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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的,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共同危害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制度,使国家能够在应用的过程中有效校正不良社会侵害行为,以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得到维护。于司法实践而言,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所有带有的惩罚性质使其使用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需要进行必要的约束机制,保障整体应用的合理性且能够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价值要求。
关键词:经济法学;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是被告为自己所构成的侵害行为所承担的后果,赔偿形式表现为被告需要支付已经超出补偿性赔偿金之外的资金赔偿,这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整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支付就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权益,而对行为人所做出的对社会共同权益产生危害的行为进行的法律范围内的惩罚,使其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内的賠偿,还要根据法律的制度规范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规范化制度。
二、我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能够适用于带缺陷性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并没有对实用性和赔偿金额做出有效的规定。但是,关于其他范畴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表述,但却将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做出了明确的范围界定,这体现了面对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等明显进行保护的立法倾向。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企业需要对职工支付两倍工资,这是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规定,就法律现象而言,使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范畴。
三、基于经济法学视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一)经济法理论下的适用界定
于经济学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有序进行调控之后出现的经济现象,比如“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全”等外部现象问题,通过开展惩罚性赔偿机制能够最大化的避免社会利益的整体化受损。
从法学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弥补,最大化的发挥法律效益。
综上所述,可以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到市场不能有效的发挥行为调控机制,且现有法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对社会行为秩序进行控制和影响的前提下所进行。其适用的理论界定依据如下:
(1)惩罚性赔偿机制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力度,在市场物理进行自我调控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的正当手段进行调节和维护,使市场能够最大化的进行资源的使用。但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前提是在市场处于失灵的状态,其他情形下无权进行干预。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市场失灵的情形。
(2)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弥补,有效解决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完成的现实性的问题,体现了一种彼此间的协作关系。当然,如果其他法律行为能够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时,就不要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免造成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现象,导致本身的社会责任加重,难以掌控间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当适用的领域
1.反垄断法领域
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度规范是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社会利益和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出现垄断现象时,会造成市场的不完全现象,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发展,一定情况下还会危害到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反垄断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市场的垄断进行强制化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环境保护法领域
环境问题的出现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在进行问题的解决时也应该从社会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衡量,最完善时将责任主体“个别化”。所以,在进行法律责任的设置时需要多方位的去考量,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制度规范。实践证明,环境侵权具有极大的外部侵权性,所以出现权益破坏时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这就显得市场的调控作用没有用武之地,而且环境的污染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对于污染的范围更深难以确认,也无法有效统计受害者,法律规范也难以发挥该有的作用,使得侵害人有极大的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效保护社会环境。
3.证券法领域
证券交易因为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很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而且上市公司优势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股民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或者出现内幕交易等不良社会现象,但是这些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不能有效的发挥,而且现行出台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规范制度也不能完全有效的对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现象进行遏制,所以,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证券行业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并保障证券信息的真实。
所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使用制度还需要进行完善,在原有的制度规范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新增关于惩罚性制度的一般化规定,加强和指导适用领域的应用和限制。此外,还可以建立惩罚性赔偿基金制度,使其在维护个人有效权益的同时加大社会效应,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及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也可以使得国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四、结束语
总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起着维护修复的作用,在市场和法律不能对一些问题进行解决时发挥自身的功用,既可以维护到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保障社会机制和市场管理的有效运行,起着完善指导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惩罚赔偿的使用问题存在这诸多不足,在不断的自我发展中进行完善的同时,还可以借鉴相关的经验,进行实用性的完善,使其具有更加良好的社会权益性。
参考文献:
[1]于冠魁. 经济法学视野下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关键词:经济法学;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是被告为自己所构成的侵害行为所承担的后果,赔偿形式表现为被告需要支付已经超出补偿性赔偿金之外的资金赔偿,这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整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支付就是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权益,而对行为人所做出的对社会共同权益产生危害的行为进行的法律范围内的惩罚,使其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内的賠偿,还要根据法律的制度规范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规范化制度。
二、我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的法律明文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能够适用于带缺陷性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并没有对实用性和赔偿金额做出有效的规定。但是,关于其他范畴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表述,但却将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做出了明确的范围界定,这体现了面对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等明显进行保护的立法倾向。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企业需要对职工支付两倍工资,这是明显具有惩罚性质的规定,就法律现象而言,使属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范畴。
三、基于经济法学视野的惩罚性赔偿适用
(一)经济法理论下的适用界定
于经济学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有序进行调控之后出现的经济现象,比如“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全”等外部现象问题,通过开展惩罚性赔偿机制能够最大化的避免社会利益的整体化受损。
从法学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弥补,最大化的发挥法律效益。
综上所述,可以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到市场不能有效的发挥行为调控机制,且现有法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对社会行为秩序进行控制和影响的前提下所进行。其适用的理论界定依据如下:
(1)惩罚性赔偿机制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力度,在市场物理进行自我调控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的正当手段进行调节和维护,使市场能够最大化的进行资源的使用。但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前提是在市场处于失灵的状态,其他情形下无权进行干预。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市场失灵的情形。
(2)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弥补,有效解决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完成的现实性的问题,体现了一种彼此间的协作关系。当然,如果其他法律行为能够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时,就不要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免造成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现象,导致本身的社会责任加重,难以掌控间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应当适用的领域
1.反垄断法领域
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度规范是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社会利益和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出现垄断现象时,会造成市场的不完全现象,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发展,一定情况下还会危害到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反垄断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市场的垄断进行强制化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环境保护法领域
环境问题的出现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在进行问题的解决时也应该从社会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衡量,最完善时将责任主体“个别化”。所以,在进行法律责任的设置时需要多方位的去考量,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制度规范。实践证明,环境侵权具有极大的外部侵权性,所以出现权益破坏时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这就显得市场的调控作用没有用武之地,而且环境的污染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对于污染的范围更深难以确认,也无法有效统计受害者,法律规范也难以发挥该有的作用,使得侵害人有极大的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有效保护社会环境。
3.证券法领域
证券交易因为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很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而且上市公司优势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股民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或者出现内幕交易等不良社会现象,但是这些行为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不能有效的发挥,而且现行出台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规范制度也不能完全有效的对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现象进行遏制,所以,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证券行业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并保障证券信息的真实。
所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使用制度还需要进行完善,在原有的制度规范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新增关于惩罚性制度的一般化规定,加强和指导适用领域的应用和限制。此外,还可以建立惩罚性赔偿基金制度,使其在维护个人有效权益的同时加大社会效应,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及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也可以使得国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四、结束语
总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机制起着维护修复的作用,在市场和法律不能对一些问题进行解决时发挥自身的功用,既可以维护到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保障社会机制和市场管理的有效运行,起着完善指导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惩罚赔偿的使用问题存在这诸多不足,在不断的自我发展中进行完善的同时,还可以借鉴相关的经验,进行实用性的完善,使其具有更加良好的社会权益性。
参考文献:
[1]于冠魁. 经济法学视野下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