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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十名辩护人,五名公诉人,持续四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先有辩护人退庭,后有罕见的公诉人退庭,又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有被告人当庭质问作证的办案民警,10月中旬开始至今仍在审理之中的这起故意伤害案,将颁行一年有余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演绎得淋漓尽致。
此案背景是曾经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四律师北海被抓事件”,这四名律师即此案中五名被告的原辩护人。
与北海案庭审一样,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亦引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中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
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分别是: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公诉人指控其受贿7.6万元,因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6000元,其他证据被排除。另一起是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局原局长褚明剑受贿案,庭审中,律师多次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法官采纳且被法警带离法庭,休庭后再次开庭时,法院才启动该程序,但双方仍就排除范围存有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打破既有的公检法之间的利益格局,改善刑事诉辩方式。但是,这个程序亦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从《规定》颁布之初,最高法院一直在密切关注《规定》的执行情况。最高法院刑三庭刑事证据规则课题组深入多地,调研其执行困难并采纳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报告递交中央政法部门。
“目前来看,《规定》确实存在着诸如排除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但对于推动侦查取证、公诉举证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以及彻底废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最高法院一名内部人士说。
程序启动不易
作为北海故意伤害案现任辩护人之一,北京律师杨学林数度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说,现在不少法官已基本熟悉并认可了这个程序。北海案庭审之前,律师团就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庭即主动开始了这一程序。让法官、公诉人和律师们始料不及的是,这一排除程序竟持续了四天,引发了激烈的控辩对抗。
北海案虽然启动了排除程序,但杨学林说,五名被告人中只有第一被告“享受”到了《规定》。法院决定不再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启用排除程序,理由是“没有必要了”。
而褚明剑案的相关程序启动,就显得颇为艰难。2011年9月22日该案开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完毕,法官准备按惯例宣布进入质证阶段。辩护律师斯伟江在此时要求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略有迟疑,在斯陈述相关法条后,法官宣布休庭。
根据《规定》,被告人可以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申请。
休庭结束后,斯伟江再次举手提出相同要求,几番争执后,法官再次宣布休庭。
第三次开庭时,法官宣布,根据合议庭决定,由于所涉嫌非法证据的取得由纪委完成,所以司法不对其进行干涉,因此不适用《规定》。斯伟江认为,褚明剑案是纪委、检察院联合办案,而且纪委调查取证也应在法律范围内,所以应当启动排除程序。
双方相持不下,法官喊来法警,斯伟江遂退庭表示抗议。但10月17日此案再次开庭时,法官直接启动了排除程序。对于这一变化,知情人告诉《财经》记者,律师退庭引发了舆论关注,湖州市委有关部门致电吴兴区法院询问情况,当地有关领导也就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给予了高度关注。
参与该案的部分律师认为,由于《规定》并未明确程序不被启动的法律后果和直接的救济渠道,所以律师除了通过退庭抗议,在案件二审时继续提出启动程序的申请以外,如果再次被否定,“也就无章可循了”。这是《规定》的缺陷之一。
同步录像如何同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用“激活”来形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他认为,激活程序需要律师的勇气和诉辩技巧,也考验着法官的勇气和智慧:“程序一旦启动,意味着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审判模式。”
上文提及的最高法院内部人士则表示,从目前的案例中分析,法院正常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成为一种大势。
但从司法实践中可见,启动之后亦问题频仍。
湖南省武冈市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潘伟明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列出三个“严重不足”:非法证据范围不明;证明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不明;非法实物证据及其他证据是否排除尚未明确。
而斯伟江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同步录像是否客观真实全面,是关键。
《规定》也明确要求:“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一位地方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介绍,各地对刑事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同步录像的问题要求都比较严格,比如批捕前必须提交完整的审讯录像,否则无法办理手续等。但实际上,在开始录像前,办案人员往往会向犯罪嫌疑人送达一份《询问通知书》,而询问是不用录像的,“很多事都在询问这个环节就解决了”,之后再开始正常的讯问程序,“一般情况下,录像中就不可能再有刑讯逼供的马脚”。
在褚明剑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熬鹰”的线索,据褚明剑自述:“四天五夜没有睡觉,神志不清,连续几天拉肚子,身体极其虚弱,低血糖病也犯了,屁股溃烂。”
