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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我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等诸多缺陷。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而且不太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点。本文认为应当创新思路,在北京中关村地區进行试点,以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 战略性新兴产业 税收政策 所得税 流转税 财产税
作者简介:刘淼,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91-02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缺陷
第一,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出台的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非常少,主要支持政策分散在各类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当然也可申请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很显然,该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并非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又如,加速折旧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置的一项税收优惠,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能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当该项优惠适用于所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不具“定向性”。事实上,目前我国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向税收优惠主要限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几未及于其它产业。
第二,缺乏实效性。目前我国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以间接优惠为辅。直接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这种优惠的特点是企业必须取得收入或者必须获得利润才有可能真正享受优惠,对一个亏损的企业来说,享受与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实际效果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间接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以及宽松的费用扣除标准等,这种优惠的特点是无论企业是否取得收入或者是否获得利润,企业都可以实际享受到优惠。例如,某企业亏损100万元,如果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该企业亏损就会增加到200万元,这些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相当于在以后年度可以继续享受本年度的优惠政策。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是前期收入少、利润少或无利润,间接优惠对此类企业的支持力度很小,甚至没有。
第三,缺乏可行性。目前我国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由于执行机关施加了苛刻的条件,导致企业实际上难以享受到。这里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档低税率优惠为例。一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但在执行中要求仅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能适用该档税率;现实中,大部分小微企业因为建账不全等原因而只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前述执行规程导致这些企业实际上被排除在优惠政策的涵摄范围之外。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因前述原因而无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另一方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但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数量非常少,很多企业由于不完全满足相关条件而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思路
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应当针对上述缺陷出台相应的完善对策,增加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在针对性方面,建议参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出台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针对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针对不同产业出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可以行政立法,出台专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且,这些符合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由于是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法规,还可以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现有一般法优惠政策的限制。
在实效性方面,建议在采取直接优惠政策的同时,更多给予间接优惠政策。在直接优惠政策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到企业盈利比较困难的现实,从企业盈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考虑到企业初期盈利数额较小,减免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10年或者15年。
在可行性方面,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调研,充分掌握企业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出台一些便利措施,减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障碍。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所得税政策试点建议
第一,加大减征免征的力度。参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经过一定认定程序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具体操作来说,应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8条“税率的确定”规定的前提下,先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的立法授权制定原则性的优惠规定,然后中关村再相应进行试点。
第二,扩大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征税收入施加了诸多限制,使得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很多补贴和资助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资助都列入不征税收入,以增加政府支持的力度。比如,政府设立的各类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获得的资助,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补贴以及奖励都作为不征税收入。
第三,放宽享受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等”字为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特别优惠的加速折旧政策留出了空间。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只要企业申请,均可以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缺陷
与企业所得税相比,流转税政策更加具有直接性,因为很多企业并不繳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都需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国家在流转税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更容易为企业所享受。但目前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上,我国流转税政策仍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太少,特别是免税政策太少。目前,国家仅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出台了流转税优惠政策,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尚未出台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对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仅仅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产业仍然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软件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不超过3%,这一优惠政策对软件产业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增值税留抵税额过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由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需要负担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未来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企业销售收入过小,可能会导致进项税额远远大于销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企业大量的资金被进项税额所挤占。同时,国家给予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上也无法享受。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联合出台了《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但目前仅限于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采购设备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思路
首先,应当增加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免征流转税不仅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当期税收负担,也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免征流转税与对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在效果上是一致的,但这种方式省去了缴纳税款和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的程序,大大提高了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效率。
其次,应当针对增值税的特点,解决进项税额挤占企业大量资金的问题。建议参照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优惠政策,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也给予这一优惠政策,并应将其制度化、固定化、规范化。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流转税政策试点建议
第一,将软件产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全部或者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第二,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全部或者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在“营改增”之后,即是免征相应的增值税。)
第三,将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且,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不仅可以考虑退还设备所占用的进项税额,还可以是退还其他项目所占用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原材料所占用的进项税额。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缺陷
财产税中的各税种虽然多属于小税种,但由于其种类繁多,加在一起的税收收入也不少,而且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也不为小。国家通过财产税优惠政策也可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减免税优惠过少。仅在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方面对新能源汽车有税收优惠,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没有优惠,其他税种也没有直接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减免税优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来说,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能给予减免税优惠,将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资金方面的重大支持。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思路
针对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缺陷,建议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扩大财产税减免税的范围。鉴于几乎所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而且每年缴纳的数额还不少,可以考虑先在这三个税种方面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减免税优惠。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财产税政策试点建议
考虑到财产税各税种主要属于地方税,所以中关村地区进行政策试点的空间相对较大。具体来说,北京中关村地区可以进行以下财产税政策试点:
第一,对战略新兴产业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给予减半征税的优惠。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收入均属于地方,如果直接免税会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负担,可以考虑先减半征税,在未来条件允许时,再考虑免税。
第二,对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所拥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由于车船税数额较小,直接免征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有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1]蒋震、梁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研究.2010(8).
