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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因2010年有上千名客户存在欺诈行为,两位高管引咎辞职。与阿里巴巴类似的还有百度,其核心支撑业务“百度竞价”在过去几年间曾经面临虚假广告等众多问题。腾讯也在去年成为“30大战”的主角之一。中国互联网行业,作为与国际接轨最彻底的一个行业,经过迅猛发展,已从幼年期进入了问题多发的青春期,相应地,互联网企业也需要新的应对策略。垄断地位让互联网巨头成为众矢之的
谈起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不得不提到三家公司,也就是“BAT”,即百度(Baldu)、阿里巴巴(Alibaba)和腾讯(Tencent)。这三家公司,是各自领域的垄断者,分别占据着搜索引擎、B2B电子商务和即时通讯行业的领先地位。2010年百度依托既有的资源和产品优势,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业收入的71.6%。2010年中国B2B电子商务行业延续了之前的竞争态势,阿里巴巴B2B占市场营业收入的57.2%。截至2010年底,腾讯的即时通讯活跃账户超过6.476亿个,稳居市场第一,而且这个用户群还成为腾讯不断扩张其他业务的依托。
三家公司的市值都能跻身全球互联网企业15强,他们的市值之和更是占据了中国所有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的70%。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的数据显示:百度(BIDU.NASDAQ)、腾讯(0700.HK)和阿里巴巴(1688.HK)的市值分别达到了460亿美元、445亿美元和93亿美元。
日趋强势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再想通过粗放型的发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已不可行,多发的法律纠纷已发出了警告。在市场容量有限、短时间内新的增长点难寻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争夺竞争对手的市场才能获得自己的发展。去年爆发的奇虎360和腾讯之间的“30大战”,就是这样一个佐证。
而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几个规模企业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在业绩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欺诈等行为破坏了诚信的市场法则和商业伦理。阿里巴巴和百度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给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业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多发的法律纷争暴露了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的不足,政府监管的介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如表1)。
频发的纷争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商者求利,但应该取之有道,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Hilton Friedman)也曾表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一项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相应的前提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在公司层面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追求业绩,应该能够反映该公司的价值观,但核心命题在于能为用户带来什么样的价值。
阿里巴巴的口号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让所有网络用户都有从事商业的可能。在操作层面上,互联网公司需要通过商业模式的设计,保证公司价值观得到落实。比如阿里巴巴现在的模式是电子商务1.0模式,是信息平台模式,典型的销售导向型,目前的成功之处在于规模效应,以及相应产生的中介费用。而未来全程电子商务2.0的重要特征,就是使商业关系的高度虚拟化更为真实,链式协作的模式将成为主导,过去一年中阿里巴巴的一连串收购就是为了实现这一跨越。
互联网行业频发的法律纷争背后是商业利益、道德是非和薄弱的法律基础之间的矛盾,这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需要有健康的竞争环境,行业中的规模企业应该引领行业的发展,追求市场的相对平衡,形成与竞争对手、客户的共赢。
在恶性竞争、互相攻击之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赢家,互相的攻击造成消费者的认识错位,对各方竞争企业都没有好处,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从而形成多输局面。2010年11月13日,腾讯因与奇虎360的纷争升级,让。0用户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导致用户也被动卷入,给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上市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像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企业都已经实现了上市,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是他们难以承受的。阿里巴巴2010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就披露,已经针对欺诈事件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并已从中支付了170万美元的赔偿金。
结论与建议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的运营也需要法律规范。面对互联网高速发展产生的诸多新生事物,政府的介入和法律的完善略显滞后,这就需要健全外部制度。在今年3月出版界与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的纷争中就暴露出来很多问题,现有版权法必须改进。诞生于1991年,并经历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这是作家群体选择诉诸舆论的根本原因。完善滞后的法律机制还涉及到一个优先保护谁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捕获假说(capture hypothesis),由于行业内公司有组织的推动立法以及舆论控制,往往使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