在章国锡案中,提审记录显示,共有一次三天两夜、二次四天三夜的连续审讯,另外一次是两天两夜,有时中间回押一两个小时吃饭,再连续审讯十几个小时以上。
北海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提供了被电击和吊打的线索。
但庭审中,控方一般只提供录像的片段,除了章国锡案录像中有被几名办案人员推搡的片段外,其他可供质证的录像材料中并无被刑讯逼供或者被体罚的影像。
陈瑞华表示,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性”难以保证,除非法院有规定,在录像设施存在场所之外的讯问一律无效。此外,司法实践中,录音录像师也不一定处于独立和中立的位置。
证人出庭难题
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另外一个程序,即证人或侦查人员到庭接受质证,则更为困难。
杨学林回忆,2010年,他曾代理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原政法委书记王学兴被控贪污、滥用职权罪案,《规定》生效日(7月1日)前一天,他给阿坝州中级法院发去特快专递,申请法院对侦查阶段王学兴的有罪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二审开庭时,审判长批准了该申请。庭审结束后,当地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约见杨学林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杨学林答:“根据《规定》,只要有线索,只要能‘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院就应当启动排除程序,而不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
而庭审中,辩方申请的证人均未到庭,控方只出具了一个未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
法院根据排除程序,排除了上述《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虽然加盖了办案机关的公章,但是两个讯问人中只有一人签字。“虽然这份证据被排除,然而并未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杨学林说。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一份合规的《情况说明》,就可以回避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疑问,为法院所采信,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情况说明》的内容亦大致雷同:本案人员未刑讯逼供,文明依法办案。最后,办案人员签名。
而褚明剑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多次要求证人出庭,均被公诉人回绝。该案的关键证人皆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应具备出庭接受质证的条件。
北海案出现的一个突破是,侦查人员数次到庭接受质证,法官还给予了被告人询问侦查人员的权利。“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杨学林说。
排除结果不显
非法证据的范围,也困扰着控辩双方和法官。其中一个问题是纪委如非法取得证据,是否应该纳入法庭的排除范围。
斯伟江认为,在褚明剑案件中,从“双规”到检察院立案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存在因果关系。纪委的涉嫌非法证据,直接影响到之后检察院的笔录。此外,吴兴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从纪委羁押褚明剑的第一天起,就参与其中,亦难以摆脱刑讯逼供的嫌疑。
“纪委办案也应当在党章、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基于上述原因,更应该纳入《规定》的排除程序之中。”但该案控方认为,纪委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吴兴区法院同样认为,纪委的调查取证不应当由《规定》排除。
北海案虽然有所突破,且经历了激烈的排除程序的抗辩,但参与该案的多名律师对判决结果不表乐观。他们认为,即使排除了其中一份证据或几份证据,在最终判决结果上,一般不会影响到定罪,很少能影响到量刑。
在《规定》颁行一年多的时间里,章国锡案是极少的真正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例,值得一提。
章国锡案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章国锡在2010年7月22日中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人员控制,之后被带到一小宾馆谈话,直至7月23日22时55分被刑事传唤。期间侦查机关没有出具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对章国锡的谈话笔录。庭审过程中,控方向法庭提交了东钱湖纪委的《情况说明》法庭要求控方提交东钱湖纪委找章国锡谈话的笔录或其他证据以证明上述的《情况说明》,控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至7月24日10时50分被告人章国锡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仍没有对被告人章国锡制作讯问笔录。据此认为,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
该判决书同时认为,“被告人章国锡及其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线索,根据《规定》,控方应当移送相关的被告人章国锡的全程审讯录像予以质证,应当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控方虽然出示、宣读了章国锡的有罪供述笔录、《自我供述》;播放了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相反法庭却调取到了被告人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证明章国锡在审讯时受伤的事实,控方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章国锡一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陈瑞华评价说,在他有限接触到的法院判决书中,这是第一起在判决书中把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分开独立作出评判的案例。“本案的法官对程序问题的重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不仅对控辩双方在程序问题上的争议作了评价,而且在判决书的主文中把对程序部分的评判独立地放在实体部分评判的前面。”
