三种提供了无支配自由观作为独立自由观的根据。
关键词无干涉 无支配 弹性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79-02
根据伯林的划分,人类历史上大体存在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自由观。作为无干涉的消极自由之所以是一种自由,是因为干涉的存在将使某些本来会自动向我们开放的选项被遮蔽了,而干涉的免除将使这些选项重新向我们开放。自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的行动的领域”,这里所谓的行动领域就是客观的选择空间。这一空间的客观性在于,它与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一(些)选项无关,也与个人是否有能力选择这些选项无关。作为自主的积极自由之所以是一种自由,是因为理论家将自由视为个殊化的概念,一个我没有意识到的选项或者我没有能力选择的选项,对我而言没有意义,只有这些选项成为“我的”选项时我才是自由的。个殊化的选择空间,不(仅)依赖于外在干涉的不存在,更依赖于某种能力的存在。恰是这些能力的存在,使我足以辨析作为动物的我的选项和作为人的我的选项,他者加于我的选项和我自己创造的选项。就自由与选择的相关性而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各自对可能选项与选择能力的不同规定,使得它们成为了独立的自由观。
在伯林的框架之外,以佩迪特和斯金纳为代表的新罗马共和主义理论家,提出了第三种自由,即“无支配”的自由。无支配与无干涉和自主有着形式上的不同。在伯林那里两种自由概念各自有两个形式要素,消极自由包含了“阙如”和“干涉”的要素,而积极自由包含了“存有”和“主宰”的要素。佩迪特发现不仅在逻辑上,而且事实上也存在第三种可能,即无主宰的自由,用他自己的术语亦称为无支配的自由。根据这种理解,自由的反面是奴役状态而不是被干涉状态。我们说一个奴隶是不自由的,不是因他受到了实际的干涉,而是因为他可能受到奴隶主恣意的干涉。存在这样的状况:奴隶在实际的行为选择中始终没有受到主人的干涉。但他仍然是不自由的,因为这种不自由来自于依从状态本身,而非干涉。同时,这种自由不同于自我主宰的自由,因为免于他人的支配显然无法保证自我主宰的实现。
形式上的不同,不足以确定无支配就是一种独特的自由观。免于干涉和自主本身都不成其为自由,是它们对可能选项和选择能力的规定,才使它们成为自由。如果无支配的自由观并没有揭示出更多独特的东西,那么它不过是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的某种变项,或者是自由概念与其他概念(比如平等)的混淆。寻找无支配之为自由的根据,不同于揭示它与其他两种自由观在形式上的差异。它类似于解释无干涉之为自由的努力,在自由概念本身的内涵得以明晰之前,我们大概可以借助与它密切相关的概念,比如选择概念,通过“无干涉”与选项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它之为自由的根据,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定义。
要解释无支配之为自由的根据,我们不妨从奴役现象入手。幸运的奴隶仍然是不自由的,这一判断存在三种解释:心理学障碍的解释,意志论的解释和自由的弹性实现的解释。三种解释都符合我们对这一判断的直觉,经过分析我们会发现前两种解释都可以化约为消极自由观或者积极自由观点的解释,只有第三种才是独特的解释,从而是无支配之为独立自由观的最终根据。
心理学障碍的解释。我们说幸运的奴隶仍然是不自由的,因为他随时可能受到主人恣意的干涉。恰是对这种干涉的恐惧,导致奴隶为自己的行为选择附加了心理上的约束,这一约束使得某些本来会自动向他开放的选项被遮蔽起来。对于奴隶而言,这些选项并不是主人所厌恶的,而是他并不清楚主人是否对此厌恶的选项。也就是说可能主人并不厌恶他做某件事,但是他想象出来的恐惧迫使他无法选择这一行为。在此,对其行为的约束并非来自干涉,而是来自他所处的困境本身。这一现象并非奴隶制所独有,作为一种统治手段,统治者通过对何种行为将受到惩罚采取模糊态度的方式,制造令被统治者恐惧的氛围,藉此大大约束被统治者的可能行为。就约束的类型而言,这里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的自由观,无干涉自由理解的约束是指外在的(蓄意)物理障碍,而无支配的自由是指内在的心理障碍。但是,与“免于干涉意味着某些选项将重新向行动者开放”类似,免于恐惧同样意味着某些选项将重新向我们开放。就选项的存在与否作为判断自由与否的根据而言,此二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它们可以统称为免于“约束”自由。心理学障碍的解释,并没有为无支配的自由观提供独特的根据,它不过是消极自由的一个变种。
