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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贪官在我国历史上层出不穷,历代社会对贪官处以极刑,百姓对贪官更是深恶痛绝,恨不得杀之而后快。而今,废除贪官死刑的提议,在我国社会激起了不小的波浪,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以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情形,废除贪官死刑并不可取,不适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贪官死刑废除
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规定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其中废除贪官死刑更是成为了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主要焦点之一。
"死刑,也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是凭借从肉体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目的的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1]。全球197个国家中,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而且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可以说废除死刑是世界刑罚的趋势,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人类刑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具体到我国刑法中,废除死刑特别是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情形就会有些复杂,这不仅因为对贪官处刑是一种民愤的使然,而且在于目前我国并没有有效防范贪腐犯罪的制度,贪腐犯罪和权力滥用逐年呈高增长的态势。"废除贪官死刑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好的事情,需要经过充分的考证和探讨,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的现状以及人民的情感意愿,广开言路,让社会各界发表看法,在总结一切言论和权衡各种利弊的基础上来看待废除贪官死刑的问题。"[2]现阶段,废除贪官死刑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对贪官保留死刑仍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宝之一。
一、废除贪官死刑有助于引渡贪官回国?
贪官外逃并带走巨额赃款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主张废除贪官死刑的专家学者提出该建议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死刑不利于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导致外逃贪官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并同时造成国家资金外流,废除贪官死刑,有助于追捕外逃贪官,防止贪官携款外逃,有利于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即"死刑犯不引渡"。不可否认,由于"死刑犯不引渡",多个潜逃国外多年的贪官被引渡回国,并被判处了非死刑,也为以后的引渡开了好头,死刑似乎也真成了引渡贪官回国惩治贪官的障碍。但是,死刑确实是导致官员外逃逍遥法外的真正原因吗?废除死刑真的可以使贪官不再外逃不再规避法律的惩治吗?
对于死刑犯不引渡,有专家学者担忧到该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为了能追回外逃贪官,承认"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确实算得上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但是,如果贪官有了"引渡条约"的掣肘,我们就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这些"狼崽子"便宜占尽,这对于没逃掉的那些贪官,都将是极不公平的,也必将损害中国刑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因此,"死刑犯不引渡"的"副作用"也是不容回避的。况且如果说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方便引渡外逃贪官的话,赖昌星就是一个好的反证--在我国已明确承诺不判处其死刑之后,赖昌星仍继续在加拿大"赖"活着。赖昌星这种心理代表着多数贪官的想法,既然都逃出去了,能赖在国外就赖在国外,总比回来蹲监狱的强吧。况且,被外逃贪官携带出国的巨额赃款,多半在他国已花销的差不多,他国政府也希望这些贪官的消费能给自己带来点好处,贪官有情他国有意,想追回这些赃款更是难上加难,更别说可以挽回国家的损失了。所以"如果我们真的废除了对贪官实施死刑,即使我们引渡的贪官再多,赎回的黑钱再巨,但失去了死刑威慑的贪官会更加有恃无恐、前腐后继、连绵不绝,要知道外逃的贪官还仅仅是贪官的极少数,更多的贪官还是在国内,他们倒可以安享其惠了!"[3]
二、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惩治更多的贪官?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合法灭口。当下的贪腐弊案,大多为串案或窝案。废除贪官死刑可以另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贪官交代一些隐藏在背后的更多的蛀虫。如果没有了死刑,"合法灭口"就进行不了。这同样是个伪问题。似曾想过没有,多半隐藏在背后的这些高层为了自保,更会对这些也被调查的贪官更多的"关注和照顾",为了防止"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些贪官就必须死。"牺牲小卒,保全大车",更是大多数未落网贪官的想法。当有一个贪官落网时,其他的贪官为了不被查出,就要想方设法封落网贪官的口。因此,未被查出的贪官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利"依法"速斩速决,决不留后患。一旦废除贪官死刑,未落网的贪官更将会终日惶恐不安,他们岂甘心过那种生活?为了安心,被调查的贪官必然会成为封口的对象。因为要贪官死,判处死刑只是下下之策。没有死刑,该死的贪官一样会被"躲猫猫",被"睡觉死""吃饭死""上厕所死"等。结果受益的还是那些没有落网的贪官。
为此,为了查出惩治更多的贪官,废除贪官死刑以达到令落网贪官交代其他未落网的贪官,在当前还没有实施的条件,反而会令更多的贪官采取更为极端的方法去践踏法律。
三.人民群众对废除贪官死刑的态度
在我国,官员在人民心中应该是靠人民上交国家税收养活的公仆,代表的是国家是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替人民办事,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鱼肉百姓的贪官。贪官在位时,百姓是敢怒不敢言,积压着满腔的怒火,贪官一落网,他们的怒火就爆发出来,恨不得"噬其血啖其肉",法院判其死刑,百姓无不拍手称快。贪官一日不死,百姓们还担心忽一日被"赦免"而又大摇大摆地出现在众人面前,那将如何是好?