要求企业始终坚持最高商业道德标准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局限,在薄弱的法律基础现实下,中国互联网企业应该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内部管控制度建设来规避风险。阿里巴巴经历的危机就暴露了该公司在公司价值观和内部管控制度上的双重危机。一方面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压力和利益驱动下进行欺诈;另一方面,阿里巴巴B2B电子商务平台,缺少像淘宝(Taobao)这样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支付宝(Alipay)这样的支付保障工具,从而让欺诈更容易发生。
在当前环境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基于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互联网企业陷入纠纷的风险。例如,阿里巴巴目前也在推动按照交易收费的模式,改变此前单纯收取会员费获利的形式,而按照交易付费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欺诈的发生。另外,阿里巴巴还和国际认证机构天祥集团(Intertek)开展合作,对重点客户的生产能力和贸易能力进行审核,从而杜绝诈骗、纠纷等事件。互联网巨头深陷法律纷争/王献义
2011年2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因2010年有上千名客户存在欺诈行为,两位高管引咎辞职。与阿里巴巴类似的还有百度,其核心支撑业务“百度竞价”在过去几年间曾经面临虚假广告等众多问题。腾讯也在去年成为“30大战”的主角之一。中国互联网行业,作为与国际接轨最彻底的一个行业,经过迅猛发展,已从幼年期进入了问题多发的青春期,相应地,互联网企业也需要新的应对策略。垄断地位让互联网巨头成为众矢之的
谈起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不得不提到三家公司,也就是“BAT”,即百度(Baldu)、阿里巴巴(Alibaba)和腾讯(Tencent)。这三家公司,是各自领域的垄断者,分别占据着搜索引擎、B2B电子商务和即时通讯行业的领先地位。2010年百度依托既有的资源和产品优势,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业收入的71.6%。2010年中国B2B电子商务行业延续了之前的竞 争态势,阿里巴巴B2B占市场营业收入的57.2%。截至2010年底,腾讯的即时通讯活跃账户超过6.476亿个,稳居市场第一,而且这个用户群还成为腾讯不断扩张其他业务的依托。
三家公司的市值都能跻身全球互联网企业15强,他们的市值之和更是占据了中国所有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的70%。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的数据显示:百度(BIDU.NASDAQ)、腾讯(0700.HK)和阿里巴巴(1688.HK)的市值分别达到了460亿美元、445亿美元和93亿美元。
日趋强势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再想通过粗放型的发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已不可行,多发的法律纠纷已发出了警告。在市场容量有限、短时间内新的增长点难寻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争夺竞争对手的市场才能获得自己的发展。去年爆发的奇虎360和腾讯之间的“30大战”,就是这样一个佐证。
而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几个规模企业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在业绩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欺诈等行为破坏了诚信的市场法则和商业伦理。阿里巴巴和百度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给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业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多发的法律纷争暴露了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的不足,政府监管的介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如表1)。
频发的纷争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商者求利,但应该取之有道,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Hilton Friedman)也曾表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一项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相应的前提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在公司层面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追求业绩,应该能够反映该公司的价值观,但核心命题在于能为用户带来什么样的价值。
阿里巴巴的口号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让所有网络用户都有从事商业的可能。在操作层面上,互联网公司需要通过商业模式的设计,保证公司价值观得到落实。比如阿里巴巴现在的模式是电子商务1.0模式,是信息平台模式,典型的销售导向型,目前的成功之处在于规模效应,以及相应产生的中介费用。而未来全程电子商务2.0的重要特征,就是使商业关系的高度虚拟化更为真实,链式协作的模式将成为主导,过去一年中阿里巴巴的一连串收购就是为了实现这一跨越。
互联网行业频发的法律纷争背后是商业利益、道德是非和薄弱的法律基础之间的矛盾,这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需要有健康的竞争环境,行业中的规模企业应该引领行业的发展,追求市场的相对平衡,形成与竞争对手、客户的共赢。
在恶性竞争、互相攻击之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赢家,互相的攻击造成消费者的认识错位,对各方竞争企业都没有好处,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从而形成多输局面。2010年11月13日,腾讯因与奇虎360的纷争升级,让。0用户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导致用户也被动卷入,给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上市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像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企业都已经实现了上市,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是他们难以承受的。阿里巴巴2010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就披露,已经针对欺诈事件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并已从中支付了170万美元的赔偿金。