意志论的解释。另一个奴役现象来自殖民地经验。在美国独立时期,人们经常抱怨来自英国议会的税收法案。“大不列颠议会向他们征收赋税……英国人可以凭借这种权力强迫他们交出一个便士,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凭借同样的权力强迫他们交出最后一个便士。”不过,即使仅仅征收一个便士就构成了奴役。并不是征税这一干涉造成了奴役,因为独立后的美国议会向其民众征收的赋税并不见得比英国议会来得少,但他们并不认为后者构成了奴役。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服从法律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自由。但是如果法律不是我(们)的,那么即使它是正义,对法律的服从仍然是一种奴役。对自由的这一共和主义理解存在两种解释,但这两种解释可以分别化约为消极自由的解释和积极自由的解释,从而仍不能为无支配的自由提供独特的根据。其一,不自由意味着我的行为听凭他人的意志,与其说在我的行为过程中,我没有自己的意志,莫不如说我的意志受到了他者的干涉,那么这就等同于无干涉自由的解释。其二,自由意味着我的行为听凭自己的意志,那么这就等同于作为自主的自由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对无支配自由观的歪曲。就个人自由而言,他人意志的不存在等同于我的意志主导了我的行为。但就政治共同体而言,异族意志的不存在并不直接等同于具备本族意志。我们可能需要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才能使集体的意志成为整体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的干涉不构成对个人自由的损害”这一共和主义自由命题的有效性。佩迪特指出,免于他人的支配无法保证自我支配的实现。即使存在那个乌托邦式的民主制度,那也是积极自由的根据,而不是无支配自由的根据。就“……的阙如”这一无支配的形式而言,它的核心关切显然不是某种能力的存有。
自由的弹性实现的解释。佩迪特曾用彈性无干涉来说明他后来称之为无支配的自由观。他用物理学的例子来解释弹性,设想两个沿直线轨道滚动的球,一条轨道两侧有护栏,另一条轨道则没有。由于护栏的作用,球即使在偏离方向的情况下也能被纠正回来。可能在现实中两个球都完成了直线滚动,但前者属于弹性实现,而后者不是。表现在自由观上,弹性无干涉与无干涉的区别,即公民的自由与奴隶的自由的区别,前者免于干涉是有保障的,而后者免于干涉却是偶然现象。佩迪特认为弹性无干涉之成为一种独立的自由观,是因为弹性无干涉有独立的价值:它会赋予行动者以安全和安全感,可以自己做主的范围和对这一范围的意识,以及通过对弹性的共同意识赋予行动者以某种地位和地位感。而且这些价值与无干涉的价值不同。相反,无干涉本身可能根本没有价值,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这种无干涉是弹性的;同样,弹性本身也不必是一种价值,而可能只是有价值的无干涉的一个必要条件。就自由的价值作为自由概念的要素而言,无支配的自由不仅是有别于消极自由的一种独特自由,而且消极自由可能并不能称之为自由。但是,通过弹性无干涉的独有价值来解释它之为一种独特的自由观,意味着自由是评价性概念,而非描述性概念。这就先在地排除了,没有价值的自由。在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之前,这样一种排除法显然不符合概念分析的要求。
自由的弹性实现作为无支配自由的根据,还受到了更为有力的批评:“弹性只能是谈论用来确保在时间中得到维护的高度的不干涉的一种特别高的概率”。它只是提供了使无干涉的自由“最好地最大化”的一种经验假设。面对这些批评,佩迪特在《共和主义》一书中放弃了这一公式。但是,本文认为这一结论为时尚早,佩迪特不过是错误地运用了这一解释,而他的批评者则忽视了正确运用这一解释的可能。我们将选项的开放,作为无干涉自由的根据。但我们可以追问,什么是“选项的开放”的确切含义?设想一个人从悬崖上跌落,他有不死的可能。那么,是不是說他既有跳崖与不跳崖的自由,也有跳崖摔死与跳崖而不死的自由呢?我们只能承认前一种说法,而不能同意后一种说法。选项与机会概念不同,后者是一个纯粹偶然性概念,而前者对概率有可控的要求。跳崖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选项,是因为我们能够对跳崖能否成功实现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悬崖边砌有我无法逾越的高墙,那么我就没有跳崖的自由。但是,跳崖并且活下来却不能成为一个选项,它只是一个我们连概率都不清楚的机会。免于干涉似乎直接向我们开放了选项。但逻辑上,免于干涉不过是向我们开放了机会,对奴隶而言,如果他不清楚主人对他将做的事情好恶,那么主人的不干涉不过使他具备了这么做的机会,只有当他确定主人肯定不会干涉时,这件事才成为他的选项。无支配之为自由的根据是它揭示了确定性,这一选项概念的要素。