这是一份被业界一致认为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书。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基层法院的法官有这种勇气,有这种严格执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是值得赞扬和肯定的。”
不过,在诸如录音录像、证人到庭、证据范围以及程序不能启动的司法救济等问题尚未得到细化和完善的情况下,这份判决书作为个案的示范意义,仍然有限。
此案背景是曾经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四律师北海被抓事件”,这四名律师即此案中五名被告的原辩护人。
与北海案庭审一样,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亦引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中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
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分别是: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公诉人指控其受贿7.6万元,因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6000元,其他证据被排除。另一起是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局原局长褚明剑受贿案,庭审中,律师多次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法官采纳且被法警带离法庭,休庭后再次开庭时,法院才启动该程序,但双方仍就排除范围存有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打破既有的公检法之间的利益格局,改善刑事诉辩方式。但是,这个程序亦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从《规定》颁布之初,最高法院一直在密切关注《规定》的执行情况。最高法院刑三庭刑事证据规则课题组深入多地,调研其执行困难并采纳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报告递交中央政法部门。
“目前来看,《规定》确实存在着诸如排除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但对于推动侦查取证、公诉举证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以及彻底废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最高法院一名内部人士说。
程序启动不易
作为北海故意伤害案现任辩护人之一,北京律师杨学林数度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他说,现在不少法官已基本熟悉并认可了这个程序。北海案庭审之前,律师团就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庭即主动开始了这一程序。让法官、公诉人和律师们始料不及的是,这一排除程序竟持续了四天,引发了激烈的控辩对抗。
北海案虽然启动了排除程序,但杨学林说,五名被告人中只有第一被告“享受”到了《规定》。法院决定不再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启用排除程序,理由是“没有必要了”。
而褚明剑案的相关程序启动,就显得颇为艰难。2011年9月22日该案开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完毕,法官准备按惯例宣布进入质证阶段。辩护律师斯伟江在此时要求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略有迟疑,在斯陈述相关法条后,法官宣布休庭。
根据《规定》,被告人可以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申请。
休庭结束后,斯伟江再次举手提出相同要求,几番争执后,法官再次宣布休庭。
第三次开庭时,法官宣布,根据合议庭决定,由于所涉嫌非法证据的取得由纪委完成,所以司法不对其进行干涉,因此不适用《规定》。斯伟江认为,褚明剑案是纪委、检察院联合办案,而且纪委调查取证也应在法律范围内,所以应当启动排除程序。
双方相持不下,法官喊来法警,斯伟江遂退庭表示抗议。但10月17日此案再次开庭时,法官直接启动了排除程序。对于这一变化,知情人告诉《财经》记者,律师退庭引发了舆论关注,湖州市委有关部门致电吴兴区法院询问情况,当地有关领导也就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给予了高度关注。
参与该案的部分律师认为,由于《规定》并未明确程序不被启动的法律后果和直接的救济渠道,所以律师除了通过退庭抗议,在案件二审时继续提出启动程序的申请以外,如果再次被否定,“也就无章可循了”。这是《规定》的缺陷之一。
同步录像如何同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用“激活”来形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他认为,激活程序需要律师的勇气和诉辩技巧,也考验着法官的勇气和智慧:“程序一旦启动,意味着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审判模式。”
上文提及的最高法院内部人士则表示,从目前的案例中分析,法院正常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成为一种大势。
但从司法实践中可见,启动之后亦问题频仍。
湖南省武冈市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潘伟明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列出三个“严重不足”:非法证据范围不明;证明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不明;非法实物证据及其他证据是否排除尚未明确。
而斯伟江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同步录像是否客观真实全面,是关键。
《规定》也明确要求:“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一位地方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介绍,各地对刑事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同步录像的问题要求都比较严格,比如批捕前必须提交完整的审讯录像,否则无法办理手续等。但实际上,在开始录像前,办案人员往往会向犯罪嫌疑人送达一份《询问通知书》,而询问是不用录像的,“很多事都在询问这个环节就解决了”,之后再开始正常的讯问程序,“一般情况下,录像中就不可能再有刑讯逼供的马脚”。
在褚明剑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熬鹰”的线索,据褚明剑自述:“四天五夜没有睡觉,神志不清,连续几天拉肚子,身体极其虚弱,低血糖病也犯了,屁股溃烂。”
在章国锡案中,提审记录显示,共有一次三天两夜、二次四天三夜的连续审讯,另外一次是两天两夜,有时中间回押一两个小时吃饭,再连续审讯十几个小时以上。
北海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提供了被电击和吊打的线索。