结论与建议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的运营也需要法律规范。面对互联网高速发展产生的诸多新生事物,政府的介入和法律的完善略显滞后,这就需要健全外部制度。在今年3月出版界与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的纷争中就暴露出来很多问题,现有版权法必须改进。诞生于1991年,并经历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这是作家群体选择诉诸舆论的根本原因。完善滞后的法律机制还涉及到一个优先保护谁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捕获假说(capture hypothesis),由于行业内公司有组织的推动立法以及舆论控制,往往使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
要求企业始终坚持最高商业道德标准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局限,在薄弱的法律基础现实下,中国互联网企业应该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内部管控制度建设来规避风险。阿里巴巴经历的危机就暴露了该公司在公司价值观和内部管控制度上的双重危机。一方面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压力和利益驱动下进行欺诈;另一方面,阿里巴巴B2B电子商务平台,缺少像淘宝(Taobao)这样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支付宝(Alipay)这样的支付保障工具,从而让欺诈更容易发生。
在当前环境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基于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互联网企业陷入纠纷的风险。例如,阿里巴巴目前也在推动按照交易收费的模式,改变此前单纯收取会员费获利的形式,而按照交易付费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欺诈的发生。另外,阿里巴巴还和国际认证机构天祥集团(Intertek)开展合作,对重点客户的生产能力和贸易能力进行审核,从而杜绝诈骗、纠纷等事件。互联网巨头深陷法律纷争/王献义
2011年2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因2010年有上千名客户存在欺诈行为,两位高管引咎辞职。与阿里巴巴类似的还有百度,其核心支撑业务“百度竞价”在过去几年间曾经面临虚假广告等众多问题。腾讯也在去年成为“30大战”的主角之一。中国互联网行业,作为与国际接轨最彻底的一个行业,经过迅猛发展,已从幼年期进入了问题多发的青春期,相应地,互联网企业也需要新的应对策略。垄断地位让互联网巨头成为众矢之的
谈起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不得不提到三家公司,也就是“BAT”,即百度(Baldu)、阿里巴巴(Alibaba)和腾讯(Tencent)。这三家公司,是各自领域的垄断者,分别占据着搜索引擎、B2B电子商务和即时通讯行业的领先地位。2010年百度依托既有的资源和产品优势,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业收入的71.6%。2010年中国B2B电子商务行业延续了之前的竞争态势,阿里巴巴B2B占市场营业收入的57.2%。截至2010年底,腾讯的即时通讯活跃账户超过6.476亿个,稳居市场第一,而且这个用户群还成为腾讯不断扩张其他业务的依托。
三家公司的市值都能跻身全球互联网企业15强,他们的市值之和更是占据了中国所有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的70%。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的数据显示:百度(BIDU.NASDAQ)、腾讯(0700.HK)和阿里巴巴(1688.HK)的市值分别达到了460亿美元、445亿美元和93亿美元。
日趋强势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再想通过粗放型的发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已不可行,多发的法律纠纷已发出了警告。在市场容量有限、短时间内新的增长点难寻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争夺竞争对手的市场才能获得自己的发展。去年爆发的奇虎360和腾讯之间的“30大战”,就是这样一个佐证。
而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几个规模企业占据了 大部分市场份额,在业绩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欺诈等行为破坏了诚信的市场法则和商业伦理。阿里巴巴和百度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给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业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多发的法律纷争暴露了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的不足,政府监管的介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如表1)。
频发的纷争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商者求利,但应该取之有道,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Hilton Friedman)也曾表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一项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相应的前提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在公司层面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追求业绩,应该能够反映该公司的价值观,但核心命题在于能为用户带来什么样的价值。
阿里巴巴的口号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让所有网络用户都有从事商业的可能。在操作层面上,互联网公司需要通过商业模式的设计,保证公司价值观得到落实。比如阿里巴巴现在的模式是电子商务1.0模式,是信息平台模式,典型的销售导向型,目前的成功之处在于规模效应,以及相应产生的中介费用。而未来全程电子商务2.0的重要特征,就是使商业关系的高度虚拟化更为真实,链式协作的模式将成为主导,过去一年中阿里巴巴的一连串收购就是为了实现这一跨越。