注释:
以赛亚·伯林著.胡传胜译.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菲利普·佩迪特著.刘训练译.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0页,第25页,第30-40页.
昆廷·斯金纳著.李宏图译.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9页,第64页.
昆廷·斯金纳.第三种自由概念.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昆廷·斯金纳.李宏图译.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9页.
EricNelson,“Liberty:OneConceptTooMany?”PoliticalTheory,2005,Vol.33.58-78.
Prestley,Joseph,PoliticalWritings,(ed.)P.N.Miller.p140(Cambridge:Cambdri dgeUniversityPress,1993)转注释2引书.第38页.
菲利普·佩迪特.消极自由:自由主义的和共和主义的.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218页.
IanCarter,AMeasureofFreedomoxford转注释6引书.第162页.
AlanPatten,“TheRepublicanCritiqueofLiberalism”British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Vo l.26,No.1(Jan.,1996).25-44.
关键词无干涉 无支配 弹性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79-02
根据伯林的划分,人类历史上大体存在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自由观。作为无干涉的消极自由之所以是一种自由,是因为干涉的存在将使某些本来会自动向我们开放的选项被遮蔽了,而干涉的免除将使这些选项重新向我们开放。自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的行动的领域”,这里所谓的行动领域就是客观的选择空间。这一空间的客观性在于,它与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一(些)选项无关,也与个人是否有能力选择这些选项无关。作为自主的积极自由之所以是一种自由,是因为理论家将自由视为个殊化的概念,一个我没有意识到的选项或者我没有能力选择的选项,对我而言没有意义,只有这些选项成为“我的”选项时我才是自由的。个殊化的选择空间,不(仅)依赖于外在干涉的不存在,更依赖于某种能力的存在。恰是这些能力的存在,使我足以辨析作为动物的我的选项和作为人的我的选项,他者加于我的选项和我自己创造的选项。就自由与选择的相关性而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各自对可能选项与选择能力的不同规定,使得它们成为了独立的自由观。
在伯林的框架之外,以佩迪特和斯金纳为代表的新罗马共和主义理论家,提出了第三种自由,即“无支配”的自由。无支配与无干涉和自主有着形式上的不同。在伯林那里两种自由概念各自有两个形式要素,消极自由包含了“阙如”和“干涉”的要素,而积极自由包含了“存有”和“主宰”的要素。佩迪特发现不仅在逻辑上,而且事实上也存在第三种可能,即无主宰的自由,用他自己的术语亦称为无支配的自由。根据这种理解,自由的反面是奴役状态而不是被干涉状态。我们说一个奴隶是不自由的,不是因他受到了实际的干涉,而是因为他可能受到奴隶主恣意的干涉。存在这样的状况:奴隶在实际的行为选择中始终没有受到主人的干涉。但他仍然是不自由的,因为这种不自由来自于依从状态本身,而非干涉。同时,这种自由不同于自我主宰的自由,因为免于他人的支配显然无法保证自我主宰的实现。
