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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投债,即城市建设投资债券,又称“准市政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城投债本质上是市政债的一种变通方式,它为基建招募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处理了政府资金不足问题,加快了城市建设,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但是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现阶段城投债出现许多问题,深入探究城投债有利于健全我国城投债机制和加速城市经济发展。本文针对城投信用风险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議。
关键词:城投债;城投公司;信用风险
1.城投债的定义
城投债,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债券”,因和市政债相似,又被人们称为"准市政债"。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和企业债等,为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公益项目的开展筹集资金。在1993年的上海,我国的第一只城投债诞生。之后,各地方政府也纷纷通过发行城投债来募集资金。所筹集资金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用于能源、高速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二是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城市公共项目建设。因此城投债对解决基建资金缺乏及城市规划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综上,城投债是一种企业债券,为地方经济建设筹集资金。由于政策原因,城投债也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为躲避《预算法》的约束,来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
2.城投债产生的原因
第一,分税制改革。在建国后,我国采用统一支配的财政体制,地方主要依靠中央拨款。为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使地方政府负起自身职责,我国在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在采用分税制财政制度后,中央的收入提高,地方财政支出不断增加,使得财权上升中央,事权下放地方。在这样的政策下,地方的融资压力增大,只能寻求其他的融资渠道,以减轻财政压力。
第二,法律的约束。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1995 年我国实施的《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被允许自行发行债券。这一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融资的能力,使地方政府失去了自主负债的权利。
第三,城镇化的时代背景。近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初期,城市化低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改善。基建任务繁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资金需求。地方政府只能设立融资平台,聚集社会资金,减轻财政负担,加快城市建设。
3.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分析
宏观经济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目前,我国已走过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增速趋缓,从“黄金时代”转为“白银时代”。现阶段,东南亚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政策宽松、劳动力廉价等因素使得投资增多。一些国际企业也纷纷转移。宏观经济下滑,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所能偿还的债务减少,会增加城投债的风险。
城投债与城投公司自身风险。城投债与城投公司定位模糊,城投公司盈利能力弱、财务状况混乱,城投公司融资渠道单一、缺乏偿债机制。城投公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一些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项目。所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一般盈利性差,回收前期长,这将使得城投公司的财务状况较差。
相关制度的不规范性。城投公司未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城投公司缺乏约束机制, 信息不透明 、披露制度不健全。城投公司的管理模式滞后。城投公司相当于政府的“筹资公司”,所以在目前制度不规范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仍然偏向于计划经济模式去干预城投公司,项目建设政府直接参与,城投公司没有自主决策权。当经费需要追加和调整时都需要经历很长时间,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除此之外,财政资金没有严密的监管,很容易被滥用。如果是现代化的企业,则会做到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4.防范城投债信用风险的政策与建议
4.1地方政府方面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的财政收入计算城投债的合理发行规模。地方政府需要合理举债,不进行重复项目的建设,不过度举债。在短期内,减速度,控总量,应处理好地方经济、财政可持续与债务规模的关系。
提高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化。地方政府需加大自身债务透明度,应及时披露债务信息。不仅对上级组织、人大代表披露,更需向社会公众及机构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让债券投资者可以了解债券的价值,做出应有的投资判断。
建立偿债基金制度。可以从政府的各项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比例来作为偿债基金。对项目进行分类,明确规定各个项目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财政补贴,补贴的比例等等。
4.2城投债和城投公司方面
完善城投债发行机制。首先建立城投债与财政收入相匹配机制,根据财政收入,确定合理发债规模。其次设立高质量的评级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流程是否合规进行评价,使投资者依据债券级别判断债券风险,也可以避免许多后续问题产生。
促进城投债增信方式多样化。我国城投债盈利能力弱,会通过增信方式来提高级别。我国城投债发展时间短,市场并不成熟,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的增信方式比较多,除了抵押担保,还有债券保险、投资人选择权等方式。我国可以从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如使用债券保险、建立担保公司等。
规范城投公司。首先城投公司应该尽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职责与政府职责,减少二者的灰色地带。其次,城投公司应该即时向公众进行资信披露、发布财务信息。除此之外,还需披露募集资金进展、使用情况等,以便投资者做出相应的决策。
4.3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地方政府实权。自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就承担着城市建设的重任,面临着资金缺乏的局面。而政策又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只能规避法律的约束,设立城投公司来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为避免这种灰色地带的形成,中央可以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融资权利。目前可以现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试点,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与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城投债因处于财政的监管体系之外,又缺乏明确的监管法规,容易引发危机。所以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首先政府部门要建立问责机制进行自我监督。其次,需完善公众监督机制。不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蔡晓辉、辛洪波.我国城投债规模扩大潜在风险化解的政策建议[J].商业时代,2013(3):28-31.