[2]翟继光.税法学原理.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
关键词 战略性新兴产业 税收政策 所得税 流转税 财产税
作者简介:刘淼,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91-02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缺陷
第一,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出台的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非常少,主要支持政策分散在各类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当然也可申请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很显然,该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并非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又如,加速折旧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置的一项税收优惠,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能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当该项优惠适用于所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不具“定向性”。事实上,目前我国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向税收优惠主要限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几未及于其它产业。
第二,缺乏实效性。目前我国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以间接优惠为辅。直接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这种优惠的特点是企业必须取得收入或者必须获得利润才有可能真正享受优惠,对一个亏损的企业来说,享受与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实际效果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间接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以及宽松的费用扣除标准等,这种优惠的特点是无论企业是否取得收入或者是否获得利润,企业都可以实际享受到优惠。例如,某企业亏损100万元,如果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该企业亏损就会增加到200万元,这些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相当于在以后年度可以继续享受本年度的优惠政策。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是前期收入少、利润少或无利润,间接优惠对此类企业的支持力度很小,甚至没有。
第三,缺乏可行性。目前我国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由于执行机关施加了苛刻的条件,导致企业实际上难以享受到。这里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档低税率优惠为例。一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但在执行中要求仅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能适用该档税率;现实中,大部分小微企业因为建账不全等原因而只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前述执行规程导致这些企业实际上被排除在优惠政策的涵摄范围之外。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因前述原因而无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另一方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但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数量非常少,很多企业由于不完全满足相关条件而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思路
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应当针对上述缺陷出台相应的完善对策,增加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在针对性方面,建议参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出台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针对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针对不同产业出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可以行政立法,出台专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且,这些符合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由于是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法规,还可以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现有一般法优惠政策的限制。
在实效性方面,建议在采取直接优惠政策的同时,更多给予间接优惠政策。在直接优惠政策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到企业盈利比较困难的现实,从企业盈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考虑到企业初期盈利数额较小,减免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10年或者15年。
在可行性方面,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调研,充分掌握企业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出台一些便利措施,减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障碍。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所得税政策试点建议
第一,加大减征免征的力度。参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经过一定认定程序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具体操作来说,应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8条“税率的确定”规定的前提下,先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的立法授权制定原则性的优惠规定,然后中关村再相应进行试点。
第二,扩大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征税收入施加了诸多限制,使得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很多补贴和资助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资助都列入不征税收入,以增加政府支持的力度。比如,政府设立的各类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获得的资助,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补贴以及奖励都作为不征税收入。
第三,放宽享受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等”字为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特别优惠的加速折旧政策留出了空间。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只要企业申请,均可以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缺陷
与企业所得税相比,流转税政策更加具有直接性,因为很多企业并不繳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都需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国家在流转税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更容易为企业所享受。但目前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上,我国流转税政策仍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太少,特别是免税政策太少。目前,国家仅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出台了流转税优惠政策,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尚未出台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对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仅仅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产业仍然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软件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不超过3%,这一优惠政策对软件产业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增值税留抵税额过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由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需要负担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未来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企业销售收入过小,可能会导致进项税额远远大于销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企业大量的资金被进项税额所挤占。同时,国家给予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上也无法享受。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联合出台了《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但目前仅限于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采购设备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思路
首先,应当增加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免征流转税不仅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当期税收负担,也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免征流转税与对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在效果上是一致的,但这种方式省去了缴纳税款和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的程序,大大提高了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效率。
其次,应当针对增值税的特点,解决进项税额挤占企业大量资金的问题。建议参照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优惠政策,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也给予这一优惠政策,并应将其制度化、固定化、规范化。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流转税政策试点建议
第一,将软件产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全部或者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第二,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全部或者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在“营改增”之后,即是免征相应的增值税。)
第三,将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且,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不仅可以考虑退还设备所占用的进项税额,还可以是退还其他项目所占用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原材料所占用的进项税额。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缺陷
财产税中的各税种虽然多属于小税种,但由于其种类繁多,加在一起的税收收入也不少,而且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也不为小。国家通过财产税优惠政策也可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减免税优惠过少。仅在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方面对新能源汽车有税收优惠,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没有优惠,其他税种也没有直接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减免税优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来说,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能给予减免税优惠,将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资金方面的重大支持。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思路
针对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缺陷,建议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扩大财产税减免税的范围。鉴于几乎所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而且每年缴纳的数额还不少,可以考虑先在这三个税种方面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减免税优惠。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财产税政策试点建议
考虑到财产税各税种主要属于地方税,所以中关村地区进行政策试点的空间相对较大。具体来说,北京中关村地区可以进行以下财产税政策试点:
第一,对战略新兴产业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给予减半征税的优惠。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收入均属于地方,如果直接免税会给地方财政带来较大负担,可以考虑先减半征税,在未来条件允许时,再考虑免税。
第二,对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所拥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由于车船税数额较小,直接免征不会对地方财政收入有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1]蒋震、梁军.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研究.2010(8).
[2]翟继光.税法学原理.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