互联网行业频发的法律纷争背后是商业利益、道德是非和薄弱的法律基础之间的矛盾,这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需要有健康的竞争环境,行业中的规模企业应该引领行业的发展,追求市场的相对平衡,形成与竞争对手、客户的共赢。
在恶性竞争、互相攻击之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赢家,互相的攻击造成消费者的认识错位,对各方竞争企业都没有好处,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从而形成多输局面。2010年11月13日,腾讯因与奇虎360的纷争升级,让。0用户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导致用户也被动卷入,给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上市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像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企业都已经实现了上市,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是他们难以承受的。阿里巴巴2010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就披露,已经针对欺诈事件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并已从中支付了170万美元的赔偿金。
结论与建议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的运营也需要法律规范。面对互联网高速发展产生的诸多新生事物,政府的介入和法律的完善略显滞后,这就需要健全外部制度。在今年3月出版界与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的纷争中就暴露出来很多问题,现有版权法必须改进。诞生于1991年,并经历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这是作家群体选择诉诸舆论的根本原因。完善滞后的法律机制还涉及到一个优先保护谁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捕获假说(capture hypothesis),由于行业内公司有组织的推动立法以及舆论控制,往往使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
要求企业始终坚持最高商业道德标准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局限,在薄弱的法律基础现实下,中国互联网企业应该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内部管控制度建设来规避风险。阿里巴巴经历的危机就暴露了该公司在公司价值观和内部管控制度上的双重危机。一方面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压力和利益驱动下进行欺诈;另一方面,阿里巴巴B2B电子商务平台,缺少像淘宝(Taobao)这样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支付宝(Alipay)这样的支付保障工具,从而让欺诈更容易发生。
在当前环境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基于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互联网企业陷入纠纷的风险。例如,阿里巴巴目前也在推动按照交易收费的模式,改变此前单纯收取会员费获利的形式,而按照交易付费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欺诈的发生。另外,阿里巴巴还和国际认证机构天祥集团(Intertek)开展合作,对重点客户的生产能力和贸易能力进行审核,从而杜绝诈骗、纠纷等事件。
谈起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不得不提到三家公司,也就是“BAT”,即百度(Baldu)、阿里巴巴(Alibaba)和腾讯(Tencent)。这三家公司,是各自领域的垄断者,分别占据着搜索引擎、B2B电子商务和即时通讯行业的领先地位。2010年百度依托既有的资源和产品优势,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业收入的71.6%。2010年中国B2B电子商务行业延续了之前的竞争态势,阿里巴巴B2B占市场营业收入的57.2%。截至2010年底,腾讯的即时通讯活跃账户超过6.476亿个,稳居市场第一,而且这个用户群还成为腾讯不断扩张其他业务的依托。
三家公司的市值都能跻身全球互联网企业15强,他们的市值之和更是占据了中国所有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的70%。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的数据显示:百度(BIDU.NASDAQ)、腾讯(0700.HK)和阿里巴巴(1688.HK)的市值分别达到了460亿美元、445亿美元和93亿美元。
日趋强势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再想通过粗放型的发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已不可行,多发的法律纠纷已发出了警告。在市场容量有限、短时间内新的增长点难寻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争夺竞争对手的市场才能获得自己的发展。去年爆发的奇虎360和腾讯之间的“30大战”,就是这样一个佐证。
而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几个规模企业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在业绩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欺诈等行为破坏了诚信的市场法则和商业伦理。阿里巴巴和百度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给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业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多发的法律纷争暴露了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的不足,政府监管的介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如表1)。