[2]王文硕等.城投债平台发展历程、城投债特点与区域投资风险分析[J].中国城市金融,2019(7).
关键词:城投债;城投公司;信用风险
1.城投债的定义
城投债,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债券”,因和市政债相似,又被人们称为"准市政债"。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和企业债等,为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公益项目的开展筹集资金。在1993年的上海,我国的第一只城投债诞生。之后,各地方政府也纷纷通过发行城投债来募集资金。所筹集资金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用于能源、高速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二是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等城市公共项目建设。因此城投债对解决基建资金缺乏及城市规划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综上,城投债是一种企业债券,为地方经济建设筹集资金。由于政策原因,城投债也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为躲避《预算法》的约束,来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
2.城投债产生的原因
第一,分税制改革。在建国后,我国采用统一支配的财政体制,地方主要依靠中央拨款。为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使地方政府负起自身职责,我国在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在采用分税制财政制度后,中央的收入提高,地方财政支出不断增加,使得财权上升中央,事权下放地方。在这样的政策下,地方的融资压力增大,只能寻求其他的融资渠道,以减轻财政压力。
第二,法律的约束。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1995 年我国实施的《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被允许自行发行债券。这一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融资的能力,使地方政府失去了自主负债的权利。
第三,城镇化的时代背景。近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初期,城市化低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发展,这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改善。基建任务繁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无法满足资金需求。地方政府只能设立融资平台,聚集社会资金,减轻财政负担,加快城市建设。
3.城投债的信用风险分析
宏观经济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目前,我国已走过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增速趋缓,从“黄金时代”转为“白银时代”。现阶段,东南亚国家经济快速发展,政策宽松、劳动力廉价等因素使得投资增多。一些国际企业也纷纷转移。宏观经济下滑,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所能偿还的债务减少,会增加城投债的风险。
城投债与城投公司自身风险。城投债与城投公司定位模糊,城投公司盈利能力弱、财务状况混乱,城投公司融资渠道单一、缺乏偿债机制。城投公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一些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项目。所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一般盈利性差,回收前期长,这将使得城投公司的财务状况较差。
相关制度的不规范性。城投公司未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城投公司缺乏约束机制, 信息不透明 、披露制度不健全。城投公司的管理模式滞后。城投公司相当于政府的“筹资公司”,所以在目前制度不规范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仍然偏向于计划经济模式去干预城投公司,项目建设政府直接参与,城投公司没有自主决策权。当经费需要追加和调整时都需要经历很长时间,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除此之外,财政资金没有严密的监管,很容易被滥用。如果是现代化的企业,则会做到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
4.防范城投债信用风险的政策与建议
4.1地方政府方面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的财政收入计算城投债的合理发行规模。地方政府需要合理举债,不进行重复项目的建设,不过度举债。在短期内,减速度,控总量,应处理好地方经济、财政可持续与债务规模的关系。
提高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化。地方政府需加大自身债务透明度,应及时披露债务信息。不仅对上级组织、人大代表披露,更需向社会公众及机构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让债券投资者可以了解债券的价值,做出应有的投资判断。
建立偿债基金制度。可以从政府的各项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比例来作为偿债基金。对项目进行分类,明确规定各个项目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财政补贴,补贴的比例等等。
4.2城投债和城投公司方面
完善城投债发行机制。首先建立城投债与财政收入相匹配机制,根据财政收入,确定合理发债规模。其次设立高质量的评级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流程是否合规进行评价,使投资者依据债券级别判断债券风险,也可以避免许多后续问题产生。
促进城投债增信方式多样化。我国城投债盈利能力弱,会通过增信方式来提高级别。我国城投债发展时间短,市场并不成熟,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的增信方式比较多,除了抵押担保,还有债券保险、投资人选择权等方式。我国可以从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如使用债券保险、建立担保公司等。
规范城投公司。首先城投公司应该尽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职责与政府职责,减少二者的灰色地带。其次,城投公司应该即时向公众进行资信披露、发布财务信息。除此之外,还需披露募集资金进展、使用情况等,以便投资者做出相应的决策。
4.3完善相关制度
加强地方政府实权。自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就承担着城市建设的重任,面临着资金缺乏的局面。而政策又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只能规避法律的约束,设立城投公司来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为避免这种灰色地带的形成,中央可以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融资权利。目前可以现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试点,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与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城投债因处于财政的监管体系之外,又缺乏明确的监管法规,容易引发危机。所以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首先政府部门要建立问责机制进行自我监督。其次,需完善公众监督机制。不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蔡晓辉、辛洪波.我国城投债规模扩大潜在风险化解的政策建议[J].商业时代,2013(3):28-31.
[2]王文硕等.城投债平台发展历程、城投债特点与区域投资风险分析[J].中国城市金融,2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