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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迅速,种子企业及种子科研单位作为种子市场的经营者、培育者也要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抵制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当今,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中国农业发展迅速,种子市场日益泛滥,保护工作也日益重要,从以下几个角度,简要浅析种子质量问题。
1.种子质量问题的概念和范围
1.1不合格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质量不合格,是指种子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或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称作不合格种子。
1.2瑕疵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存在瑕疵是指种子不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品种说明。存在瑕疵的种子称作瑕疵种子。瑕疵种子包括:
1.2.1是指虽经检发芽率合格但不具有正常出苗、生长、发育成正常幼苗能力的种子。
1.2.2是指非品种退化或混杂原因不具备品种"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种子。
1.2.3是指不具有品种典型性状的种子。
1.2.4是指不适应品种主要栽培措施(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的种子。
1.2.5是指品种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的种子。
1.2.6如包衣种子不具有防治作物苗期病虫害或促进幼苗生长等作用。
1.3缺陷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缺陷是指种子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存在缺陷的种子称作缺陷种子。农作物是经过长期自然进化、人工驯化形成的适应人类某种需要的特殊植物。农作物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随着转基因育种、辐射育种的发展,以及药剂处理、生物处理等种子加工技术的广泛应用,就有可能存在上述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的种子;此类种子就属缺陷种子。
1.4缺点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缺点种子来源于"缺点品种"。缺点品种是指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品种。缺点品种产生的种子称作缺点种子。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和品种自身的变异,审定通过的品种就会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产生缺点种子。
2.各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区别
2.1判定标准不同
判断种子质量合格的标准是已发布的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判断种子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种子不具备通常的或约定的使用性能。判断种子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种子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判断种子存在缺点的标准是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
2.2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不同
2.2.1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
在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其预先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是有过错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预先承担责任,目的在于对种子使用者利益的优先保护。
2.2.2种子瑕疵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
因种子瑕疵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种子出售者就种子的使用性能或其它性状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责任,它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是一种过错责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如在出售种子时已就种子瑕疵明确告知的,免其责任。责任形式为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种子缺陷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人身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由转基因品种的培育人、审定人或药剂处理种子的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2.2.3 种子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原因
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因损害事实发生而产生。涉及的有关行政责任,以生产或经营不合格种子而产生,与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无联系。涉及的有关刑事责任,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使生产遭受二万元损失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种子缺陷责任和种子瑕疵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种子缺点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缺点时产生审定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造成损失时产生培育人和审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判定不同质量问题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3.1判定质量不合格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和处理不合格种子案件,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等。根据种子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审定公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验证依据、种子标签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进行检查判定。
3.2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3.3判定种子缺陷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转基因品种缺陷的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进行评价。判定药剂处理种子缺陷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判定方法是由种子事故处理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缺陷种子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和造成损失的程度进行鉴定。
3.4判定种子缺点的依据和方法
3.4.1判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缺点品种由品审委员审核公示,農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缺点品种。
3.4.2判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4.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联系
种子质量虽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即合格,但仍可能存在某种缺陷、瑕疵或缺点。因为不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会受到当事人认识水平的限制,即便国家制订的有关种子质量标准也会受到现有的科技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虽种子质量符合标准但却存在瑕疵、缺陷或缺点等质量问题。在我国,固然法律对很多种子和性状指标规定了质量标准,但也有很多种子和性状指标没有或无法制定标准。法律不可能对各种种子,每种种子的各种性状都指标化、标准化。
1.种子质量问题的概念和范围
1.1不合格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质量不合格,是指种子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或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称作不合格种子。
1.2瑕疵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存在瑕疵是指种子不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品种说明。存在瑕疵的种子称作瑕疵种子。瑕疵种子包括:
1.2.1是指虽经检发芽率合格但不具有正常出苗、生长、发育成正常幼苗能力的种子。
1.2.2是指非品种退化或混杂原因不具备品种"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种子。
1.2.3是指不具有品种典型性状的种子。
1.2.4是指不适应品种主要栽培措施(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的种子。
1.2.5是指品种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的种子。
1.2.6如包衣种子不具有防治作物苗期病虫害或促进幼苗生长等作用。
1.3缺陷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种子缺陷是指种子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存在缺陷的种子称作缺陷种子。农作物是经过长期自然进化、人工驯化形成的适应人类某种需要的特殊植物。农作物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随着转基因育种、辐射育种的发展,以及药剂处理、生物处理等种子加工技术的广泛应用,就有可能存在上述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的种子;此类种子就属缺陷种子。
1.4缺点种子的概念和范围
缺点种子来源于"缺点品种"。缺点品种是指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品种。缺点品种产生的种子称作缺点种子。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和品种自身的变异,审定通过的品种就会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产生缺点种子。
2.各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区别
2.1判定标准不同
判断种子质量合格的标准是已发布的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判断种子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种子不具备通常的或约定的使用性能。判断种子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种子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判断种子存在缺点的标准是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
2.2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不同
2.2.1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
在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其预先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是有过错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预先承担责任,目的在于对种子使用者利益的优先保护。
2.2.2种子瑕疵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
因种子瑕疵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种子出售者就种子的使用性能或其它性状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责任,它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是一种过错责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如在出售种子时已就种子瑕疵明确告知的,免其责任。责任形式为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种子缺陷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人身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由转基因品种的培育人、审定人或药剂处理种子的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2.2.3 种子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原因
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因损害事实发生而产生。涉及的有关行政责任,以生产或经营不合格种子而产生,与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无联系。涉及的有关刑事责任,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使生产遭受二万元损失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种子缺陷责任和种子瑕疵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种子缺点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缺点时产生审定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造成损失时产生培育人和审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判定不同质量问题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3.1判定质量不合格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和处理不合格种子案件,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等。根据种子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审定公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验证依据、种子标签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进行检查判定。
3.2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3.3判定种子缺陷的依据和方法
判定转基因品种缺陷的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进行评价。判定药剂处理种子缺陷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判定方法是由种子事故处理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缺陷种子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和造成损失的程度进行鉴定。
3.4判定种子缺点的依据和方法
3.4.1判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缺点品种由品审委员审核公示,農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缺点品种。
3.4.2判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4.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联系
种子质量虽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即合格,但仍可能存在某种缺陷、瑕疵或缺点。因为不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会受到当事人认识水平的限制,即便国家制订的有关种子质量标准也会受到现有的科技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虽种子质量符合标准但却存在瑕疵、缺陷或缺点等质量问题。在我国,固然法律对很多种子和性状指标规定了质量标准,但也有很多种子和性状指标没有或无法制定标准。法律不可能对各种种子,每种种子的各种性状都指标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