腐败问题牵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政治弊端,最容易激起民愤。绝大部分的老百姓认为,中国腐败高发的主要原因是惩处力度不够,对贪腐官员震慑度有限,而没了死刑威慑力,将导致贪污贿赂越来越多,贪污的金额越来越大。人们更希望打击腐败,下手要狠一些,再狠一些。百姓如此要求,又怎能违背民心去废除贪官死刑呢!况且中国的社会太复杂,官场错错盘结的关系纠缠不清,只要犯罪者活着,他的姓名便足使整个社会集体不得安宁。一旦取消贪犯死刑,贪腐后继者的胆子肯定会更大,因为贪得再多也不会被处以极刑,反正罪行再恶劣也不会死。换句话说,废除贪官死刑在一定程度会促使更多的贪官贪得更多更狠更肆无忌惮,遭受更多伤害的归根到底还是国家和百姓。
总之,"死刑存废问题与社会文明程度、人权发展水平等重要问题密切相关,死刑废除与否,应当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历史传统、社会心理和民众意愿作为基本根据。"[4]尽管提出"废除贪官死刑"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很"创新",也符合国际对废除死刑的趋势,但一项新的措施和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现实,过分超前。如果不具"可操作性",不符合国情,势必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当前我们还不具备废除贪官死刑的条件,在制度及监督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冒然废除贪官死刑制度,无异于助长贪官焰火,打击人民和国家反腐的决心。立足国情,顺应民意,对死有余辜的贪官维持极刑,至少在现阶段更实际一些。
注释:
[1] 黄京平.《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245.
[2]王湛博,陶桢中,丁玲. 《浅论是否应该废除贪官的死刑》. 《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上)
[3]亢振洲《废除贪官死刑为何遭百姓反对》. 《民主与科学》2006年第4期
[4]赵秉志.《关于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研讨》.载于《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作者简介:陈国明(1987-),男,福建漳州人,现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贪官死刑废除
2010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规定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其中废除贪官死刑更是成为了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主要焦点之一。
"死刑,也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刑罚,是凭借从肉体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目的的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1]。全球197个国家中,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而且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可以说废除死刑是世界刑罚的趋势,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人类刑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具体到我国刑法中,废除死刑特别是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情形就会有些复杂,这不仅因为对贪官处刑是一种民愤的使然,而且在于目前我国并没有有效防范贪腐犯罪的制度,贪腐犯罪和权力滥用逐年呈高增长的态势。"废除贪官死刑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好的事情,需要经过充分的考证和探讨,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的现状以及人民的情感意愿,广开言路,让社会各界发表看法,在总结一切言论和权衡各种利弊的基础上来看待废除贪官死刑的问题。"[2]现阶段,废除贪官死刑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对贪官保留死刑仍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宝之一。
一、废除贪官死刑有助于引渡贪官回国?
贪官外逃并带走巨额赃款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主张废除贪官死刑的专家学者提出该建议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死刑不利于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导致外逃贪官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并同时造成国家资金外流,废除贪官死刑,有助于追捕外逃贪官,防止贪官携款外逃,有利于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即"死刑犯不引渡"。不可否认,由于"死刑犯不引渡",多个潜逃国外多年的贪官被引渡回国,并被判处了非死刑,也为以后的引渡开了好头,死刑似乎也真成了引渡贪官回国惩治贪官的障碍。但是,死刑确实是导致官员外逃逍遥法外的真正原因吗?废除死刑真的可以使贪官不再外逃不再规避法律的惩治吗?
