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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二年十月版《政治学概论》,觉得书中有些问题值得商讨,试举几处为例:
一,第136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西德又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为总统制共和国,并时期(原文如此!)拥有较大的权力。”
区别一个国家的政体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主要是看政府首脑,即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是内阁总理还是总统。战后,虽然联邦德国的宪法——基本法规定总统拥有任命和罢免联邦政府总理和各部部长,签署法律和法令并予以颁布,解散联邦议院,宣布国家处于防御状态,代表联邦签署和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任命联邦法官、联邦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以及接受外国使节的到任,发布诸如断绝外交关系等国际性声明,颁发联邦勋章和奖章,代表联邦实施大赦等权力,但是联邦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他基本上不拥有行政权力,其地位和职权仅相当于一般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君主。联邦德国的总统仅仅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性代表。
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是联邦德国的最高行政机构,能够对内政、外交和国防等各方面的事务作出决策和行使实际权力。根据一九六八年六月通过的作为基本法补充的“紧急状态法”,联邦政府可以在非常时期独揽一切大权。每届联邦议院产生后,联邦总理候选人是由联邦总统同联邦议院中各议会党团会商后提名。通常,联邦总统总是提名联邦议院多数党的领袖为总理候选人,然后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不经过辩论就投票选举产生。凡得联邦议院法定过半数票者即当选。因此,联邦总统在决定联邦总理人选上并无什么实际权力。加之,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不是向联邦总统负责,而是向联邦议院负责。
因此,联邦德国的政体应为内阁制。
二,第159页:“有的国家还为政党活动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一九四六年制定了专门的政党法,并以此为根据取缔了共产党和新法西斯党。”众所周知,联邦德国成立于一九四九年,怎么可能在成立以前就制定了政党法来取缔共产党和新法西斯党?
三,第288页称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立于一九四四年四月四日;苏联东欧八个国家于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二日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宣布在组织武装力量和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次年五月在华沙缔结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通称华沙条约。首先,一九四四年四月四日和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应是一九四九年四月四日和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误。其次,实际情况是苏联东欧八国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就西方在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巴黎协定中同意联邦德国参加北约而商讨对策。会议通过的宣言向西方发出警告:如果西方国家批准协定,接受联邦德国参加北约,那么苏联东欧国家就要采取共同措施,建立联合的武装力量及其指挥部。提出警告并不等于采取实际行动。这次会议只是开始为建立一个与北约相对抗的军事政治同盟作准备。一九五五年三月,苏联东欧国家进一步就签定集体友好互助条约和建立联合武装力量等问题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
四,第288页:“欧洲经济共同体是根据……在一九五八年一月正式生效的罗马条约成立的。以后,英国、爱尔兰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丹麦、挪威先后加入。共同体已由六国扩大为十国。”
欧洲共同体是先后经过两次扩大才从原来的六个成员国发展为目前的十个成员国。第一次是英国、爱尔兰、丹麦和挪威四国于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签署了加入共同体的条约,但后来挪威因公民投票未通过而没有参加,其他三国则在一九七三年一月条约生效后成为共同体的新成员。而且,英国在参加共同体以前与丹麦和挪威一样,也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员国。第二次扩大,是希腊于一九八一年一月正式加入欧洲共同体。至此,欧洲共同体拥有十个成员国了。
一,第136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西德又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为总统制共和国,并时期(原文如此!)拥有较大的权力。”
区别一个国家的政体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主要是看政府首脑,即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是内阁总理还是总统。战后,虽然联邦德国的宪法——基本法规定总统拥有任命和罢免联邦政府总理和各部部长,签署法律和法令并予以颁布,解散联邦议院,宣布国家处于防御状态,代表联邦签署和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任命联邦法官、联邦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以及接受外国使节的到任,发布诸如断绝外交关系等国际性声明,颁发联邦勋章和奖章,代表联邦实施大赦等权力,但是联邦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他基本上不拥有行政权力,其地位和职权仅相当于一般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君主。联邦德国的总统仅仅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性代表。
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是联邦德国的最高行政机构,能够对内政、外交和国防等各方面的事务作出决策和行使实际权力。根据一九六八年六月通过的作为基本法补充的“紧急状态法”,联邦政府可以在非常时期独揽一切大权。每届联邦议院产生后,联邦总理候选人是由联邦总统同联邦议院中各议会党团会商后提名。通常,联邦总统总是提名联邦议院多数党的领袖为总理候选人,然后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不经过辩论就投票选举产生。凡得联邦议院法定过半数票者即当选。因此,联邦总统在决定联邦总理人选上并无什么实际权力。加之,以联邦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不是向联邦总统负责,而是向联邦议院负责。
因此,联邦德国的政体应为内阁制。
二,第159页:“有的国家还为政党活动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一九四六年制定了专门的政党法,并以此为根据取缔了共产党和新法西斯党。”众所周知,联邦德国成立于一九四九年,怎么可能在成立以前就制定了政党法来取缔共产党和新法西斯党?
三,第288页称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立于一九四四年四月四日;苏联东欧八个国家于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二日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宣布在组织武装力量和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次年五月在华沙缔结友好合作互助条约,通称华沙条约。首先,一九四四年四月四日和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应是一九四九年四月四日和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误。其次,实际情况是苏联东欧八国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就西方在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巴黎协定中同意联邦德国参加北约而商讨对策。会议通过的宣言向西方发出警告:如果西方国家批准协定,接受联邦德国参加北约,那么苏联东欧国家就要采取共同措施,建立联合的武装力量及其指挥部。提出警告并不等于采取实际行动。这次会议只是开始为建立一个与北约相对抗的军事政治同盟作准备。一九五五年三月,苏联东欧国家进一步就签定集体友好互助条约和建立联合武装力量等问题进行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
四,第288页:“欧洲经济共同体是根据……在一九五八年一月正式生效的罗马条约成立的。以后,英国、爱尔兰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丹麦、挪威先后加入。共同体已由六国扩大为十国。”
欧洲共同体是先后经过两次扩大才从原来的六个成员国发展为目前的十个成员国。第一次是英国、爱尔兰、丹麦和挪威四国于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签署了加入共同体的条约,但后来挪威因公民投票未通过而没有参加,其他三国则在一九七三年一月条约生效后成为共同体的新成员。而且,英国在参加共同体以前与丹麦和挪威一样,也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成员国。第二次扩大,是希腊于一九八一年一月正式加入欧洲共同体。至此,欧洲共同体拥有十个成员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