形式上的不同,不足以确定无支配就是一种独特的自由观。免于干涉和自主本身都不成其为自由,是它们对可能选项和选择能力的规定,才使它们成为自由。如果无支配的自由观并没有揭示出更多独特的东西,那么它不过是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的某种变项,或者是自由概念与其他概念(比如平等)的混淆。寻找无支配之为自由的根据,不同于揭示它与其他两种自由观在形式上的差异。它类似于解释无干涉之为自由的努力,在自由概念本身的内涵得以明晰之前,我们大概可以借助与它密切相关的概念,比如选择概念,通过“无干涉”与选项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它之为自由的根据,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定义。
要解释无支配之为自由的根据,我们不妨从奴役现象入手。幸运的奴隶仍然是不自由的,这一判断存在三种解释:心理学障碍的解释,意志论的解释和自由的弹性实现的解释。三种解释都符合我们对这一判断的直觉,经过分析我们会发现前两种解释都可以化约为消极自由观或者积极自由观点的解释,只有第三种才是独特的解释,从而是无支配之为独立自由观的最终根据。
心理学障碍的解释。我们说幸运的奴隶仍然是不自由的,因为他随时可能受到主人恣意的干涉。恰是对这种干涉的恐惧,导致奴隶为自己的行为选择附加了心理上的约束,这一约束使得某些本来会自动向他开放的选项被遮蔽起来。对于奴隶而言,这些选项并不是主人所厌恶的,而是他并不清楚主人是否对此厌恶的选项。也就是说可能主人并不厌恶他做某件事,但是他想象出来的恐惧迫使他无法选择这一行为。在此,对其行为的约束并非来自干涉,而是来自他所处的困境本身。这一现象并非奴隶制所独有,作为一种统治手段,统治者通过对何种行为将受到惩罚采取模糊态度的方式,制造令被统治者恐惧的氛围,藉此大大约束被统治者的可能行为。就约束的类型而言,这里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的自由观,无干涉自由理解的约束是指外在的(蓄意)物理障碍,而无支配的自由是指内在的心理障碍。但是,与“免于干涉意味着某些选项将重新向行动者开放”类似,免于恐惧同样意味着某些选项将重新向我们开放。就选项的存在与否作为判断自由与否的根据而言,此二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它们可以统称为免于“约束”自由。心理学障碍的解释,并没有为无支配的自由观提供独特的根据,它不过是消极自由的一个变种。
意志论的解释。另一个奴役现象来自殖民地经验。在美国独立时期,人们经常抱怨来自英国议会的税收法案。“大不列颠议会向他们征收赋税……英国人可以凭借这种权力强迫他们交出一个便士,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凭借同样的权力强迫他们交出最后一个便士。”不过,即使仅仅征收一个便士就构成了奴役。并不是征税这一干涉造成了奴役,因为独立后的美国议会向其民众征收的赋税并不见得比英国议会来得少,但他们并不认为后者构成了奴役。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服从法律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自由。但是如果法律不是我(们)的,那么即使它是正义,对法律的服从仍然是一种奴役。对自由的这一共和主义理解存在两种解释,但这两种解释可以分别化约为消极自由的解释和积极自由的解释,从而仍不能为无支配的自由提供独特的根据。其一,不自由意味着我的行为听凭他人的意志,与其说在我的行为过程中,我没有自己的意志,莫不如说我的意志受到了他者的干涉,那么这就等同于无干涉自由的解释。其二,自由意味着我的行为听凭自己的意志,那么这就等同于作为自主的自由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对无支配自由观的歪曲。就个人自由而言,他人意志的不存在等同于我的意志主导了我的行为。但就政治共同体而言,异族意志的不存在并不直接等同于具备本族意志。我们可能需要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才能使集体的意志成为整体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的干涉不构成对个人自由的损害”这一共和主义自由命题的有效性。佩迪特指出,免于他人的支配无法保证自我支配的实现。即使存在那个乌托邦式的民主制度,那也是积极自由的根据,而不是无支配自由的根据。就“……的阙如”这一无支配的形式而言,它的核心关切显然不是某种能力的存有。