频发的纷争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商者求利,但应该取之有道,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Hilton Friedman)也曾表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一项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相应的前提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在公司层面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追求业绩,应该能够反映该公司的价值观,但核心命题在于能为用户带来什么样的价值。
阿里巴巴的口号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让所有网络用户都有从事商业的可能。在操作层面上,互联网公司需要通过商业模式的设计,保证公司价值观得到落实。比如阿里巴巴现在的模式是电子商务1.0模式,是信息平台模式,典型的销售导向型,目前的成功之处在于规模效应,以及相应产生的中介费用。而未来全程电子商务2.0的重要特征,就是使商业关系的高度虚拟化更为真实,链式协作的模式将成为主导,过去一年中阿里巴巴的一连串收购就是为了实现这一跨越。
互联网行业频发的法律纷争背后是商业利益、道德是非和薄弱的法律基础之间的矛盾,这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需要有健康的竞争环境,行业中的规模企业应该引领行业的发展,追求市场的相对平衡,形成与竞争对手、客户的共赢。
在恶性竞争、互相攻击之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赢家,互相的攻击造成消费者的认识错位,对各方竞争企业都没有好处,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从而形成多输局面。2010年11月13日,腾讯因与奇虎360的纷争升级,让。0用户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导致用户也被动卷入,给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上市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像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企业都已经实现了上市,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是他们难以承受的。阿里巴巴2010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就披露,已经针对欺诈事件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并已从中支付了170万美元的赔偿金。
结论与建议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的运营也需要法律规范。面对互联网高速发展产生的诸多新生事物,政府的介入和法律的完善略显滞后,这就需要健全外部制度。在今年3月出版界与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的纷争中就暴露出来很多问题,现有版权法必须改进。诞生于1991年,并经历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这是作家群体选择诉诸舆论的根本原因。完善滞后的法律机制还涉及到一个优先保护谁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捕获假说(capture hypothesis),由于行业内公司有组织的推动立法以及舆论控制,往往使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
要求企业始终坚持最高商业道德标准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局限,在薄弱的法律基础现实下,中国互联网企业应该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内部管控制度建设来规避风险。阿里巴巴经历的危机就暴露了该公司在公司价值观和内部管控制度上的双重危机。一方面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压力和利益驱动下进行欺诈;另一方面,阿里巴巴B2B电子商务平台,缺少像淘宝(Taobao)这样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支付宝(Alipay)这样的支付保障工具,从而让欺诈更容易发生。
在当前环境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基于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互联网企业陷入纠纷的风险。例如,阿里巴巴目前也在推动按照交易收费的模式,改变此前单纯收取会员费获利的形式,而按照交易付费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欺诈的发生。另外,阿里巴巴还和国际认证机构天祥集团(Intertek)开展合作,对重点客户的生产能力和贸易能力进行审核,从而杜绝诈骗、纠纷等事件。互联网巨头深陷法律纷争/王献义
2011年2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因2010年有上千名客户存在欺诈行为,两位高管引咎辞职。与阿里巴巴类似的还有百度,其核心支撑业务“百度竞价”在过去几年间曾经面临虚假广告等众多问题。腾讯也在去年成为“30大战”的主角之一。中国互联网行业,作为与国际接轨最彻底的一个行业,经过迅猛发展,已从幼年期进入了问题多发的青春期,相应地,互联网企业也需要新的应对策略。垄断地位让互联网巨头成为众矢之的
谈起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不得不提到三家公司,也就是“BAT”,即百度(Baldu)、阿里巴巴(Alibaba)和腾讯(Tencent)。这三家公司,是各自领域的垄断者,分别占据着搜索引擎、B2B电子商务和即时通讯行业的领先地位。2010年百度依托既有的资源和产品优势,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业收入的71.6%。2010年中国B2B电子商务行业延续了之前的竞 争态势,阿里巴巴B2B占市场营业收入的57.2%。截至2010年底,腾讯的即时通讯活跃账户超过6.476亿个,稳居市场第一,而且这个用户群还成为腾讯不断扩张其他业务的依托。
三家公司的市值都能跻身全球互联网企业15强,他们的市值之和更是占据了中国所有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的70%。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的数据显示:百度(BIDU.NASDAQ)、腾讯(0700.HK)和阿里巴巴(1688.HK)的市值分别达到了460亿美元、445亿美元和93亿美元。
日趋强势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再想通过粗放型的发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已不可行,多发的法律纠纷已发出了警告。在市场容量有限、短时间内新的增长点难寻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争夺竞争对手的市场才能获得自己的发展。去年爆发的奇虎360和腾讯之间的“30大战”,就是这样一个佐证。