对于死刑犯不引渡,有专家学者担忧到该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为了能追回外逃贪官,承认"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确实算得上是一个"务实"的选择。但是,如果贪官有了"引渡条约"的掣肘,我们就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这些"狼崽子"便宜占尽,这对于没逃掉的那些贪官,都将是极不公平的,也必将损害中国刑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因此,"死刑犯不引渡"的"副作用"也是不容回避的。况且如果说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方便引渡外逃贪官的话,赖昌星就是一个好的反证--在我国已明确承诺不判处其死刑之后,赖昌星仍继续在加拿大"赖"活着。赖昌星这种心理代表着多数贪官的想法,既然都逃出去了,能赖在国外就赖在国外,总比回来蹲监狱的强吧。况且,被外逃贪官携带出国的巨额赃款,多半在他国已花销的差不多,他国政府也希望这些贪官的消费能给自己带来点好处,贪官有情他国有意,想追回这些赃款更是难上加难,更别说可以挽回国家的损失了。所以"如果我们真的废除了对贪官实施死刑,即使我们引渡的贪官再多,赎回的黑钱再巨,但失去了死刑威慑的贪官会更加有恃无恐、前腐后继、连绵不绝,要知道外逃的贪官还仅仅是贪官的极少数,更多的贪官还是在国内,他们倒可以安享其惠了!"[3]
二、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惩治更多的贪官?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合法灭口。当下的贪腐弊案,大多为串案或窝案。废除贪官死刑可以另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贪官交代一些隐藏在背后的更多的蛀虫。如果没有了死刑,"合法灭口"就进行不了。这同样是个伪问题。似曾想过没有,多半隐藏在背后的这些高层为了自保,更会对这些也被调查的贪官更多的"关注和照顾",为了防止"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些贪官就必须死。"牺牲小卒,保全大车",更是大多数未落网贪官的想法。当有一个贪官落网时,其他的贪官为了不被查出,就要想方设法封落网贪官的口。因此,未被查出的贪官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利"依法"速斩速决,决不留后患。一旦废除贪官死刑,未落网的贪官更将会终日惶恐不安,他们岂甘心过那种生活?为了安心,被调查的贪官必然会成为封口的对象。因为要贪官死,判处死刑只是下下之策。没有死刑,该死的贪官一样会被"躲猫猫",被"睡觉死""吃饭死""上厕所死"等。结果受益的还是那些没有落网的贪官。
为此,为了查出惩治更多的贪官,废除贪官死刑以达到令落网贪官交代其他未落网的贪官,在当前还没有实施的条件,反而会令更多的贪官采取更为极端的方法去践踏法律。
三.人民群众对废除贪官死刑的态度
在我国,官员在人民心中应该是靠人民上交国家税收养活的公仆,代表的是国家是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替人民办事,而不是骑在人民头上,鱼肉百姓的贪官。贪官在位时,百姓是敢怒不敢言,积压着满腔的怒火,贪官一落网,他们的怒火就爆发出来,恨不得"噬其血啖其肉",法院判其死刑,百姓无不拍手称快。贪官一日不死,百姓们还担心忽一日被"赦免"而又大摇大摆地出现在众人面前,那将如何是好?
腐败问题牵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政治弊端,最容易激起民愤。绝大部分的老百姓认为,中国腐败高发的主要原因是惩处力度不够,对贪腐官员震慑度有限,而没了死刑威慑力,将导致贪污贿赂越来越多,贪污的金额越来越大。人们更希望打击腐败,下手要狠一些,再狠一些。百姓如此要求,又怎能违背民心去废除贪官死刑呢!况且中国的社会太复杂,官场错错盘结的关系纠缠不清,只要犯罪者活着,他的姓名便足使整个社会集体不得安宁。一旦取消贪犯死刑,贪腐后继者的胆子肯定会更大,因为贪得再多也不会被处以极刑,反正罪行再恶劣也不会死。换句话说,废除贪官死刑在一定程度会促使更多的贪官贪得更多更狠更肆无忌惮,遭受更多伤害的归根到底还是国家和百姓。
总之,"死刑存废问题与社会文明程度、人权发展水平等重要问题密切相关,死刑废除与否,应当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历史传统、社会心理和民众意愿作为基本根据。"[4]尽管提出"废除贪官死刑"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很"创新",也符合国际对废除死刑的趋势,但一项新的措施和制度的实施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现实,过分超前。如果不具"可操作性",不符合国情,势必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当前我们还不具备废除贪官死刑的条件,在制度及监督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冒然废除贪官死刑制度,无异于助长贪官焰火,打击人民和国家反腐的决心。立足国情,顺应民意,对死有余辜的贪官维持极刑,至少在现阶段更实际一些。
注释:
[1] 黄京平.《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245.
[2]王湛博,陶桢中,丁玲. 《浅论是否应该废除贪官的死刑》. 《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上)
[3]亢振洲《废除贪官死刑为何遭百姓反对》. 《民主与科学》2006年第4期
[4]赵秉志.《关于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研讨》.载于《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作者简介:陈国明(1987-),男,福建漳州人,现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