但庭审中,控方一般只提供录像的片段,除了章国锡案录像中有被几名办案人员推搡的片段外,其他可供质证的录像材料中并无被刑讯逼供或者被体罚的影像。
陈瑞华表示,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性”难以保证,除非法院有规定,在录像设施存在场所之外的讯问一律无效。此外,司法实践中,录音录像师也不一定处于独立和中立的位置。
证人出庭难题
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另外一个程序,即证人或侦查人员到庭接受质证,则更为困难。
杨学林回忆,2010年,他曾代理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原政法委书记王学兴被控贪污、滥用职权罪案,《规定》生效日(7月1日)前一天,他给阿坝州中级法院发去特快专递,申请法院对侦查阶段王学兴的有罪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二审开庭时,审判长批准了该申请。庭审结束后,当地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约见杨学林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杨学林答:“根据《规定》,只要有线索,只要能‘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院就应当启动排除程序,而不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
而庭审中,辩方申请的证人均未到庭,控方只出具了一个未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
法院根据排除程序,排除了上述《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虽然加盖了办案机关的公章,但是两个讯问人中只有一人签字。“虽然这份证据被排除,然而并未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杨学林说。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一份合规的《情况说明》,就可以回避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疑问,为法院所采信,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情况说明》的内容亦大致雷同:本案人员未刑讯逼供,文明依法办案。最后,办案人员签名。
而褚明剑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多次要求证人出庭,均被公诉人回绝。该案的关键证人皆被羁押在看守所内,应具备出庭接受质证的条件。
北海案出现的一个突破是,侦查人员数次到庭接受质证,法官还给予了被告人询问侦查人员的权利。“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杨学林说。
排除结果不显
非法证据的范围,也困扰着控辩双方和法官。其中一个问题是纪委如非法取得证据,是否应该纳入法庭的排除范围。
斯伟江认为,在褚明剑案件中,从“双规”到检察院立案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存在因果关系。纪委的涉嫌非法证据,直接影响到之后检察院的笔录。此外,吴兴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从纪委羁押褚明剑的第一天起,就参与其中,亦难以摆脱刑讯逼供的嫌疑。
“纪委办案也应当在党章、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基于上述原因,更应该纳入《规定》的排除程序之中。”但该案控方认为,纪委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吴兴区法院同样认为,纪委的调查取证不应当由《规定》排除。
北海案虽然有所突破,且经历了激烈的排除程序的抗辩,但参与该案的多名律师对判决结果不表乐观。他们认为,即使排除了其中一份证据或几份证据,在最终判决结果上,一般不会影响到定罪,很少能影响到量刑。
在《规定》颁行一年多的时间里,章国锡案是极少的真正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例,值得一提。
章国锡案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章国锡在2010年7月22日中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人员控制,之后被带到一小宾馆谈话,直至7月23日22时55分被刑事传唤。期间侦查机关没有出具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对章国锡的谈话笔录。庭审过程中,控方向法庭提交了东钱湖纪委的《情况说明》法庭要求控方提交东钱湖纪委找章国锡谈话的笔录或其他证据以证明上述的《情况说明》,控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至7月24日10时50分被告人章国锡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仍没有对被告人章国锡制作讯问笔录。据此认为,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
该判决书同时认为,“被告人章国锡及其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线索,根据《规定》,控方应当移送相关的被告人章国锡的全程审讯录像予以质证,应当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控方虽然出示、宣读了章国锡的有罪供述笔录、《自我供述》;播放了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相反法庭却调取到了被告人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证明章国锡在审讯时受伤的事实,控方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章国锡一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陈瑞华评价说,在他有限接触到的法院判决书中,这是第一起在判决书中把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分开独立作出评判的案例。“本案的法官对程序问题的重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不仅对控辩双方在程序问题上的争议作了评价,而且在判决书的主文中把对程序部分的评判独立地放在实体部分评判的前面。”
这是一份被业界一致认为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书。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基层法院的法官有这种勇气,有这种严格执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是值得赞扬和肯定的。”
不过,在诸如录音录像、证人到庭、证据范围以及程序不能启动的司法救济等问题尚未得到细化和完善的情况下,这份判决书作为个案的示范意义,仍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