而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几个规模企业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在业绩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欺诈等行为破坏了诚信的市场法则和商业伦理。阿里巴巴和百度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给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业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多发的法律纷争暴露了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的不足,政府监管的介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如表1)。
频发的纷争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商者求利,但应该取之有道,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Hilton Friedman)也曾表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一项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相应的前提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在公司层面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追求业绩,应该能够反映该公司的价值观,但核心命题在于能为用户带来什么样的价值。
阿里巴巴的口号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让所有网络用户都有从事商业的可能。在操作层面上,互联网公司需要通过商业模式的设计,保证公司价值观得到落实。比如阿里巴巴现在的模式是电子商务1.0模式,是信息平台模式,典型的销售导向型,目前的成功之处在于规模效应,以及相应产生的中介费用。而未来全程电子商务2.0的重要特征,就是使商业关系的高度虚拟化更为真实,链式协作的模式将成为主导,过去一年中阿里巴巴的一连串收购就是为了实现这一跨越。
互联网行业频发的法律纷争背后是商业利益、道德是非和薄弱的法律基础之间的矛盾,这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需要有健康的竞争环境,行业中的规模企业应该引领行业的发展,追求市场的相对平衡,形成与竞争对手、客户的共赢。
在恶性竞争、互相攻击之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赢家,互相的攻击造成消费者的认识错位,对各方竞争企业都没有好处,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从而形成多输局面。2010年11月13日,腾讯因与奇虎360的纷争升级,让。0用户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导致用户也被动卷入,给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上市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像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企业都已经实现了上市,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是他们难以承受的。阿里巴巴2010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就披露,已经针对欺诈事件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并已从中支付了170万美元的赔偿金。
结论与建议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的运营也需要法律规范。面对互联网高速发展产生的诸多新生事物,政府的介入和法律的完善略显滞后,这就需要健全外部制度。在今年3月出版界与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的纷争中就暴露出来很多问题,现有版权法必须改进。诞生于1991年,并经历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这是作家群体选择诉诸舆论的根本原因。完善滞后的法律机制还涉及到一个优先保护谁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捕获假说(capture hypothesis),由于行业内公司有组织的推动立法以及舆论控制,往往使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
要求企业始终坚持最高商业道德标准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局限,在薄弱的法律基础现实下,中国互联网企业应该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内部管控制度建设来规避风险。阿里巴巴经历的危机就暴露了该公司在公司价值观和内部管控制度上的双重危机。一方面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压力和利益驱动下进行欺诈;另一方面,阿里巴巴B2B电子商务平台,缺少像淘宝(Taobao)这样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支付宝(Alipay)这样的支付保障工具,从而让欺诈更容易发生。
在当前环境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基于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互联网企业陷入纠纷的风险。例如,阿里巴巴目前也在推动按照交易收费的模式,改变此前单纯收取会员费获利的形式,而按照交易付费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欺诈的发生。另外,阿里巴巴还和国际认证机构天祥集团(Intertek)开展合作,对重点客户的生产能力和贸易能力进行审核,从而杜绝诈骗、纠纷等事件。互联网巨头深陷法律纷争/王献义
2011年2月,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因2010年有上千名客户存在欺诈行为,两位高管引咎辞职。与阿里巴巴类似的还有百度,其核心支撑业务“百度竞价”在过去几年间曾经面临虚假广告等众多问题。腾讯也在去年成为“30大战”的主角之一。中国互联网行业,作为与国际接轨最彻底的一个行业,经过迅猛发展,已从幼年期进入了问题多发的青春期,相应地,互联网企业也需要新的应对策略。垄断地位让互联网巨头成为众矢之的
