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酌定不起诉中的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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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程序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很低,不少人强烈反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对刑事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保护不够,导致被害人反对适用该制度。本文指出要想使酌定不起诉制度摆脱目前的困境,应当通过构建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来加强对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保护。
  关键词 酌定不起诉 程序参与权 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30-02
  
  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主要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但是刑事司法制度为犯罪人提供了正当程序,也必须为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新规则和新规定。现代诉讼理论认为,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其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活动直接关系到其损失能否得到弥补、报复心理能否得到满足,因此其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是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要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从总体上增强了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保护力度,但个别诉讼程序在保护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方面仍有不足,酌定不起诉就是其中之一。
  一、酌定不起诉在保护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方面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是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表面上看,该条规定似乎保障了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但从司法实践看,许多检察机关把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只作为审查案件的方法,而非对案件作出处理前的必经程序。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往往并不给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发表意见的机会。被害人只能在决定作出之后,通过一些途径进行救济。被害人参与时间的滞后性,既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也不利于被害人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更不利于诉讼效率原则的实现。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不起诉人赔偿损失。但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的关注重点一般集中在是否应当提起公诉上面,而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和痛苦则关注不够。检察官往往直接依据案件事实得出一个赔偿数额,事后通知被害人并要求被不起诉人履行。检察机关的单方决定,未给予被害人参与并提出意见的机会,结果往往是招致被害人的反对甚至诉诸自诉等救济措施。
  为保护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我国尝试推广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2001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在全国推广该制度的试点。主要内容如下: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应当是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应当听取侦查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参加;经检察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对下列案件不进行公开审查:……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公开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制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当重点写明公开审查过程中各方一致性意见或者存在的主要分歧,并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建议,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为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
  该《规则(试行)》的积极意义如下:第一,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查,保护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尊严。第二,通过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与不起诉决定之间的关系,保证了被害人的意见能够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得到体现和尊重。陈光中教授认为,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不仅有助于案件双方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消除分歧,统一认识,还有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正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人甚至主张,“应当将公开审查的范围扩大,只要是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都应当进入公开审查程序或者公开听证程序。”
  然而,笔者认为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具有下列缺陷:第一,耗费了过多的司法资源。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不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要参加,还允许公民旁听,听证会的召集、准备、进行程序都与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差无几。如此大费周章的程序,成本过高,收益不大;第二,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等的意见,不是只有举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才能做到,还有更为经济的做法。听取意见可以分别进行,而不必把相关人员召集到一起。第三,忽视了被害人对民事赔偿部分的程序参与权。主要针对刑事部分—即不起诉妥当与否进行听证,但民事赔偿问题不解决,也就无法彻底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无法从根本上保护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
  二、被害人参与不起诉裁量过程的比较法考察
  国外在保护酌定不起诉中的被害人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呢?有无可供借鉴之处呢?纵观西方国家在保护被害人参与不起诉裁量过程的程序设置,当以刑事和解制度为代表。
  新西兰的家庭群体会议是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代表。针对罪行轻微、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执法机关可交给家庭群体会议解决。家庭群体会议由少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一名被害人的支持者,一名警方代表和调停员组成。会议开始后,首先由警方代表宣读犯罪报告简要内容,之后由被害人或其代言人描述犯罪对他的影响,所有参加会议的人会对损失的修复进行讨论。然后,其他人离开会议室,由被害人亲属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单独商谈赔偿和再犯预防的问题。达成口头协议后,其他人返回会议室讨论这个口头协议内容。当所有参与者达成一致意见后,协商结果会被记录下类,会议结束。如果赔偿协议公平合理,则少年法庭会接受这份协议并作为中止诉讼程序的依据。
  新西兰的刑事和解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针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罪案件并不适用刑事和解;二是和解之前要征得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三是调停人要保持中立并尽量调和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四是和解协议需要司法机关予以认可。从和解程序上看,刑事和解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权。虽然相关国家对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阶段并不统一,但我们可以尝试将此制度引入检察官不起诉裁量过程中,作为增强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一种手段。
  三、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中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的建议
  通过对外国法的考察,我们看到,刑事和解使被害人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听取和尊重,人格尊严得到维护,有利于促使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纠纷,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因此,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构建适用于酌定不起诉的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
  笔者认为,在酌定不起诉中构建刑事和解程序应注意以下问题:在适用条件方面,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在征得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条件下应当进行刑事和解。在调停人的选择方面,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而非主诉检察官充当,一方面因为这些人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促进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检察官拥有更多的时间去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在参加人员方面,除调解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外,还应包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多方参与,能够增加和解成功的概率。当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自愿单独进行刑事和解。在协议内容方面,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为主,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撤销该协议。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按照一些学者的设计,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不成和解协议,则检察官必须提起公诉,笔者认为该条设计有待商榷。首先,许多被害人存在着非理性心理,他们期望获得更多的赔偿。这种非理性心理如果未获得合理地引导和疏通,会急剧膨胀,直接阻碍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双方达不成刑事和解,那么案件即使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也必须提起公诉。这导致轻微刑事案件被送交刑事审判,被害人、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耗费大量精力用于审判活动,但被害人最终通过法院审判获得的赔偿可能并不比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和解中承诺给予的赔偿高多少。这种劳神费力、得不偿失的结果显然对被害人不利;其次,该条规定意味着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否,直接关系着公诉与否。换句话说,刑事和解直接决定了公诉权的行使。这意味着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完全被架空了,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和价值,不起诉裁量权进行程序分流、节约诉讼资源的作用也无从实现了。
  要克服这一瑕疵,需要合理调整刑事和解与不起诉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判断,而非必然提起公诉。如果案件符合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则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针对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失方面,由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可告知被害人有权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民事诉讼的成本显然要小于刑事诉讼的成本,节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成本、法院的审判成本和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成本,因此这样的程序设计既可以保证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也可以尽量避免被害人劳神费力、得不偿失现象的出现,还能够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率原则。
  总之,被害人应当成为酌定不起诉过程中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说服者,而不是权利和地位完全被公诉机关掩盖的旁观者。通过构建刑事和解程序来完善酌定不起诉中的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使被害人感觉到他们应得的权益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尊重,从而最大限度地采纳而非反对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决定,减轻酌定不起诉在适用过程中的阻力,有利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对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作用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
  [2]陈光中.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国刑事法.2001(1).
  [3]黄曙, 梁洪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野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 (2).
  [4]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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