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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且由于生产设备、人才、资源等的匮乏,难以与现代企业相竞争。在办理涉中小微企业的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践行新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办案质效,坚持平等保护与个案实质公正并重,从存疑有利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准确认定每一起案件,努力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助力经济发展提供检察方案和检察智慧。