自由的弹性实现的解释。佩迪特曾用彈性无干涉来说明他后来称之为无支配的自由观。他用物理学的例子来解释弹性,设想两个沿直线轨道滚动的球,一条轨道两侧有护栏,另一条轨道则没有。由于护栏的作用,球即使在偏离方向的情况下也能被纠正回来。可能在现实中两个球都完成了直线滚动,但前者属于弹性实现,而后者不是。表现在自由观上,弹性无干涉与无干涉的区别,即公民的自由与奴隶的自由的区别,前者免于干涉是有保障的,而后者免于干涉却是偶然现象。佩迪特认为弹性无干涉之成为一种独立的自由观,是因为弹性无干涉有独立的价值:它会赋予行动者以安全和安全感,可以自己做主的范围和对这一范围的意识,以及通过对弹性的共同意识赋予行动者以某种地位和地位感。而且这些价值与无干涉的价值不同。相反,无干涉本身可能根本没有价值,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这种无干涉是弹性的;同样,弹性本身也不必是一种价值,而可能只是有价值的无干涉的一个必要条件。就自由的价值作为自由概念的要素而言,无支配的自由不仅是有别于消极自由的一种独特自由,而且消极自由可能并不能称之为自由。但是,通过弹性无干涉的独有价值来解释它之为一种独特的自由观,意味着自由是评价性概念,而非描述性概念。这就先在地排除了,没有价值的自由。在提供更充分的证据之前,这样一种排除法显然不符合概念分析的要求。
自由的弹性实现作为无支配自由的根据,还受到了更为有力的批评:“弹性只能是谈论用来确保在时间中得到维护的高度的不干涉的一种特别高的概率”。它只是提供了使无干涉的自由“最好地最大化”的一种经验假设。面对这些批评,佩迪特在《共和主义》一书中放弃了这一公式。但是,本文认为这一结论为时尚早,佩迪特不过是错误地运用了这一解释,而他的批评者则忽视了正确运用这一解释的可能。我们将选项的开放,作为无干涉自由的根据。但我们可以追问,什么是“选项的开放”的确切含义?设想一个人从悬崖上跌落,他有不死的可能。那么,是不是說他既有跳崖与不跳崖的自由,也有跳崖摔死与跳崖而不死的自由呢?我们只能承认前一种说法,而不能同意后一种说法。选项与机会概念不同,后者是一个纯粹偶然性概念,而前者对概率有可控的要求。跳崖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选项,是因为我们能够对跳崖能否成功实现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悬崖边砌有我无法逾越的高墙,那么我就没有跳崖的自由。但是,跳崖并且活下来却不能成为一个选项,它只是一个我们连概率都不清楚的机会。免于干涉似乎直接向我们开放了选项。但逻辑上,免于干涉不过是向我们开放了机会,对奴隶而言,如果他不清楚主人对他将做的事情好恶,那么主人的不干涉不过使他具备了这么做的机会,只有当他确定主人肯定不会干涉时,这件事才成为他的选项。无支配之为自由的根据是它揭示了确定性,这一选项概念的要素。
注释:
以赛亚·伯林著.胡传胜译.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菲利普·佩迪特著.刘训练译.共和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0页,第25页,第30-40页.
昆廷·斯金纳著.李宏图译.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9页,第64页.
昆廷·斯金纳.第三种自由概念.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昆廷·斯金纳.李宏图译.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9页.
EricNelson,“Liberty:OneConceptTooMany?”PoliticalTheory,2005,Vol.33.58-78.
Prestley,Joseph,PoliticalWritings,(ed.)P.N.Miller.p140(Cambridge:Cambdri dgeUniversityPress,1993)转注释2引书.第38页.
菲利普·佩迪特.消极自由:自由主义的和共和主义的.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218页.
IanCarter,AMeasureofFreedomoxford转注释6引书.第162页.
AlanPatten,“TheRepublicanCritiqueofLiberalism”British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Vo l.26,No.1(Jan.,1996).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