谈起中国的互联网行业,不得不提到三家公司,也就是“BAT”,即百度(Baldu)、阿里巴巴(Alibaba)和腾讯(Tencent)。这三家公司,是各自领域的垄断者,分别占据着搜索引擎、B2B电子商务和即时通讯行业的领先地位。2010年百度依托既有的资源和产品优势,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营业收入的71.6%。2010年中国B2B电子商务行业延续了之前的竞争态势,阿里巴巴B2B占市场营业收入的57.2%。截至2010年底,腾讯的即时通讯活跃账户超过6.476亿个,稳居市场第一,而且这个用户群还成为腾讯不断扩张其他业务的依托。
三家公司的市值都能跻身全球互联网企业15强,他们的市值之和更是占据了中国所有上市互联网企业市值的70%。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的数据显示:百度(BIDU.NASDAQ)、腾讯(0700.HK)和阿里巴巴(1688.HK)的市值分别达到了460亿美元、445亿美元和93亿美元。
日趋强势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再想通过粗放型的发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已不可行,多发的法律纠纷已发出了警告。在市场容量有限、短时间内新的增长点难寻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争夺竞争对手的市场才能获得自己的发展。去年爆发的奇虎360和腾讯之间的“30大战”,就是这样一个佐证。
而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几个规模企业占据了 大部分市场份额,在业绩和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欺诈等行为破坏了诚信的市场法则和商业伦理。阿里巴巴和百度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给电子商务和在线广告业务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多发的法律纷争暴露了互联网企业自我约束的不足,政府监管的介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如表1)。
频发的纷争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商者求利,但应该取之有道,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Hilton Friedman)也曾表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一项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相应的前提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在公司层面上,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追求业绩,应该能够反映该公司的价值观,但核心命题在于能为用户带来什么样的价值。
阿里巴巴的口号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让所有网络用户都有从事商业的可能。在操作层面上,互联网公司需要通过商业模式的设计,保证公司价值观得到落实。比如阿里巴巴现在的模式是电子商务1.0模式,是信息平台模式,典型的销售导向型,目前的成功之处在于规模效应,以及相应产生的中介费用。而未来全程电子商务2.0的重要特征,就是使商业关系的高度虚拟化更为真实,链式协作的模式将成为主导,过去一年中阿里巴巴的一连串收购就是为了实现这一跨越。
互联网行业频发的法律纷争背后是商业利益、道德是非和薄弱的法律基础之间的矛盾,这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需要有健康的竞争环境,行业中的规模企业应该引领行业的发展,追求市场的相对平衡,形成与竞争对手、客户的共赢。
在恶性竞争、互相攻击之下,不可能有真正的赢家,互相的攻击造成消费者的认识错位,对各方竞争企业都没有好处,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从而形成多输局面。2010年11月13日,腾讯因与奇虎360的纷争升级,让。0用户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导致用户也被动卷入,给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上市互联网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像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企业都已经实现了上市,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是他们难以承受的。阿里巴巴2010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就披露,已经针对欺诈事件成立了一个赔偿基金,并已从中支付了170万美元的赔偿金。
结论与建议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的运营也需要法律规范。面对互联网高速发展产生的诸多新生事物,政府的介入和法律的完善略显滞后,这就需要健全外部制度。在今年3月出版界与百度文库(wenku.baidu.com)的纷争中就暴露出来很多问题,现有版权法必须改进。诞生于1991年,并经历过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这是作家群体选择诉诸舆论的根本原因。完善滞后的法律机制还涉及到一个优先保护谁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捕获假说(capture hypothesis),由于行业内公司有组织的推动立法以及舆论控制,往往使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
要求企业始终坚持最高商业道德标准确实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局限,在薄弱的法律基础现实下,中国互联网企业应该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内部管控制度建设来规避风险。阿里巴巴经历的危机就暴露了该公司在公司价值观和内部管控制度上的双重危机。一方面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压力和利益驱动下进行欺诈;另一方面,阿里巴巴B2B电子商务平台,缺少像淘宝(Taobao)这样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支付宝(Alipay)这样的支付保障工具,从而让欺诈更容易发生。
在当前环境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基于第三方机构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互联网企业陷入纠纷的风险。例如,阿里巴巴目前也在推动按照交易收费的模式,改变此前单纯收取会员费获利的形式,而按照交易付费能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欺诈的发生。另外,阿里巴巴还和国际认证机构天祥集团(Intertek)开展合作,对重点客户的生产能力和贸易能力进行审核,从而杜绝诈骗、纠纷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